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繁荣我市文化市场,加强对书刊批发交易市场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建立市书刊批发交易市场,并对书刊批发交易秩序进行整顿,现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宽城区西广小区北2、3号楼建立市书刊批发市场,凡进入市场的经营单位,均可从事书刊批发业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进入市书刊批发交易市场从事二级批发交易的,均视为非法经营。
二、凡欲进入市书刊批发交易市场从事批发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按程序审核批准。
三、在四平路、松林胡同一带自发形成的书刊批发点,从事书刊批发的经营单位,必须在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前进入新的书刊批发交易市场经营,逾期未进入市书刊地发交易市场经营的,一律不得继续从事书刊批发业务。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本通告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繁荣我市文化市场,加强对书刊批发交易市场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建立市书刊批发交易市场,并对书刊批发交易秩序进行整顿,现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宽城区西广小区北2、3号楼建立市书刊批发市场,凡进入市场的经营单位,均可从事书刊批发业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进入市书刊批发交易市场从事二级批发交易的,均视为非法经营。
二、凡欲进入市书刊批发交易市场从事批发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按程序审核批准。
三、在四平路、松林胡同一带自发形成的书刊批发点,从事书刊批发的经营单位,必须在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前进入新的书刊批发交易市场经营,逾期未进入市书刊地发交易市场经营的,一律不得继续从事书刊批发业务。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本通告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