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内蒙古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通管[2003]90号
发布文号: 内通管[2003]90号
内通管(2003)90号
二00三年七月九日
内蒙古通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有人值守智能公用电话资费标准的请示》(内蒙古通信[2003]184号)收悉。经请示信息产业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开展有人值守智能公用电话业务。
二、有人值守智能公用电话的国内长途通话资费标准为0.50元/分钟。
三、有人值守智能公用电话的本地、国际及港澳台通话资费标准仍按现行相应公用电话资费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要加强公用电话系统管理,所用公用电话终端应有进网许可证,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运营商标志、收费标准、拨号方式和服务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