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沈阳市公安局、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商业局、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场经营秩序的要求,现就全市通讯器材市场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发布如下通告:一、禁止无证、无照经营通讯器材。凡无证、无照经营通讯器材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二、严厉打击通讯器材走私、贩私经营活动。凡从事通讯器材走私、贩私经营的,予以没收走私物品及销货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禁止违章占用道路经营通讯器材。凡违章占道经营通讯器材的,一律予以取缔,并依法收缴有关证、照。
四、未经省、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手机市场,从事旧手机经营的,工商、公安部门和省通信行业主管机构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等有关审批手续。对超项经营、擅自经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企业违规出租手机经营柜台和不执行手机“三包”规定等行为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整顿期间,省通信行业主管机构暂停对在沈阳市内从事移动电话机销售的许可证发放工作(专卖店和连锁店两种业态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年检,责令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2年2月28日止,在全市范围对通讯器材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
沈阳市商业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场经营秩序的要求,现就全市通讯器材市场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发布如下通告:一、禁止无证、无照经营通讯器材。凡无证、无照经营通讯器材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二、严厉打击通讯器材走私、贩私经营活动。凡从事通讯器材走私、贩私经营的,予以没收走私物品及销货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禁止违章占用道路经营通讯器材。凡违章占道经营通讯器材的,一律予以取缔,并依法收缴有关证、照。
四、未经省、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手机市场,从事旧手机经营的,工商、公安部门和省通信行业主管机构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等有关审批手续。对超项经营、擅自经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企业违规出租手机经营柜台和不执行手机“三包”规定等行为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整顿期间,省通信行业主管机构暂停对在沈阳市内从事移动电话机销售的许可证发放工作(专卖店和连锁店两种业态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年检,责令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2年2月28日止,在全市范围对通讯器材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
沈阳市商业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