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江西省九江市文化局、江西省九江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2号)和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国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告》(新出联[1998]30号)及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省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告》(赣新出联字(1999)2号)文件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99年6月底,对全市印刷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并重新审核、登记,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印刷业许可证》是印刷企业(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许可证件。印刷企业(户)须同时取得新闻出版(文化)部门核发的《印刷业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印刷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县(市、区、山、城)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会同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印刷业的范畴及清理整顿范围:凡在我市境内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印刷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印刷业的范畴,也是本次清理整顿范围(含单位内部印刷厂、所)。
三、清理整顿程序:
(一)各印刷企业应在1999年4月21日至4月28日,携《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到所在市(县、区、山、城)文化局领取《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其中,经营场所设在市区(包括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县城(含县城)以上(国营、集体、股份制、私营、个体、市县两级单位内部印刷厂、所,以及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向市文化局领取调查表;经营场所设在县以下城镇、乡村的,向所在县文化广播电视局领取调查表。
各印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如实填写的《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交回所在市或县(市、区、山、城)文化局,同时报送下列材料:自查报告;经营场地(所)证明;法人代表证明。
逾期不填报《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的,视为自动停止印刷经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原发证件,由公安部门收回其原持有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收回原件后即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由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核实企业填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户),由所在的市(县、区、山、城)文化局发给《印刷企业登记表》,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后,由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印刷企业(户)所在市(县、区、山、城)文化局发放《印刷业许可证》。
持《印刷业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以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以及制版、复印、影印、打印等印刷经营活动。
从事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以及从事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等单项的印刷企业还需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发放《出版物印刷许可证》或《出版物印刷单项许可证》。
(三)印刷企业(户)持《印刷业许可证》到当地公安部门重新焕发(或核验)《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印刷企业(户)持《印刷业许可证》(其中出版物印刷企业还需持《出版物印刷许可证》或《出版物印刷单项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五)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户),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不予核发许可证通知书。对不予核发许可证和限期整改仍未符合标准的,由公安部门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县、区、山、城)文化局报送有关的规定材料,由有关管理部门逐级报送到省新闻出版局,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再可依法办理其他手续。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印刷企业。
五、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的市(县、区、山、城)文化局、保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六、在全市进行印刷业清理整顿期间,暂停对新建印刷企业(户)的审批。
特此通告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2号)和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国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告》(新出联[1998]30号)及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省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告》(赣新出联字(1999)2号)文件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99年6月底,对全市印刷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并重新审核、登记,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印刷业许可证》是印刷企业(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许可证件。印刷企业(户)须同时取得新闻出版(文化)部门核发的《印刷业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印刷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县(市、区、山、城)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会同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印刷业的范畴及清理整顿范围:凡在我市境内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印刷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印刷业的范畴,也是本次清理整顿范围(含单位内部印刷厂、所)。
三、清理整顿程序:
(一)各印刷企业应在1999年4月21日至4月28日,携《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到所在市(县、区、山、城)文化局领取《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其中,经营场所设在市区(包括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县城(含县城)以上(国营、集体、股份制、私营、个体、市县两级单位内部印刷厂、所,以及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向市文化局领取调查表;经营场所设在县以下城镇、乡村的,向所在县文化广播电视局领取调查表。
各印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如实填写的《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交回所在市或县(市、区、山、城)文化局,同时报送下列材料:自查报告;经营场地(所)证明;法人代表证明。
逾期不填报《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的,视为自动停止印刷经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原发证件,由公安部门收回其原持有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收回原件后即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由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核实企业填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户),由所在的市(县、区、山、城)文化局发给《印刷企业登记表》,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后,由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印刷企业(户)所在市(县、区、山、城)文化局发放《印刷业许可证》。
持《印刷业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以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以及制版、复印、影印、打印等印刷经营活动。
从事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以及从事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等单项的印刷企业还需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发放《出版物印刷许可证》或《出版物印刷单项许可证》。
(三)印刷企业(户)持《印刷业许可证》到当地公安部门重新焕发(或核验)《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印刷企业(户)持《印刷业许可证》(其中出版物印刷企业还需持《出版物印刷许可证》或《出版物印刷单项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五)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户),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不予核发许可证通知书。对不予核发许可证和限期整改仍未符合标准的,由公安部门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县、区、山、城)文化局报送有关的规定材料,由有关管理部门逐级报送到省新闻出版局,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再可依法办理其他手续。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印刷企业。
五、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的市(县、区、山、城)文化局、保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六、在全市进行印刷业清理整顿期间,暂停对新建印刷企业(户)的审批。
特此通告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