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国务院公报》和《河北政报》发行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20:13:43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01年度《国务院公报》发行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务院公报》是国务院办公厅编辑出版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物,是刊载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性文件的重要载体。由省政府办公厅编辑出版的《河北政报》是河北省人民政府政刊,是传达政令的重要渠道。它通过刊登国家和省发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及时准确地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其权威性、指导性、实用性和资料性是其他刊物所不能替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和在地方政府政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务院公报》和地方政府政报作为同级政府文件标准文本的法律地位。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跨世纪发展的新时期,做好《国务院公报》和《河北政报》的宣传发行工作,对于各级行政机关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动员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做好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现就做好2001年度《国务院公报》和《河北政报》发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国务院公报》和《河北政报》的宣传,提高做好征订发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公报》和《河北政报》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也是政府政务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各地、各部门要从保证政令畅通,保证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推进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高度,加大对《国务院公报》、《河北政报》重要作用的宣传力度,提高对扩大《国务院公报》和《河北政报》发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负责地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工作,共同努力把《国务院公报》和《河北政报》的征订发行工作搞好。

二、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负起做好《国务院公报》和《河北政报》发行工作的责任。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在办公室(厅)或其他相关机构中,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征订发行工作。请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将负责征订发行工作人员的名单于11月1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各县(市、区)负责征订发行工作人员名单报所在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公报》和《河北政报》发行范围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村委会、城市街道居委会,都要订阅《国务院公报》和《河北政报》各一份,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在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中得到广泛传播和贯彻。

四、订阅办法。《国务院公报》为定期旬刊,每本定价2.5元,全年出版36期,定价90元。全省各地邮局均可订阅,代号2一2。可以零售,也可破季订阅,或直接从《国务院公报》编辑室办理邮购(邮编:100017,地址:北京邮政1741信箱国务院公报编辑室,联系电话:010一66012399)。《河北政报》为月刊,每本定价3元,全年12期,年定价36元。订阅《河北政报》的单位和个人,请直接将款汇至省政府机关印刷厂,地址:石家庄市师范街68号,邮编:050051,电话:0311-7092086,联系人:刘炳杰。
200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