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图书出版工作的宏观管理,切实提高中医药图书出版质量,使之更好地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核的对象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主管的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审读的对象为中医药专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医药图书。重点图书为重点审读对象。
第三条 中医药图书的审核和审读必须严格遵循党和国家关于图书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进行。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三定'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图书的审核审读工作。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中医药图书审读工作,并聘请3名兼职审读人员组成审读小组。
第二章 审核和审读的内容
第六条 图书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办社宗旨、方针和原定的专业分工。
第七条 图书出版社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出版管理规定、宣传纪律、保密规定及其它规定。
第八条 图书出版社出版计划的总量、结构是否合理。
第九条 图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四项基本原则;是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当今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十条 图书的理论观点是否客观科学。
第十一条 图书的编校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印刷质量、图书出版格式质量是否合格。
第三章 审核和审读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图书出版选题计划的审核每年年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所主管的中医药出版社下年度的图书出版计划和专题报批的图书出版计划进行审核,专题报批的图书出版计划除审核计划外,还同时审读书稿。
第十三条 已出版图书的审读
集中审读:每年3月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各中医药出版社上年度出版的图书进行抽样集中审读。
专项审读:有针对性地对可能出现问题或据有关方面反映的有问题的图书进行审读。
日常审读:对已出版的中医药图书进行例行审读。
第十四条 审读结果将汇总综合报告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综合报告将着重反映图书出版的问题、改进措施及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审读结果将记录在案。作为对出版社年度核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审读的结果将反馈给出版社,作为改进工作的指导。
第十七条 各中医药出版社要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缴送样本。
第四章 审核和审读的经费
第十八条 审读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审读经费只用于审读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图书出版工作的宏观管理,切实提高中医药图书出版质量,使之更好地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核的对象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主管的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审读的对象为中医药专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医药图书。重点图书为重点审读对象。
第三条 中医药图书的审核和审读必须严格遵循党和国家关于图书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进行。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三定'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图书的审核审读工作。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中医药图书审读工作,并聘请3名兼职审读人员组成审读小组。
第二章 审核和审读的内容
第六条 图书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办社宗旨、方针和原定的专业分工。
第七条 图书出版社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出版管理规定、宣传纪律、保密规定及其它规定。
第八条 图书出版社出版计划的总量、结构是否合理。
第九条 图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四项基本原则;是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当今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十条 图书的理论观点是否客观科学。
第十一条 图书的编校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印刷质量、图书出版格式质量是否合格。
第三章 审核和审读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图书出版选题计划的审核每年年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所主管的中医药出版社下年度的图书出版计划和专题报批的图书出版计划进行审核,专题报批的图书出版计划除审核计划外,还同时审读书稿。
第十三条 已出版图书的审读
集中审读:每年3月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各中医药出版社上年度出版的图书进行抽样集中审读。
专项审读:有针对性地对可能出现问题或据有关方面反映的有问题的图书进行审读。
日常审读:对已出版的中医药图书进行例行审读。
第十四条 审读结果将汇总综合报告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综合报告将着重反映图书出版的问题、改进措施及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审读结果将记录在案。作为对出版社年度核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审读的结果将反馈给出版社,作为改进工作的指导。
第十七条 各中医药出版社要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缴送样本。
第四章 审核和审读的经费
第十八条 审读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审读经费只用于审读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