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1999]4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天气预报是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防汛抗灾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重要手段。为加强天气预报统一发布管理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提供准确及时的天气预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苏政办发[1993]47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天气预报发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无锡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天气预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其它行业部门所属气象机构,只负责向本部门内部发布本专业天气预报,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天气预报,学术团体和个人不得自行对外发布天气预报。
二、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播出或刊登天气预报,必须与当地气象部门商定,由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不提转抄或转播通过其它渠道获取的天气预报,不得以记者名义发布其它组织或个人的天气预报。中长期天气预报仅供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有关单位内部参考,一般不作公开发布。如需公开发布,须经市气象局审定同意。气象部门临时发布的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插播。
三、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要认真做好天气预报的发布和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充分利用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成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天气预报水平,从服务内容和形式上提高质量,制作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天气预报节目。
四、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天气预报节目为载体开展广告业务,应以天气预报内容为主,不影响天气预报的收听、收视效果。利用天气预报节目开展的广告业务收入,由广告播发单位和天气预报制作单位共享,具体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有关经营性单位和寻呼机等信息媒介,需播发或刊登天气预报内容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与所在市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站签订协议,并支付天气预报制作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未经气象部门同意和签订有关协议,不得随意播发天气预报。
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是国家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监督检查,保证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对违反上述规定且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1999]4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天气预报是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防汛抗灾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重要手段。为加强天气预报统一发布管理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提供准确及时的天气预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苏政办发[1993]47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天气预报发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无锡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天气预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其它行业部门所属气象机构,只负责向本部门内部发布本专业天气预报,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天气预报,学术团体和个人不得自行对外发布天气预报。
二、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播出或刊登天气预报,必须与当地气象部门商定,由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不提转抄或转播通过其它渠道获取的天气预报,不得以记者名义发布其它组织或个人的天气预报。中长期天气预报仅供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有关单位内部参考,一般不作公开发布。如需公开发布,须经市气象局审定同意。气象部门临时发布的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插播。
三、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要认真做好天气预报的发布和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充分利用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成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天气预报水平,从服务内容和形式上提高质量,制作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天气预报节目。
四、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天气预报节目为载体开展广告业务,应以天气预报内容为主,不影响天气预报的收听、收视效果。利用天气预报节目开展的广告业务收入,由广告播发单位和天气预报制作单位共享,具体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有关经营性单位和寻呼机等信息媒介,需播发或刊登天气预报内容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与所在市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站签订协议,并支付天气预报制作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未经气象部门同意和签订有关协议,不得随意播发天气预报。
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是国家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监督检查,保证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对违反上述规定且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