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综复(2000)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昌分局:
南汇发(2000)24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适用条款问题
银行签发“携带证”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应当按照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第 十二条,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直至停止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等处罚。
二、罚款金额问题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罚款的处罚措施,但未规定具体罚款金额的,对单位处以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人民币。因此,银行有违规签发“携带证”行为的,对其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此复。
发布文号: 汇综复(2000)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昌分局:
南汇发(2000)24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适用条款问题
银行签发“携带证”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应当按照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第 十二条,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直至停止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等处罚。
二、罚款金额问题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罚款的处罚措施,但未规定具体罚款金额的,对单位处以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人民币。因此,银行有违规签发“携带证”行为的,对其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