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连锁店经营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16:42:22
发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新出发[1997]7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今年六月,我署和国家经贸委等七个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现就连锁店经营图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且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连锁店,可以开展图书的零售业务,但不能从事图书批发活动。

二、鼓励开办图书专业连锁店,但连锁经营的总店资产规模应在1000万元以上。

三、一般连锁店经营图书的审批工作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图书专业连锁店的审批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连锁店经营图书继续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一般连锁店经营图书,可由其总店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图书经营许可证,连锁店各分店办理许可证的手续可以简化。

四、连锁店各分店的图书货源由总店统一配送,总店只能从国家正式批准的出版社和新华书店、外文书店进货,不能从其他渠道进货。

五、连锁店经营图书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的各项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从事图书销售的人员和业务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对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经营图书的资格。

六、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连锁店经营图书做好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