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粤文管联[2006]1号
发布文号: 粤文管联[2006]1号
第一条 为有效打击非法光盘生产线等音像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署名书面举报、电话举报,或直接到公安机关或“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广东省境内非法光盘生产线,经查证属实并协助破获的,即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三条 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统一由“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颁发。
第四条 根据群众举报查获的非法光盘生产线(含多头生产线、可录类生产线、母盘生产线),按照每条非法光盘生产线变价收入的30%予以奖励,一条非法光盘生产线的举报奖励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经省物价部门鉴定为报废的非法光盘生产线,按每条生产线给予3万元的奖励。
对于同一案件,如出现两人以上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举报时间顺序对最先举报者进行奖励,或者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在上述规定的奖励金额内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 广东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有功人员的专项奖励金。各市也可以设立这一专项奖励金。
第六条 奖励金由财政部门从光盘生产线变价收入中安排。
第七条 实施奖励由接受举报的单位办理。
第八条 实施奖励必须按举报人员的意愿办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址,违者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打击报复,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举报音像领域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重奖。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