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
发布文号: 令第59号
第 59 号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文号: 令第59号
第 59 号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