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3]477号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3]477号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的复函》(财综[2002]3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证书、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向电信经营单位颁发业务经营许可证时,收取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
(一)信息产业部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每证150元;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每证6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每证60元。
二、信息产业部所属电信传输研究所和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向符合规定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颁发《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0元。
三、信息产业部所属电信传输研究所和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对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粘贴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分别为:
(一)手机专用标志每枚0.25元:
(二)寻呼机专用标志每枚0.20元;
(三)电话机专用标志每枚0.15元;
(四)中小型、大型和特大型电信设备用标志每枚2元。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