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19:22:5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工[1999]1628号

市属有关宣传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财公字(1999)436号《关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改变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有偿使用原则,取消原使用方式中的借款方式。今后,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

二、我市1999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在接到“通知”前已经下达到企业的,仍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接此“通知”后,专项资金不再安排有偿使用。

三、宣传文化企业申请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及临时性资金不足等项目贷款的利息补助,按照《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对宣传文化企业以前年度的专项资金借款,要按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凡是借款期限已到并有能力偿还的,要立即归还;暂时无能力偿还的要将借款使用情况及未能归还借款的原因写出文字报告并制定还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各一份。

五、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财公字(1999)436号《关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更加规范、有效地使用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贴息资金对文化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专项贷款项目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经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共同研究,制定如下贴息管理办法。

一、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1.以发展首都经济为目的,大力支持北京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形成。
2.以市场为导向,对宣传文化企业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项目等,给予重点支持。
3.充分发挥贴息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科技含量。

二、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
1.对文化产业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的项目贷款。
2.推动文化企业经济发展并促进其形成竞争优势的项目贷款。
3.文化企业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贷款。

三、贴息资金的申请条件和贴息标准
1.列入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2)合理工期内竣工。
2.贴息标准原则上按贷款资金全额贴息,期限1一2年。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享受贴息,贴息资金一次或分次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

四、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查
1.符合贴息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由有关企业于每年的一月、七月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申报;临时增加的项目,可个案申报。
2.申请贴息企业须填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请表”(见附表),并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单。
3.市财政局与市委宣传部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资料进行审定,最终确定贴息数额,拨付贴息资金。

五、贴息资金拨付方式
依据审查确定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宣传文化企业,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到贷款单位;财务关系未列入财政部门的宣传文化企业,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办理转拨手续。

六、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及监督检查
1.宣传文化企业收到的贴息资金,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2.贴息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3.对不按规定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企业扣减或取消享受下一年度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问题的通知
财公字(1999)436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宣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外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光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求是杂志社、中国唱片总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和《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精神,现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字(1995)314号)中规定的资金使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变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偿使用原则和借款使用方式
(一)1999年至2000年,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取消原有偿使用原则,取消原使用方式中的借款方式,改变为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其中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宣传文化企业的公益性项目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项目等;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企业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
对确定的专项资金拨款项目,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结合项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一次或分次将专项资金拨付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转拨用款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宣传文化企业,财政部门一次或分次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用款单位。
对确定的专项资金贴息项目,财政部门要依据宣传文化企业与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协议副本,将贴息资金拨付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转拨贷款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宣传文化企业,财政部门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贷款单位。贴息标准原则上按贷款金额全额贴息,期限1一2年。
(二)宣传文化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新华书店网点建设等项目的,作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处理;用于影片摄制、图书出版和奖励项目的,做增加企业补贴收入处理。宣传文化企业收到的贴息资金,作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处理。
(三)对以前年度借出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积极进行清收,尽量避免国家资金的流失。对收回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继续用于支持宣传文化企业的发展;对形成呆帐的借款,可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规定妥善处理;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借机侵吞国家资金或因渎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精神,从1999年1月1日起,中央级文教企业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其中部分中央级文教企业下放地方管理,部分中央级文教企业交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根据《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原隶属于宣传、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等部门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企业,财务隶属关系改变后,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享受宣传文化优惠政策。脱钩的省级文教企业可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