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净化电磁通信环境,保证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1)年1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的高楼、高塔、高山(以下简称“三高”)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台站的单位和个人,或为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台站提供场地的“三高”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高”是指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将对周围电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制高点。“三高”地点分为不允许设置和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两类。
(一)不允许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地点
1.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高山:海拔高度≥2000米
高楼、高塔:相对高度≥150米
2.其它盟市
高山:相对高度(以最近的市、镇为基准)≥700米
高楼、高塔:相对高度≥100米
(二)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地点
1.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高山:1800米≤海拔高度<2000米
高楼、高塔:80米≤相对高度<150米
2.其它盟市
高山:200米≤相对高度(以最近的市、镇为基准)<700米
高楼、高塔:80米≤相对高度<100米
第三条 拟在限制区内接纳设置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须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资产证明书和其它相关材料,填写《“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备案表》(详见附件)。
第四条 拟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单位,在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设置申请时,须同时提供“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出具的《“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备案表》复印件及双方签署的场地租赁协议。经审查批准,并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无线电发射基站方可设置使用。
第五条 “三高”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不得在不允许设置的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或在限制设置的地点接纳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
第六条 “三高”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本地无线电台站设置情况,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地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进行严格行政、技术审查和定期检查,并进行电磁兼容分析,确定发射点的具体位置、发射功率、天线程式与高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对不符合电磁兼容规范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无效的予以清除。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为他人在“三高”地点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提供场地、擅自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或改变核定技术参数,导致对其它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必须在45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已在不允许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必须在90日内拆除。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5月30日固体废物
(一)状况
全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482.52万吨,比上年增长4.5%。其中危险废物产生量59.52万吨,比上年增长31.8%。工业固体废物中产生量较大的是尾矿、粉煤灰、冶炼炉渣和煤矸石。工业固废排放量40.30万吨,比上年下降50.5%。
(二)措施与行动
排污许可证制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497家。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修订完善了“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经营许可证”制度。全区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3座,实际处理能力(焚烧)15吨/日。
加强可利用废物进口管理加强可利用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关闭了满洲里市36家小炼钢厂。
加强“白色污染”防治转发了《满洲里市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管理办法(试行)》。严厉查处呼和浩特市东瓦窑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批发摊点,没收违法销售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下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紧急通知》,并在全区开展了此项工作。
辐射环境
(一)状况
对包头市实施辐射环境监测。包头市区空气放射性水平正常,地表水和部分地区地下水有超标情况,稀土企业周围环境放射性水平普遍高于市区一般环境水平,市区电磁辐射水平正常。
1、环境放射性水平
空气环境包头市区空气氡、(上气+下土)子体α潜能值、氡浓度测值以及总悬浮颗粒物中总放射性比活度均未见异常,与上年测值相比,变化不大。
水体环境地表水,各河流、湖库的放射性测值与上年相比,变化不大,多数水体总α放射性比活度超过《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0.1--2.1倍。包头市郊、白云区及达茂旗3个区、旗部分地区地下水总α放射性比度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自来水放射性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污染源周围环境包头市稀土企业周围环境空气氡、(上气+下土)子体α潜能值、γ辐射吸收剂量率普遍高于市区一般环境测值。部分稀土企业的外排废水总α放射性比活度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周围土壤放射性含量测值高于一般环境值。
2、环境电磁辐射水平
环境质量包头市环境电磁辐射综合场强低于《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的公众照射限值(12V/m),环境质量良好。
污染源周围环境对工业、医疗、通讯、电力等行业的部分污染源进行监测,各污染源的电磁辐射污染均限于小范围,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二)措施与行动
开展了放射性污染物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加强了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计划》。
发布文号: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净化电磁通信环境,保证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1)年1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的高楼、高塔、高山(以下简称“三高”)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台站的单位和个人,或为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台站提供场地的“三高”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高”是指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将对周围电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制高点。“三高”地点分为不允许设置和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两类。
(一)不允许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地点
1.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高山:海拔高度≥2000米
高楼、高塔:相对高度≥150米
2.其它盟市
高山:相对高度(以最近的市、镇为基准)≥700米
高楼、高塔:相对高度≥100米
(二)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地点
1.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高山:1800米≤海拔高度<2000米
高楼、高塔:80米≤相对高度<150米
2.其它盟市
高山:200米≤相对高度(以最近的市、镇为基准)<700米
高楼、高塔:80米≤相对高度<100米
第三条 拟在限制区内接纳设置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须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资产证明书和其它相关材料,填写《“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备案表》(详见附件)。
第四条 拟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单位,在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设置申请时,须同时提供“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出具的《“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备案表》复印件及双方签署的场地租赁协议。经审查批准,并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无线电发射基站方可设置使用。
第五条 “三高”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不得在不允许设置的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或在限制设置的地点接纳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
第六条 “三高”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本地无线电台站设置情况,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地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进行严格行政、技术审查和定期检查,并进行电磁兼容分析,确定发射点的具体位置、发射功率、天线程式与高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对不符合电磁兼容规范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无效的予以清除。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为他人在“三高”地点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提供场地、擅自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或改变核定技术参数,导致对其它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必须在45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已在不允许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必须在90日内拆除。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5月30日固体废物
(一)状况
全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482.52万吨,比上年增长4.5%。其中危险废物产生量59.52万吨,比上年增长31.8%。工业固体废物中产生量较大的是尾矿、粉煤灰、冶炼炉渣和煤矸石。工业固废排放量40.30万吨,比上年下降50.5%。
(二)措施与行动
排污许可证制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497家。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修订完善了“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经营许可证”制度。全区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3座,实际处理能力(焚烧)15吨/日。
加强可利用废物进口管理加强可利用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关闭了满洲里市36家小炼钢厂。
加强“白色污染”防治转发了《满洲里市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管理办法(试行)》。严厉查处呼和浩特市东瓦窑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批发摊点,没收违法销售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下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紧急通知》,并在全区开展了此项工作。
辐射环境
(一)状况
对包头市实施辐射环境监测。包头市区空气放射性水平正常,地表水和部分地区地下水有超标情况,稀土企业周围环境放射性水平普遍高于市区一般环境水平,市区电磁辐射水平正常。
1、环境放射性水平
空气环境包头市区空气氡、(上气+下土)子体α潜能值、氡浓度测值以及总悬浮颗粒物中总放射性比活度均未见异常,与上年测值相比,变化不大。
水体环境地表水,各河流、湖库的放射性测值与上年相比,变化不大,多数水体总α放射性比活度超过《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0.1--2.1倍。包头市郊、白云区及达茂旗3个区、旗部分地区地下水总α放射性比度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自来水放射性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污染源周围环境包头市稀土企业周围环境空气氡、(上气+下土)子体α潜能值、γ辐射吸收剂量率普遍高于市区一般环境测值。部分稀土企业的外排废水总α放射性比活度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周围土壤放射性含量测值高于一般环境值。
2、环境电磁辐射水平
环境质量包头市环境电磁辐射综合场强低于《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的公众照射限值(12V/m),环境质量良好。
污染源周围环境对工业、医疗、通讯、电力等行业的部分污染源进行监测,各污染源的电磁辐射污染均限于小范围,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二)措施与行动
开展了放射性污染物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加强了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