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汇发(1998)100号文有关内容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19:23:24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珠海、汕头分局:
现就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印章规格及印章管理权限的通知》   [汇发(1998)100号]文中的有关内容做如下调整:
一、文中第二条调整为“授权机构改革前原省级分局刻制及颁发的印章范围”。

二、第二条的第(四)点调整为“颁发辖内分、支机构印章的同时需报总局综合司备案”。

三、其它仍按汇发(1998)10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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