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 七 条修改如下:
“县以上新华书店、外文书店以及国有、集体发行单位,可以申办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深圳市设立国有书店以外的二级批发单位,由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 七 条修改如下:
“县以上新华书店、外文书店以及国有、集体发行单位,可以申办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深圳市设立国有书店以外的二级批发单位,由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