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07月17日20:02: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四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图书出版单位在本埠以外设立编辑部或者其他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