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0年07月18日18:44:05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国函(2000)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你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转厂)收付汇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深加工结转(转厂)收付汇的交易双方如果均为中国居民,则不需作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具体操作如下:
1、企业在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时,为确保该核销单(代申报单)只用于核销,不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须在“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一栏中选择“是”,并须在“交易附言”栏中注明该笔款项为“深加工境内结转”。
2、银行必须认真审核该核销单(代申报单)中“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与“交易附言”的内容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该核销单(代申报单)上加添“申报号码”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并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
3、各外汇局须对该类交易进行重点核对,确保该类数据只用于核销,不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须进行金融机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