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
(已经2001年11月8日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招标等方式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主管部门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详细内容及附件(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联法规:
发布文号: 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
(已经2001年11月8日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招标等方式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主管部门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详细内容及附件(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联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