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西省运城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运城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运城市教育局
(2008年6月30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教育改革发展与科技普及应用,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乡、县小康社会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全省实施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意见》(晋政办发[2004]8号)、《关于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推进意见》(晋政办发[2008]14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试行)的通知》要求,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推进意见》(运政办发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领导组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运城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组进行评估验收工作。人员为省市督学、教育、科技、农业、劳动、财政等部门的行政干部和有关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等。
第三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准,全面考评,科学易行,客观公正,以评促建。
第四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的申报由市统筹安排,由县、市逐级申报。
1、市对实施科教兴县工程进行统筹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全市各县(市、区)的申报工作;
2、申报评估验收的县(市、区)按照《山西省科教兴县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全县工作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向市政府提交申请评估验收报告。
第五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工作时间为每县四个工作日。
第六条 评估验收组对申报县(市、区)评估验收的程序是:
l、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县工作情况的汇报;
2、查阅、核实县(市、区)提供的有关实施科教兴县的资料信息;
3、考察县职成教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和高科技企业;考察占全县(市区)乡镇总数25%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初级中学、科技示范基地及乡镇企业,并随机抽查一个乡镇;在考察的每个乡镇随机抽查l—2所村级学校和科技示范户;
4、召开各类学校校长、乡村领导及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的座谈会,并走访部分农户,了解科教兴县实施情况;
5、经过上述程序形成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验收结论,并向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科技、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反馈评估意见和整改建议;
6、对申报县(市、区)的评估验收结束后,向市政府全面汇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七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组对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的检查范围:
1、实施科教兴县工程方案、规划、目标责任制和相关政策、制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整体情况,教育为当地经济服务的情况;
2、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扫盲工作情况;
3、职成教中心、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情况;
4、实施三教统筹、推广前元庄办学经验情况,学习型村镇建设情况,成人教育、科技队伍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情况;
5、教育、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基金筹集、提留及使用情况;
6、绿色证书培训、职业技术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科技示范与推广工作的情况,农村劳动力文化、技术、从业结构情况;
7、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解决“三农”问题的总体情况(含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入、gdp中科技贡献率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
第八条 对受评估县(市、区)的要求:
1、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工作。
2、县(市、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围绕《山西省科教兴县评估指标体系》(修订试行),整理、复印能够说明指标体系要求的有关资料,并按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14项、评估要素44项顺序将整理、复印的有关文件、报表、单据、协议等资料装订成册,供评估验收组查阅。
3、县(市、区)要组织安排好考察单位和座谈会。
4、县(市、区)应于验收组到达时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县工程的工作汇报;
(2)县(市、区)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写出的自评报告。
以上材料统计数据以上年底报表为准。
5、县(市、区)要针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在一个月内上报市教育局。
第九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组的工作职责是:
1、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对受评估县(市、区)提供的主要信息和自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和复核,准确掌握实际情况;
2、通过全面检查、综合评估、科学分析和民主讨论,对受评估县(市、区)的情况按照“评估指标体系”赋分,并提出评估结论;
3、对受评估县(市、区)的情况进行分析,肯定成绩,提出问题与改进意见,最后形成评估反馈意见并与县(市、区)政府交换意见;
4、向省教育厅提交评估工作报告、评估结论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评估验收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1、对受评估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工程的总体印象,简要描述受评估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工程现状;
2、受评估县(市、区)在实施科教兴县工程中的主要成绩和创新特色,并有主要事实的依据和数据说明;
3、受评估县(市、区)在实施科教兴县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4、受评估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结论;
5、报告经评估验收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组长签名。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验收组意见确定实施科教兴县工程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将工作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运城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运城市教育局
(2008年6月30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教育改革发展与科技普及应用,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乡、县小康社会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全省实施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意见》(晋政办发[2004]8号)、《关于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推进意见》(晋政办发[2008]14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试行)的通知》要求,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推进意见》(运政办发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领导组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运城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组进行评估验收工作。人员为省市督学、教育、科技、农业、劳动、财政等部门的行政干部和有关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等。
第三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准,全面考评,科学易行,客观公正,以评促建。
第四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的申报由市统筹安排,由县、市逐级申报。
1、市对实施科教兴县工程进行统筹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全市各县(市、区)的申报工作;
2、申报评估验收的县(市、区)按照《山西省科教兴县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全县工作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向市政府提交申请评估验收报告。
第五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工作时间为每县四个工作日。
第六条 评估验收组对申报县(市、区)评估验收的程序是:
l、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县工作情况的汇报;
2、查阅、核实县(市、区)提供的有关实施科教兴县的资料信息;
3、考察县职成教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和高科技企业;考察占全县(市区)乡镇总数25%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初级中学、科技示范基地及乡镇企业,并随机抽查一个乡镇;在考察的每个乡镇随机抽查l—2所村级学校和科技示范户;
4、召开各类学校校长、乡村领导及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的座谈会,并走访部分农户,了解科教兴县实施情况;
5、经过上述程序形成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验收结论,并向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科技、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反馈评估意见和整改建议;
6、对申报县(市、区)的评估验收结束后,向市政府全面汇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七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组对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的检查范围:
1、实施科教兴县工程方案、规划、目标责任制和相关政策、制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整体情况,教育为当地经济服务的情况;
2、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扫盲工作情况;
3、职成教中心、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情况;
4、实施三教统筹、推广前元庄办学经验情况,学习型村镇建设情况,成人教育、科技队伍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情况;
5、教育、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基金筹集、提留及使用情况;
6、绿色证书培训、职业技术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科技示范与推广工作的情况,农村劳动力文化、技术、从业结构情况;
7、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解决“三农”问题的总体情况(含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入、gdp中科技贡献率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
第八条 对受评估县(市、区)的要求:
1、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工作。
2、县(市、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围绕《山西省科教兴县评估指标体系》(修订试行),整理、复印能够说明指标体系要求的有关资料,并按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14项、评估要素44项顺序将整理、复印的有关文件、报表、单据、协议等资料装订成册,供评估验收组查阅。
3、县(市、区)要组织安排好考察单位和座谈会。
4、县(市、区)应于验收组到达时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县工程的工作汇报;
(2)县(市、区)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写出的自评报告。
以上材料统计数据以上年底报表为准。
5、县(市、区)要针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在一个月内上报市教育局。
第九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组的工作职责是:
1、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对受评估县(市、区)提供的主要信息和自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和复核,准确掌握实际情况;
2、通过全面检查、综合评估、科学分析和民主讨论,对受评估县(市、区)的情况按照“评估指标体系”赋分,并提出评估结论;
3、对受评估县(市、区)的情况进行分析,肯定成绩,提出问题与改进意见,最后形成评估反馈意见并与县(市、区)政府交换意见;
4、向省教育厅提交评估工作报告、评估结论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评估验收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1、对受评估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工程的总体印象,简要描述受评估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工程现状;
2、受评估县(市、区)在实施科教兴县工程中的主要成绩和创新特色,并有主要事实的依据和数据说明;
3、受评估县(市、区)在实施科教兴县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4、受评估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结论;
5、报告经评估验收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组长签名。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验收组意见确定实施科教兴县工程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将工作情况上报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