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否定报备是指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对其否定的事项填写有关表格,如实说明办理的基本情况,否定的理由和依据,逐级报领导审核备案的内部监督程序。
第四条 我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局行政许可办事窗口统一办理。经办人拟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否定决定时,必须有理有据,并向当事人作出解释。
第五条 对于存在明显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情形,能够当场作出决定,且当事人无异议的,经办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填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延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后留存。同时还应填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登记表》留办事窗口备查。
第六条 对于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事项,经办人在详细说明原因后申请人仍有异议,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以及其他需要否定报备的事项,应填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否定报备表》,按职责权限逐级实行否定报备。
第七条 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尚明确的事项,应及时向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请示,不得随意否定,更不准滥用职权给予否定。
第八条 分管领导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否定报备的情况进行审核,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否定有误的应立即纠正,并责成有关部门领导及经办人员通知管理相对人,做好更正和解释工作。
第九条 工作人员对应实行报备而未报备的,按失职处理,给予批评和诫勉教育,并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选拔推荐干部的依据之一。对不予答复和符合规定而随意否定等违章办事行为,经办人员在及时纠正的同时,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00五年十月一日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否定报备是指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对其否定的事项填写有关表格,如实说明办理的基本情况,否定的理由和依据,逐级报领导审核备案的内部监督程序。
第四条 我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局行政许可办事窗口统一办理。经办人拟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否定决定时,必须有理有据,并向当事人作出解释。
第五条 对于存在明显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情形,能够当场作出决定,且当事人无异议的,经办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填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延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后留存。同时还应填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登记表》留办事窗口备查。
第六条 对于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事项,经办人在详细说明原因后申请人仍有异议,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以及其他需要否定报备的事项,应填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否定报备表》,按职责权限逐级实行否定报备。
第七条 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尚明确的事项,应及时向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请示,不得随意否定,更不准滥用职权给予否定。
第八条 分管领导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否定报备的情况进行审核,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否定有误的应立即纠正,并责成有关部门领导及经办人员通知管理相对人,做好更正和解释工作。
第九条 工作人员对应实行报备而未报备的,按失职处理,给予批评和诫勉教育,并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选拔推荐干部的依据之一。对不予答复和符合规定而随意否定等违章办事行为,经办人员在及时纠正的同时,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00五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