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2020年07月17日19:53:44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琼通信局联字[2002]111号

海南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请示》(海南电信经营[2002]113号)收悉。根据信息产业部清算司《关于同意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的批复》(信部清[2002]111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以下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
(一)取消本地电话改名手续费、选号
费;
(二)取消国内长途人工加急电话、紧急调度电话加倍收取通话费的收费标准,统一按国内长途人工电话通话费标准计收通话费。

二、同意调整以下收费标准:
(一)本地电话过户手续费为每次每号8元;
(二)公众真迹传真传送费为每页3元,公众真迹传真的纳费业务查询公电费为每份2元,公众真迹传真重传费为每页2元,公众用户传真的去报传送或来报留交的传送处理费为每页2元。

三、同意收取停机保号
费、业务保留费:
(一)固定本地电话的停机保号
费3个月为一个收费单位,每收费单位15元。用户在停机保号
期间,附加在该电话上的附加业务,不再收取费用;
(二)出租电路业务保留费标准为相应出租电路月租费标准的50%,出租电路业务保留费按月收取。

四、不同意调整改号
费标准,应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即20元/每次每号。
以上标准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