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费[2002]125号
发布文号: 川价费[2002]125号
成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银行收取有关费用向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规定和你局反映的情况,经请示国家计委,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在国家计委,未经国家计委同意,各级金融部门无权对银行结算业务收费问题作出解释。
二、近年来,为了向交费(税)者和消费者提供方便,政府部门和企业通过银行代收税费的情况逐渐增多,根据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在国家计委未作明确规定前,可按谁委托谁交费的原则,暂由委托方和银行协商确定代收手续费标准,银行不得向交费(税)者收取任何费用。
三、对你市出现的银行向纳税人和学生收取交费(税)手续费的情况,请你们严肃查处,给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