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星新闻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20:02:22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自1990年设立了“科星新闻奖”(以下简称“科星奖”),以表彰广大新闻工作者在宣传报道中国科学院改革与发展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并推动科技新闻宣传工作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切实做好“科星奖”的评选工作,中国科学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科星新闻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请据此做好“科星新闻奖”的申报工作。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中国科学院“科星新闻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创新为民的原则。“科星奖”评选奖励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严格遵循评奖规定,切实体现公正性、广泛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三条 坚持突出精品质量的原则。以引导和激励科技新闻工作者创作生产更多更好的精品。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科星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双年的7月30日为作品申报期限,年底以前完成评选及颁奖工作。
第五条 参评作品系公开发表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的文章、声像和摄影等作品。
第六条 参评作品必须以宣传、反映中国科学院的各项工作为主要内容,包括知识创新工程取得的成绩、改革与发展、基地建设、科研工作、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国际交流、院地合作、创新文化等。
第七条 作品内容要求真实、准确,体现科学精神,同时要求主题鲜明,形式新颖,文字生动,宣传效果好。对记者深入科研、工作、生产第一线采写的现场新闻和题材重大、有深度的综述性作品和系列报道作品,评审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评委会的组成

第八条 为做好“科星奖”的评审工作,设立“科星奖”评审委员会(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中国科学院有关领导、中国科学院院士、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中央新闻单位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及委员若干名。主任由中国科学院主管新闻宣传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中国科学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和一名中国科学院院士担任。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院新闻办公室,负责“科星奖”的申报、评选与表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一条 “科星奖”的奖项设置有:文章作品、广播作品、电视作品将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设优秀新闻摄影奖;设“丰产奖”,以鼓励和表彰从事科技宣传报道时间长,报道数量多、作品质量优并取得一定成绩的科技记者或单位;对于题材特别重大而又有广泛影响的作品,经评委会讨论决定增设特等奖。
第十二条 获奖作品数量将控制在一等奖15项、二等奖25项、三等奖40项、优秀新闻摄影奖5项以内、丰产奖10项以内。
第十三条 各奖项的获奖数量和名额,视参评作品的实际情况,在获奖总数内选定。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原则,宁缺毋滥。出现未达到规定数量时,不再重评。


第五章 组织与申报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工作中,评委会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和记者发送评选通知。
第十六条 凡新闻作品的作者均可申报,每人申报作品总数限3件以内(含3件,含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丰产奖除外)。系列报道、连续报道的作品,申报者只选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篇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参评作品与材料必须按统一要求格式报送,并由本单位写明申报意见,加盖公章。平面媒体要求报送作品原件、复印件(限A4纸型、可缩印)和文稿电子版本各一份;广播作品要求报送文字打印稿和电子版本各一份;电视作品要求报送作品光盘、文字打印稿和电子版本各一份;摄影作品要求报送刊登作品的报刊原件、复印件(限A4纸型、可缩印)、图片电子版本、图片的7吋彩色或黑白照片(附图注)各一份;申报“丰产奖”的作者和单位,要求报送附作品标题、发表日期、发表处的目录表打印稿和电子版本各一份。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时、按要求报送的作品不予受理。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采取初评、评委通信无记名投票表决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对于同一等级奖项,同一作者只可获得一次奖励(不含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将只选其得分最高的一项作为获奖作品;但一个作者可获多个不同等级的奖项。
第二十一条 评选工作完全透明,评奖程序和评奖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评奖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以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作品不得参与评奖。
第二十三条 获奖作品由中国科学院新闻办公室负责编发。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对获奖作品和个人予以奖励,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并发函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新闻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科星新闻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00]03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