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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收支、银行结售汇及外汇账户的统计和分析工作,促进统计和分析工作水平的提高,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有关统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第三条 对国际收支、银行结售汇及外汇账户统计和分析的考核依据统一的评分标准。每年考核的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
第四条 考核采取分组方式,具体分组如下:
1组: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沈阳、上海、南京、福州、杭州、济南、广州、深圳、厦门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组: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太原、长春、哈尔滨、合肥、南昌、郑州、武汉、长沙、南宁、海口、宁波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3组:国家外汇管理局成都、昆明、西安、青岛、大连、呼和浩特、乌鲁木齐、贵阳、拉萨、兰州、西宁、银川分局。
大连、青岛、宁波和厦门分局不参加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考核;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分局不参加银行结售汇及外汇账户统计的考核。
第二章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考核内容:
(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间接申报);
(二)汇兑统计申报;
(三)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四)数据变动及制度建设情况反映。
第六条 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考核标准
各项业务考核总计为100分,其中间接申报50分,汇兑20分,金融机构20分(没有金融机构的地区,此项分数摊入其他三项计算),数据变动及制度建设情况反映10分。
(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间接申报)的考核标准:
1.准确性。
按月检查,发现传送的申报信息有误,每次扣1分;
2.及时性。
未按旬将间接申报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总局的,每迟报或漏报一次扣1分。
3.全面性。
(1)申报率一:当年年初至考核期末的涉外收入申报数据与同口径收入结汇统计相比,低于100%的扣3分;
(2)申报率二:当年年初至考核期末的对外付款申报数据与银行同口径售汇统计相比,低于100%的扣3分;
(3)申报率三:收入申报金额与涉外收入统计表之比。
(二)汇兑统计申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的考核标准:
1.准确性。
各项传送的申报信息发现错误,每次扣1分。
2.及时性。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数据的,每次扣1分。
3.全面性。
传输报送的统计内容不全面的,每次扣1分。
(三)数据变动及制度建设情况反映:
总局根据各分局全年上报的有关国际收支数据变动(包括日常变动和异常变动情况)及制度建设方面的情况反映的频率及质量,计算出各分局的得分数。
第三章 银行结售汇统计及外汇账户统计的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对银行结售汇及外汇账户统计考核内容。
(一)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包括旬报及月报;
(二)外汇账户统计报表,包括旬报及月报。
第八条 考核标准
两项统计业务考核总计为100分,其中银行结售汇统计50分,外汇账户统计50分。
(一)对银行结售汇统计的考核
1.准确性。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个情况计扣1分:
(1)报表中子项(例如:旬报的贸易、非贸易及资本项;月报的国内企业贸易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贸易结汇等项)累加后与汇总项(例如:旬报的结汇合计、售汇合计项;月报的贸易、非贸易及资本项)不等的;
(2)当期发生额与上期累计额相加不等于本期累计额的。
2.及时性。
(1)未按规定时间将数据报送至总局的,按每次每迟1天计扣1分;
(2)对未按总局《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异常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对超幅度项目及时说明情况的,每次每迟报1天计扣1分;
(3)对总局特别要求进行查复的数据情况说明未进行及时反馈的。
3.全面性。
每次每漏报1家银行数据的计扣1分。
(二)对外汇账户统计的考核:
1.准确性。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个情况扣1分;
(1)分局汇总报表中子项(例如:借用外债户、偿还外债本息户等项)累加后与汇总项(例如:经常项目账户合计、资本项目账户合计等项)不等的;
(2)分局汇总报表中本期期初余额与上期期末余额衔接错误的;
(3)对总局特别要求进行查复的数据情况未进行反馈说明的;
2.及时性。
(1)未按规定时间将数据报送至总局的,按每次每迟1天计扣1分;
(2)对未按总局《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异常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对超幅度项目以书面形式进行及时报送的,按每次每迟1天计扣1分;
3.全面性。
每次每漏报1家银行数据的计扣1分。
第四章 外汇收支分析、调研考核
第九条 外汇收支分析的考核内容及考核周期:
(一)考核内容
1.月度分析报告:除1、4、7、10月外,每年每月7日前,按统一推荐模式,以传真方式上报上月辖内外汇收支变化情况。内容包括外汇收支基本情况和因素分析。
2.季度及年度综合报告:每年4、7、10月及次年1月的10日前以传真方式上报上季、上半年及上年辖内外汇收支形势变化情况的综述和综合分析,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因素分析、相关判断或现存问题、政策建议、形势预测。
(二)考核周期
1.外汇收支月度报告按月考核,每半年通报;
2.外汇收支季度、年度综合报告(含上半年)按报送期考核,按年通报。
第十条 考核标准
(一)月度报告,按及时性、分析力度和活情况考核。
1.及时性,按总局收到时间计:满分30分;迟一天,扣一分。
2.分析力度,最高40分。
3.活情况,最高30分。
(二)季度及年度分析报告,按及时性、报告质量考核。
1.及时性:满分20分;迟一天,扣一分。
2.报告质量,最高80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200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