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06:45:49
发布部门: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海府办[2006]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琼海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琼海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统一协调和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制贩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辖区金融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职 责

    第一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制定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落实。
㈡协调部门之间的反假货币工作。
㈢组织本辖区的反假货币知识的培训工作。
㈣组织、指导辖区反假货币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为联席会议负责人,联席会议成员由市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广电局、工商局、文化局、银监会办事处、农发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局、农村信用社的分管领导组成。市人民银行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人民银行行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事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具体负责反假货币日常业务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提交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

 

第三章 联络交流制度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干部作为联络员。


    第八条 联络员代表本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


    第十条  联络员因故变动的,成员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新联络员,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为联席会议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的内容主要有:反假货币工作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相关反假货币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货币的防伪技术特征介绍。


    第十三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
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为定期报送信息。即凡办理假币没收、收缴的单位,应在每季度初20天内向人民银行报送上季度的假币没收、收缴数量。
反假货币工作最新动态、经验交流、案件通报、造假手段均为不定期报送信息。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通过简报或加密传真的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递反假货币工作信息。

 

第四章 分工协作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加强对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反假货币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牵头组织反假货币宣传工作,负责假币案发时货币真伪的技术鉴定。


    第十六条 银监会办事处配合人民银行加强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依法加强银行柜台的假币收缴工作,按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假币报表及假币实物,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反假货币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公检法机关负责假币案件的侦破、审理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审理,打击伪造、变造和贩卖假币的犯罪分子。加强法制知识宣传工作,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


    第十九条 工商局、文化局对出版部门、印刷企业和经营复印业务的企业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对未经批准非法印制、复印、出版货币图样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广电局对公开审理的假币案件或反假货币宣传工作有选择地进行公开报道,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第二十一条 教育局配合人民银行对学生进行爱护人民币和反假货币的基本常识教育,培养学生从小树立起爱护人民币的意识,提高学生对真假币的辨别能力。


    第二十二条 交通部门对货物运输进行检查管理,发现假币贩运应及时进行堵截和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章 收缴、没收

    第二十三条 收缴是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城乡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在进行业务工作时发现假币而采取的处理行为,收缴单位是指上述机构。没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被授权的鉴定机构),公安机关在办理现金业务、货币鉴定和侦案过程中发现假币时而采取的处理行为,没收单位是指上述单位。


    第二十四条 收缴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必须确保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现场收缴,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㈠告知持有人其持有的货币经鉴别是假币,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㈡加盖戳记。收缴前段时间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收缴人)应当在持币人视线内,在假人民币纸币正反面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对假币及假硬币应当面用专用袋加封,在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
㈢开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填写要素必须齐全。
㈣持币人签名。收缴人必须要求假币持有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如持币人拒绝签字,收缴人必须在《假币收缴凭证》上注明,凭证由收缴单位留存不再付出,留存期限至少90天以上。
㈤告知持币人2项权利:1、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持《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和《假币收缴凭证》到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和人民银行申请鉴定;2、如对假币收缴程序有异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复点人民币回笼款时,发现的假币和商业银行委托鉴定货币时发现的假币,须按规定手续没收假币,并向解缴和送检单位开具《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公安局侦案没收的假币,办案结束后必须将假币送缴人民银行。

 

第六章 鉴 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或者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鉴定机构都必须无偿提供货币真伪鉴定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必须在其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收缴单位必须了解本地鉴定单位情况,持币人有异议时要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格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并指引持币人就近办理鉴定业务。


    第二十七条 持币人将《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和收缴单位开具的《假币收缴凭证》通过收缴单位或本人直接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任何形式的非书面申请都属于无效申请,申请有效时间为3个工作日,超时鉴定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鉴定单位自收到持币人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收缴单位报送假币实物。
收缴单位自收到鉴定单位有关报送通知之日2个工作日内,直接或通过内部交换向鉴定单位报送假币实物。


    第二十九条 鉴定单位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按规定时间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持币人对金融机构做出的有关收缴或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币人对市人民银行作出的鉴定假币具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章 帐 表

    第三十一条 收缴单位应逐笔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实行帐实分管。
每个工作日营业终了,收缴人须将假币实物移交单位指定保管人集中,专柜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营业网点须按月根据本单位所收缴的假币情况填报,及时上报市支行、局、社,如无收缴业务发生应填报空白报表。
市支行、局、社于次月5日前将假币收缴汇总表报送市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市支行汇总辖区数据后于次月10日前报送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第八章 实 物

    第三十三条 收缴单位的假币实物保管员将所收缴到的假币按版别、券别进行分类、整理,并于每月末填写统一的《伪造、变造货币上缴清单》,随同假币实物上缴到市支行、局、社。
金融机构按季度将假币实物上解到市人民银行,市人民银行集中整理后及时上解到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任何单位不得将其私自截留或自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宣传、培训、展览和公安办案等工作需要借用假币实物时,借用人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证明,并开出有版别、券别、张(枚)数、冠字号码、借用单位、经手人、借用日期和归还日期等内容的假币实物借条,并经假币实物保管单位的负责人批准,方可借出假币实物。

 

第九章 宣 传

    第三十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假货币宣传工作。


    第三十六条 辖内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组织下积极参与,开展本地区的反假货币宣传活动。


    第三十七条 每年的反假货币宣传月结束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宣传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第十章 奖 罚

    第三十八条 对破获假币案的单位、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柜面发现假人民币的均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收缴单位的处罚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如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但未构成犯罪的由人民银行市支行给予警告,对涉及假人民币的处以1000无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㈠收缴人员无证上岗的;
㈡不按本制度收缴假币的;
㈢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㈣必须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并作出具体规定:
⑴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⑵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⑶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⑷持币人不服从收缴,无理取闹影响银行工作秩序的。
㈤对收缴的假币不按本制度进行登记、保管、解缴的;
㈥截留或私自处理的假币或使其重新进入流通的。


    第四十条 对鉴定机构的处罚规定:经授权的鉴定机构如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但未构成犯罪的,由人民银行市支行给予警告。对涉及假人民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㈠鉴定人员无证上岗的;
㈡拒绝受理持币人、收缴单位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㈢未按照本制度鉴定假币的;
㈣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鉴定、收缴的假币重新进入市场流通的。


    第四十一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处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㈠未按照本制度鉴定假币的;
㈡拒绝受理持币人、收缴单位、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有鉴定申请的;
㈢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进入市场流通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琼海市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制定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琼海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