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豫财规[2001]11号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收取〈河南省印刷业许可证〉成本费的请示》(豫新出印(200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第212号令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5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在结合印刷行业年检工作中换发《河南省印刷业许可证》、《河南省印刷业出版物印制许可证》(以下简称《印刷许可证》)时收取工本费,每套20元(含正、副本,报表、培训费等费用,有效期三年)。提前换证,按每套10元收取工本费。
二、《印刷许可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需向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并按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执行。收取的工本费全额纳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印刷许可证》工本费收入主要用于《印刷许可证》的制作、核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开支。
四、本批复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发布文号: 豫财规[2001]11号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收取〈河南省印刷业许可证〉成本费的请示》(豫新出印(200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第212号令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5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在结合印刷行业年检工作中换发《河南省印刷业许可证》、《河南省印刷业出版物印制许可证》(以下简称《印刷许可证》)时收取工本费,每套20元(含正、副本,报表、培训费等费用,有效期三年)。提前换证,按每套10元收取工本费。
二、《印刷许可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需向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并按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执行。收取的工本费全额纳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印刷许可证》工本费收入主要用于《印刷许可证》的制作、核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开支。
四、本批复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