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新闻出版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新华书店网点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新华书店网点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文化大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我省新华书店网点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华书店网点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新华书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先进思想文化和科技知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出版物市场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加强新华书店网点建设,显得更为迫切。《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2001-2020年)》明确要求“市、县(市、区)要重视新华书店的网点建设,逐步扩大新华书店营业面积和陈列品种。”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新华书店网点建设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加强领导,协调各方,采取措施,把新华书店网点建设好。
二、切实抓好各级新华书店网点建设
要将新华书店网点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十五”期间,各地要建设一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华书店网点。新华书店网点营业面积:杭、甬、温三市应达到每平方米服务于100-150人,其他地级市应达到每平方米服务于150-200人,县(市、区)应达到每平方米服务于200-300人。列入全省重点规划的中心镇,均应有新华书店网点,营业面积不低于200-400平方米。新建城区、较大居民住宅区,也应当设置新华书店网点。新华书店网点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文化设施的要求,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予以优先安排。居住区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新华书店网点,原则上以建设成本价结算,由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新华书店购置经营,也可由其他所有制书店购置,参与新华书店连锁经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新华书店网点建设的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在旧城改造中,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或改建的新华书店网点,拆迁部门要事先征求被拆迁单位意见,落实拆迁安置方案,尽可能就地、就近安置,安置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确实不能在同类地段就近安置的,应选择合适的地段,并按评估地价或基准地价基本相当的面积进行安置,安置中发生原新华书店地块与新安置地块的级差收益留存地方部分应全额返还新华书店,专款用于该网点易地建设。改造回迁的网点,原面积回迁部分按“拆一还一”补偿,按规划要求超出原面积部分原则上由新华书店以建设成本价购置。异地安置的网点,建设单位应依据有关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损失补偿。
三、继续实施对新华书店及其网点建设的优惠政策
根据全省新华书店网点改扩建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省财政每年在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专项用于各级新华书店网点建设。县(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
新华书店网点建设项目,可全免或部分免交城建配套费和有关规费。新华书店在改制、改组、改造中发生的资产转让和内部资产划拨的各种收费,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中发生的契税,原则上予以减免。
新华书店实际长期使用但管理权不在新华书店的国有房产,要理顺关系、明晰产权,其经营管理权可由房产管理部门有偿折价划转给新华书店;确实不能有偿划转的,在房租缴纳上给予适当优惠。
新华书店在改制、改组、改造中涉及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由业主自主选择保留划拨、出让、租赁、入股方式处置。新华书店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可享受所在地政府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面的优惠政策。新华书店不改变土地用途。直接用于网点建设、以补办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可参照省属工业生产性企业改制优惠政策,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确定,并可返还70%-80%,返还的出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在缴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新华书店,用于支持新华书店网点建设。
省新闻出版局
省计委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省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