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7:16:24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办字[2012]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秸秆禁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抓好秸秆禁烧工作,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在京、津、冀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要求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空气质量良好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八次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秸秆禁烧工作,防止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确保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严格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政府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地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提出明确要求,层层抓好落实。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把禁烧责任落实到县(市、区)、乡(镇)政府,认真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环境保护、监察、农业、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农业部门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监察部门要对督导检查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禁烧执法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为禁烧期间执法检查提供支持。

三、搞好综合利用,加快发展农村循环经济

各级政府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引导农民采用秸秆机械化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栽培食用菌、秸秆青贮、氨化和新型环保秸秆块(颗粒)煤等综合利用技术,积极组织研究、开发、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努力扩大综合利用规模,解决剩余秸秆出路问题。制定优惠政策,建立完善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及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开发、利用秸秆资源,发展农村循环经济,实现农村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四、强化督导检查,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专门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争取白天巡回检查、夜间设点督察等方式,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切实加强夏、秋收作业质量监管,严格控制农作物留茬高度。以我省环京津周边地区和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周围及城市周边等环境敏感区域为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力度,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坚决遏制焚烧秸秆现象。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焚烧现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省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全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综合利用执法处理和宣传报道等情况。督查结果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抽查结果(含卫星遥感监测情况)一并列入2012年度省对各设区市环保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五、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农作物秸秆禁烧形势的严峻性、露天焚烧的危害性及加强禁烧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禁烧秸秆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真正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利用夏收农忙时节,采取广播、标语宣传等形式,深入田间地头,宣传秸秆禁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综合利用的好经验、好典型。加强舆论监督,对禁烧工作不力、焚烧秸秆严重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