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新出字[2007]55号
各市(地)新闻出版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新闻出版局(处),省出版总社,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部分报纸期刊、出版物印刷企业、省图书音像发行集团:
现将《黑龙江省新闻出版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2007年11月19日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新闻出版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省文明委关于《知荣辱、树新风、创建文明行业先进系统活动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诚信建设为重点,以构建和谐出版为目标,深入开展以“做文明职工、创文明行业、树文明形象、建文明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面践行新闻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不断提升新闻出版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促进我省新闻出版业大发展、大繁荣,为建设边疆文化大省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三条 要紧紧围绕新时期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工作重点,特别是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开展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与管理并重、自律与监督相结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为实现新闻出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边疆文化大省服务。
第四条 省局成立新闻出版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管局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文明办”)设在局直属机关党委。
全省新闻出版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考核机制。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集团,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加强新闻出版行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和教育新闻出版行业的干部职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教育引导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自觉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在社会上做好公民,在工作中做好职工,在家庭里做好成员,积极参与改革发展实践和社会公益事业,不断提高文明素养。
第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以进一步转变作风,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为目标,以依法行政、提升效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为重点,深入开展创建和谐机关、文明处室和争当优秀公务员活动,塑造为民、务实、廉洁、高效的机关形象,以机关文明和谐带动全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第七条 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复制等企事业单位,以诚信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以“优质产品(服务)、优良业绩、诚信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双优诚信”创建活动,促进新闻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
图书、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要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打造精品、创建名牌、建设名社,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丰富精神文化产品。
印刷复制单位,坚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以确保印刷质量为重点,不断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推动印刷业发展。
出版物发行单位,以诚信守法经营、提供优质服务为重点,加大对服务场所、单位环境改造和基础设施的投入,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发行网点建设,积极帮扶“农家书屋”建设,组织“全民读书”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的精神文化食粮。
第八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坚决反对商业贿赂,探索建立出版、印刷、发行企业信用档案和市场
信用制度,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标 准
第九条 出版导向正确。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在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的前提下,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断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 班子坚强有力。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新闻出版工作政策法规,勤奋敬业、风清气正,在“三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文明行业创建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组织、制度、活动、经费落实。
第十一条 综合效益显著。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做到职工有干劲,主业有精品,辅业有特色,工作有典型。
第十二条 道德风尚健康,文明诚信,行为规范,服务热情,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创新开拓,全力发展,形成风尚,并且成为具有特色的行业文化的重要内容。职工职业教育培训有规划、有阵地、有制度。
第十三条 管理科学有效。文明创建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职业道德规范与管理制度有机交融,文明行业创建制度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社会反馈、投诉渠道畅通,监督制度科学有效。
第十四条 办事制度阳光公开,规范有序。公开办事程序、服务规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工作(服务)环境、质量和效率,让群众和社会满意。
第十五条 生活丰富多彩。职工文体活动场所、设施、器材齐全,经常开展内容多样、形式新颖、群众参与率较高的文体活动,干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健康。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评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隶属关系的原则,由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行业集团负责。全省评选和表彰活动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十七条 评选实行达标申报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业务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十八条 申报“全省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应符合第三章所列标准,并需具备以下条件:
1.各市局申报的,须获得上一评选年度市级文明单位称号或市级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称号;
2.省行业集团申报的,须获得上一评选年度集团文明单位称号;
3.以市局或行业集团为申报单位的,所属基层单位中文明单位的比例不低于80%。
第十九条 申报“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标兵”、“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应符合第三章所列标准,并需具备“全省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或省级以上的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年度评选:
1.政治导向出现问题的;
2.经营严重滑坡的;
3.领导班子及其组成人员发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4.发生与文明单位称号不相符的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各参评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可向同级新闻出版局文明办或行业集团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
2.初评推荐。各级文明办根据参评单位的申报,组织初评,凡符合标准的,市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行业集团向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文明办推荐上报。
3.考核验收。省局文明办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的考核验收。主要听取单位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的汇报;现场考察创建工作;召开有关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群众意见。
4.公示。省局文明办将考评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利用媒体或省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5.评选命名由省局行业精神文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验收、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经省新闻出版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报局党组批准命名,授予“全省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全省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进行表彰,并授予奖牌,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已被命名表彰的单位,凡发现有严重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局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撤销荣誉称号,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得“全省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的单位,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坚持“谁命名谁管理”的原则。日常管理包括:
1.建立工作档案。主要内容为:行业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组织机构、工作制度、重大活动记录;检查考核、奖惩、公示制度落实、群众投诉和处理情况。
2.建立年报制度。市(地)、行业集团每年应将创建工作情况报省局文明办。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局文明办每半年召开一次文明行业创建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总结指导工作、部署创建任务。
4.加强横向联系。通过组织各类活动,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形成合力,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各级文明办不定期组织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选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各参评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省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新闻出版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