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4]5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34号)转发给你们,对于纳税人开展保值交易,进行超远期外汇合约买卖收益,请依照文件精神计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4]5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34号)转发给你们,对于纳税人开展保值交易,进行超远期外汇合约买卖收益,请依照文件精神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