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出版社建立图书发行机构的暂行规定》

2020年07月17日20:23:31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新出发[1995]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署各直属单位、中央级出版社:
现将《关于出版社建立图书发行机构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按照本规定,对出版社建立图书发行机构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予以落实。各地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新闻出版署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出版社建立图书发行机构的暂行规定
随着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近年来一些出版社建立了书刊发行机构,从事批发、销售活动。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出版社自办发行工作健康开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出版社建立的承担总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必须是全民所有制性质,只能从事本版图书的发行业务,不得承担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立即改变。

二、鼓励和提倡出版社联合建立门市部发行本版图书,突出专业特色,加强零售和邮购工作。

三、出版社建立的集体所有制的发行单位,不得承办图书总发行业务,不得无偿占用国有企业的资金、设备、工作人员不得混岗,业务活动不得混合进行  。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处罚。

五、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实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按照本规定,对所属单位进行认真检查,予以落实。各地可参照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

关于出版挂历的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出版社主管单位),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地出版社:
近同御,我署针对挂历出版中的问题,曾多次发过文件,对挂历的出版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对挂历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规范化管理、控制总量、提高质量,根据当前挂历出版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经中央宣传部同意,现作出有关规定如下:
一、商品挂历属于美术类出版物,只能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
二、对挂历出版品种实行总量调控。凡属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每年安排挂历品种不限凡属新闻出版署核准出书范围允许出版挂历的出版社,每年安排挂历所使用的书号必须在我署核定的该社书号总量之中。
三、挂历画面和文字均不得有禁载内容。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选用裸体摄影作品;选用人体美术作品,限于世界古典艺术名作;选用比基尼泳装摄影作品,限于游泳、健美等体育比赛画面,格调必须健康。
四、商品挂历必须使用标准书号和条形码,并注明挂历名称、作者、出版者、责任编辑、印刷单位、总发行单位、定价等事项,不得缺项。否则,按非法出版物查处。严禁以任何名义买卖书号出版挂历。
五、挂历印制前制作的用于征订的样张、样本,须报送新闻出版署图书司备案。挂历出版后一个月内,须按图书样本邀送管理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缴送样本。
六、对商品挂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由新闻出版署商国家计委价格管理部门发布当年商品挂历的最高限价标准,各出版社对挂历的定价,必须在最高限价之内。
七、印制挂历必须到定点书刊印刷厂。跨省印制挂历,出版社必须到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开具出省印刷证明,注明挂历名称、作者、出版者、书号、出版方式、印数、定价等;经印刷地的新闻出版局同意,发给准印证后才可安排印制。印刷单位在承印挂历时,必须事先核查出版社的付印手续是否齐全,手续不全,不得承印。
八、具有总发行权的新华书店(出版发行集团)可以从事挂历的一级批发业务;出版社可以从事本版挂历的一级批发业务;二级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方式从事挂历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实物或其它手段进行不正当的促销活动。
九、销售和印制挂历必须严格按照国办发(1987)14号文《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公款印制、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和个人。
十、广告宣传挂历,人能用于向国外赠送、任何单位不得印制向国内赠送的广告挂历。印制广告宣传挂历必须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内容并办理准印证,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违反规定的按非示出版物处理。
十一、对违反上述规定出版的挂历,各地出版管理部门有权实行暂时封存,再由新闻出版署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违规情节对出版社给予处罚。处罚包括:取消挂历出版权、没收利润、罚款、销毁内容不好的挂历等;情节严重的,除进行上述处罚外,将对出版社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社号或营业执照。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出版挂历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闻出版署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