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便民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具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向我局申请办理本机关职责权限内的事项时,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暂时无法受理的,办理此项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应该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申办事项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和材料,以及依法应当遵循的有关程序后提出申请。
第四条 本局的行政许可办事窗口由各相关处室组成,统一承接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和申请受理工作。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必须按程序办理,将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证件、办理时限、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如遇本人不熟悉或难以详细解释的事项,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并请有关处室或人员共同办理。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材料不全的,除简单、可当场补正的事项工作人员可以口头告知外,工作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填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申办事项的名称、当事人姓名、已提供的符合条件的材料和手续、应当告知的内容、工作人员签名、当事人签名、填表日期。一式填写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本局办事窗口留底备查。
第六条 工作人员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因审核材料数量较多,情况复杂,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填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已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承诺的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当事人,按要求一次性补正相应的手续和材料后上报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受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00五年十月一日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便民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具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向我局申请办理本机关职责权限内的事项时,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暂时无法受理的,办理此项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应该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申办事项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和材料,以及依法应当遵循的有关程序后提出申请。
第四条 本局的行政许可办事窗口由各相关处室组成,统一承接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和申请受理工作。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必须按程序办理,将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证件、办理时限、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如遇本人不熟悉或难以详细解释的事项,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并请有关处室或人员共同办理。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材料不全的,除简单、可当场补正的事项工作人员可以口头告知外,工作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填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申办事项的名称、当事人姓名、已提供的符合条件的材料和手续、应当告知的内容、工作人员签名、当事人签名、填表日期。一式填写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本局办事窗口留底备查。
第六条 工作人员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因审核材料数量较多,情况复杂,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填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已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承诺的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当事人,按要求一次性补正相应的手续和材料后上报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受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00五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