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08:22:1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通管 [2004]183号
各电信运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电信市场竞争秩序,切实做好我区电信资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电信企业要从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障全行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提高对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认识,强化资费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对涉及资费变动的经营行为,必须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未经审批和备案的资费行为,各级电信企业不得宣传和实施。 
二、各电信企业在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时,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涨价方案、增加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资费方案以及涉及固定电话(包括本地无线接入电话)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移动电话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及漫游费、国内长途和国际及港澳台电话通话费的短期促销、资费套餐、大客户优惠、用户积分、手机租赁等资费方案,应当同时提供集团公司的书面意见,未经集团公司同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 
三、各电信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市场行为自律,加大电信资费管理力度,落实专门部门、专门人员管理资费,并明确管理职责,全面掌握盟市、旗县分公司(营业部)的电信资费及优惠促销情况。对需要履行程序规定的电信资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漏报、虚报、不报。对原有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并仍在实施的电信资费项目,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仍要继续执行的,报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到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补办审批手续。自查清理结果,请于2004年12月1日前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四、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要加强对电信资费的检查,对违反电信资费政策的行为,要依发予以查处。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