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20:11:57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1]8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指出:“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57号),要求政府部门在计算机系统中坚持使用取得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正版软件,集中清理盗版软件。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和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权联[200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清理盗版软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抵制盗版行为,维护软件市场秩序,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要带头使用取得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正版软件,一律不得购买、使用盗版软件,立即对正在使用的软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检查。凡使用盗版软件的,要一律更换。清理出的盗版软件,要坚决销毁。 
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落实正版软件采购资金。各级政府部门购买软件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这次政府部门购买、更换正版软件,由政府集中采购、财政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凡国内能够生产供应的要采购使用国产软件。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工作的需要核定本单位使用的软件,将购买软件所需资金纳入本部门预算。 
三、严格软件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各级政府部门对购买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维护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在办公自动化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对各级政府有关人员进行软件版权保护和软件资产管理方面的必要培训,由省版权局、省信息产业厅负责。 
四、分步实施,狠抓落实。 
(一)自查阶段(2001年12月20日至2002年1月20日)。自查的主要内容为:本单位现有计算机的种类、数量,正版软件、盗版软件的种类、数量,所需正版软件的种类、数量;对各自正在使用的正版的业务系统和办公系统软件是否具备必要的书面授权使用文件。各县(市、区)政府应将自查结果报告市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版权局,抄报省信息产业厅。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将自查结果报省版权局,抄报省信息产业厅,由省版权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汇总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更换正版软件和培训阶段(2002年1月21日至2月20日)。各级政府部门将通用软件需求计划报同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汇总编制预算,集中采购、分别配给。所需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采取财政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相关费用。 
(三)检查阶段(2002年2月21日至2月28日)。自查结束后,将由省版权局会同省信息产业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级政府部门自查、更换使用软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舆论气氛。各级政府要把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打击盗版软件行为,作为维护政府形象、端正机关作风、坚持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确定一位领导负责,以加强组织领导和行政监督工作。各级版权、信息产业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对购买、使用盗版软件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要追究行政领导人责任。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保护知识产权、抵制盗版行为的自觉性,形成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软件的强大舆论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