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
为了落实《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国有资产产权,是指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国有资产出资者资本所有权及与其相关的财产权。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终极所有权、出资者资本所有权及与其相关的财产权的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企业应按规定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清查财产、清理债权债务、重估资产(其中涉及产权变动或需确定投资各方比例的,应按规定申办资产评估)、界定产权、核定国有资产占有量和国有资本金,办理产权登记。
三、企业中以下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及资本公积金;
(二)国有全资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三)以国有全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全资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全资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五)实行承包经营的国有企业,除按承包合同兑现给职工和承包者的收入外,留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
(六)实行租赁经营的国有企业,除国家有关法规和租赁合同规定应属于承租者的资产以外的资产;
(七)非国有企业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国有的资产。
企业中暂时无法界定合法所有者的资产,由企业设立专门帐户反映,待确定产权归属后,再移交给合法所有者。
国有企业中的资产属于其他合法所有者的,应将产权界定给其他合法所有者。
四、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认,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直管的国有企业,以全部净资产整体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其国有资产设置为国家资本,产权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
(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直管的国有企业以50%以下净资产新设公司或参股投资于其他企业的,其资产设置为法人资本,产权由原企业持有;未进入新设公司的资产仅限于少量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经营性资产时,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进入新设公司的资产设置为国家资本,产权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对未进入新设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其管理办法另定。
原国有企业以分立形式新设两个以上公司的,新公司的产权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原企业法人撤销。
(三)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其国有资产形成法人资本,产权继续由该集团公司持有。
(四)对暂时无法确定投资主体的企业,其国有资产产权可暂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持有,并由政府委托经济部门代管。待投资主体明确后,再授权该投资主体持有和管理。
(五)企业中原已实行股份制改组的企业,其国有股权及持股单位界定不规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体改委及有关部门进行重新确认。
五、确立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各级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企业法人,在确立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直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集团成员企业,并与之有内在的经济技术联系;(二)有较雄厚的资本规模和经济实力;(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产配置,有利于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有利于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立方式,可以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将具备条件的专业经济部门、行业性总公司中有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分离出来,改组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也可以授权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经营国有资产;或扶持某些大型、特大型企业,使之发展成为投资控股公司。这些资产经营公司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要制订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资产经营公司,要有竞争,不搞垄断,要跨行业经营,不宜以行业为单位每个行业搞一个。
组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属于从政府经济部门改组的,由该部门提出申请;属于由企业改组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经济部门和体改、财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取得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通过资产纽带关系与所投资的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联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履行以下管理职权:(一)委派国有产权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代表国家按投资机构的决策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还可向董事会推荐经理人选;(三)按所持有的国有资产份额收取税后利润或股息红利;(四)按国有资产投资预算,决定留在投资机构作为扩大再生产的国有产权收益的再投入;(五)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国有资产产权;(六)在所参股的公司终止时,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七)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相关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职权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对其全资拥有的国有独资公司还一并行使如下职权:(一)依照《公司法》制订或批准公司章程;(二)按照董事会任期委派或更换董事,并从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任免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经理、副经理;(三)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产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国有企业(含企业集团公司)在作为投资主体对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权时,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职权规定执行。
七、建立健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政府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体职能由政府通过其机构三定方案来确定。
八、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是资产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政府有关部门只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实施管理和监督,不再享有作为出资者的任何主管权利。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所投资企业具体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所有权,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对所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其所占资本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九、确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具体办法另订)。企业法人依法拥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由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企业改组为公司,应按《公司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法人财产权的有效实行。
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清查财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及产权变动中,滥用职权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侵犯企业合法权利的,由同级政府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分别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弄虚作假、瞒报或少报资产的,不按规定进行清查财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及资产评估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厂长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协调会议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
为了落实《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国有资产产权,是指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国有资产出资者资本所有权及与其相关的财产权。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终极所有权、出资者资本所有权及与其相关的财产权的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企业应按规定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清查财产、清理债权债务、重估资产(其中涉及产权变动或需确定投资各方比例的,应按规定申办资产评估)、界定产权、核定国有资产占有量和国有资本金,办理产权登记。
三、企业中以下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及资本公积金;
(二)国有全资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三)以国有全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全资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全资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五)实行承包经营的国有企业,除按承包合同兑现给职工和承包者的收入外,留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
(六)实行租赁经营的国有企业,除国家有关法规和租赁合同规定应属于承租者的资产以外的资产;
(七)非国有企业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国有的资产。
企业中暂时无法界定合法所有者的资产,由企业设立专门帐户反映,待确定产权归属后,再移交给合法所有者。
国有企业中的资产属于其他合法所有者的,应将产权界定给其他合法所有者。
四、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认,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直管的国有企业,以全部净资产整体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其国有资产设置为国家资本,产权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
(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直管的国有企业以50%以下净资产新设公司或参股投资于其他企业的,其资产设置为法人资本,产权由原企业持有;未进入新设公司的资产仅限于少量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经营性资产时,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进入新设公司的资产设置为国家资本,产权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对未进入新设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其管理办法另定。
原国有企业以分立形式新设两个以上公司的,新公司的产权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原企业法人撤销。
(三)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其国有资产形成法人资本,产权继续由该集团公司持有。
(四)对暂时无法确定投资主体的企业,其国有资产产权可暂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持有,并由政府委托经济部门代管。待投资主体明确后,再授权该投资主体持有和管理。
(五)企业中原已实行股份制改组的企业,其国有股权及持股单位界定不规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体改委及有关部门进行重新确认。
五、确立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各级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企业法人,在确立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直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集团成员企业,并与之有内在的经济技术联系;(二)有较雄厚的资本规模和经济实力;(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产配置,有利于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有利于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立方式,可以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将具备条件的专业经济部门、行业性总公司中有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分离出来,改组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也可以授权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经营国有资产;或扶持某些大型、特大型企业,使之发展成为投资控股公司。这些资产经营公司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要制订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资产经营公司,要有竞争,不搞垄断,要跨行业经营,不宜以行业为单位每个行业搞一个。
组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属于从政府经济部门改组的,由该部门提出申请;属于由企业改组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经济部门和体改、财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取得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通过资产纽带关系与所投资的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联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履行以下管理职权:(一)委派国有产权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代表国家按投资机构的决策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还可向董事会推荐经理人选;(三)按所持有的国有资产份额收取税后利润或股息红利;(四)按国有资产投资预算,决定留在投资机构作为扩大再生产的国有产权收益的再投入;(五)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国有资产产权;(六)在所参股的公司终止时,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七)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相关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职权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对其全资拥有的国有独资公司还一并行使如下职权:(一)依照《公司法》制订或批准公司章程;(二)按照董事会任期委派或更换董事,并从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任免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经理、副经理;(三)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产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国有企业(含企业集团公司)在作为投资主体对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权时,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职权规定执行。
七、建立健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政府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体职能由政府通过其机构三定方案来确定。
八、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是资产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政府有关部门只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实施管理和监督,不再享有作为出资者的任何主管权利。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所投资企业具体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所有权,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对所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其所占资本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九、确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具体办法另订)。企业法人依法拥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由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企业改组为公司,应按《公司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法人财产权的有效实行。
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清查财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及产权变动中,滥用职权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侵犯企业合法权利的,由同级政府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分别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弄虚作假、瞒报或少报资产的,不按规定进行清查财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及资产评估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厂长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协调会议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