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需求,现就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以下简称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货币掉期,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
本金交换的形式包括:(一)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利息交换指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可以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二、取得对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经营资格满1年的银行,可以对客户开办货币掉期业务。银行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授权后,可以对客户开办货币掉期业务。
三、银行对客户办理货币掉期业务的币种、期限等交易要素,由银行自行确定。
货币掉期中的利率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银行换入(换出)货币的利率不得突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上(下)限。
四、银行对客户办理货币掉期业务,应参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等文件中关于外汇掉期业务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和统计要求。
银行应按月报送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情况,具体见附件1、2。
五、在货币掉期业务中,银行从客户获得的外币利息应纳入本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六、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货币掉期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4、68402313。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 银行)对客户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统计表
年 月
金额单位:亿元
填报人: 联系电话:报送单位签章:
附件2:
《银行对客户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业务类型中,人民币换入(换出)是指货币掉期业务中,外汇指定银行从客户近端换入(换出)人民币。
二、本月人民币本金签约总额是指本月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办理的货币掉期业务中签约人民币本金金额合计。
三、人民币利率是指交易双方在货币掉期业务中合同约定的人民币利率水平,若采用浮动利率计息则直接填写合同约定当日的利率水平,并在备注中注明“采用浮动利率计息”。
四、加权平均利率水平以合同中的人民币本金数额作为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利率=∑(每笔合同约定的人民币利率水平×该笔合同人民币本金签约额)/当月人民币本金签约总额)。
五、最高(最低)利率水平是指本月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办理的货币掉期业务中签约人民币利率的最高(最低)值。
六、本月以最高(最低)利率计息的人民币本金签约总额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办理的货币掉期业务中签约最高(最低)利率水平所对应的人民币本金签约额合计。
七、本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统计单位。外汇指定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或指定的牵头机构汇总本地区业务情况后,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相关处室将本表按月抄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
发布文号: 汇发[20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需求,现就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以下简称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货币掉期,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
本金交换的形式包括:(一)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利息交换指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可以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二、取得对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经营资格满1年的银行,可以对客户开办货币掉期业务。银行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授权后,可以对客户开办货币掉期业务。
三、银行对客户办理货币掉期业务的币种、期限等交易要素,由银行自行确定。
货币掉期中的利率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银行换入(换出)货币的利率不得突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上(下)限。
四、银行对客户办理货币掉期业务,应参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等文件中关于外汇掉期业务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和统计要求。
银行应按月报送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情况,具体见附件1、2。
五、在货币掉期业务中,银行从客户获得的外币利息应纳入本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六、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货币掉期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4、68402313。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 银行)对客户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统计表
年 月
金额单位:亿元
业务 类型 | 交易期限 | 本月人民币本金签约总额 | 人民币利率情况 | 备注 | ||
加权平均 利率水平 (%) | 最高利率 水平(%) | 本月以最高利率计息的人民币本金签约总额 | ||||
人民币换入 | 3个月(含)以内 | | | | | |
3-6个月(含) | | | | | | |
6-12个月(含) | | | | | | |
1-2年(含) | | | | | | |
2-3年(含) | | | | | | |
3-5年(含) | | | | | | |
5年以上 | | | | | | |
合计 | | | | | | |
业务 类型 | 约定 期限 | 本月人民币本金签约总额 | 人民币利率情况 | 备注 | ||
加权平均 利率水平 (%) | 最低利率 水平(%) | 本月以最低利率计息的人民币本金签约总额 | ||||
人民币换出 | 6个月(含)以内 | | | | | |
6-12个月(含) | | | | | | |
1-3年(含) | | | | | | |
3-5年(含) | | | | | | |
5年以上 | | | | | | |
合计 | | | |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报送单位签章:
附件2:
《银行对客户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业务类型中,人民币换入(换出)是指货币掉期业务中,外汇指定银行从客户近端换入(换出)人民币。
二、本月人民币本金签约总额是指本月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办理的货币掉期业务中签约人民币本金金额合计。
三、人民币利率是指交易双方在货币掉期业务中合同约定的人民币利率水平,若采用浮动利率计息则直接填写合同约定当日的利率水平,并在备注中注明“采用浮动利率计息”。
四、加权平均利率水平以合同中的人民币本金数额作为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利率=∑(每笔合同约定的人民币利率水平×该笔合同人民币本金签约额)/当月人民币本金签约总额)。
五、最高(最低)利率水平是指本月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办理的货币掉期业务中签约人民币利率的最高(最低)值。
六、本月以最高(最低)利率计息的人民币本金签约总额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办理的货币掉期业务中签约最高(最低)利率水平所对应的人民币本金签约额合计。
七、本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统计单位。外汇指定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或指定的牵头机构汇总本地区业务情况后,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相关处室将本表按月抄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