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德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德政办发[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德州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德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德政发〔2007〕16号)精神,推进我市环保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十二五”减排目标的完成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对各县(市、区)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等三方面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按实际得分确定考核名次。其中,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各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
考核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污染物总量减排400分,环境管理300分,水环境质量改善300分。
(一)污染物总量减排。
1.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以“十二五”期间减排的累计完成率为基础,兼顾年度削减率和年度污染物绝对减排量。其中,累计完成率、年度削减率和年度污染物绝对减排量三项指标权重分别为50%、40%和10%。
2.考核减排污染物指标为国家确定的“十二五”污染减排的4项考核指标,分别是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3.各项主要污染物所占比例按平均比例计算。
(二)环境管理。环境管理工作考核,综合考虑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等5个方面工作。其中,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权重40%,环境安全防控和环境监察权重各20%,环境监测和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权重各10%。
1.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对市控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进行考核。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
2.环境安全防控。主要从预防、预警及应急三个方面对落实环境安全防控措施、环境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理情况,进行扣分考核。
对本年度辖区内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取消环保评优树先资格。
3.环境监察考核。根据对突出环境问题及信访和舆情监测所发现环境问题的查处情况,进行扣分考核。
4.环境监测考核。主要对各县(市、区)例行人工监测任务开展情况和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扣分考核。
5.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扣分考核。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两项工作权重分别为50%和50%。
(三)水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主要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境内主要水体水质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立与运行情况等四个方面,其中主要河流断面水质权重40%,入河排污口、境内主要水体水质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设及运行情况权重各20%。
1.主要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和境内主要水体水质,按市环保局统一公布的考核断面水质为依据,按水质浓度月均值进行考核。
2.水质数据采用日常监测和抽查监测结果按平均值进行考核。水质数据一般采用实际监测结果;对入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采用剔除上游因素监测结果。
3.水质考核指标为cod、氨氮,权重分别为50%和50%。
4.“递进式”治污模式建立与运行情况。按点源提标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人工湿地净化处理工程的“递进式”治污模式的建设及管理运行情况等三个方面。
四、考核方法和奖惩
(一)对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两项工作采取月度统计、年终累计的方式进行考核。市环保局根据日常检查监测数据每月发布《德州环境情况通报》,年终将对每月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对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每年7月份对半年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下一年度的1月份对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德政发〔2008〕3号)的要求,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年度环保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的依据。
(三)对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等三方面工作,每一项考核成绩优秀的将予以奖励。
(四)对综合考核成绩或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等工作,每一项考核成绩较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问题特别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环保评优树先的资格。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德州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2.环境管理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3.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1:
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一、“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年度考核”总分为400分。
二、考核指标为cod、氨氮、so2和氮氧化物四项,每一指标权重占综合得分的25%,即各项指标分值为100分。
三、各项指标的得分根据“十二五”目标完成率、当年削减率和年度污染物绝对减排量综合确定,分值分别是50%、40%和10%。各项指标的得分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
单项指标总量减排得分={〔(某县市区“十二五”目标完成率-13县市区中“十二五”目标完成率最低值)÷(13县市区中“十二五”目标完成率最高值-13县市区“十二五”目标完成率最低值)×50%〕+〔(某县市区年度削减率-13县市区中年度削减率最低值)÷(13县市区中年度削减率最高值-13县市区中年度削减率最低值)×40%〕+〔(某县市区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13县市区中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的最低值)÷(13县市区中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的最高值-13县市区中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的最低值)〕×10%}×100
四、总量减排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为cod、氨氮、so2和氮氧化物四项指标得分之和。
附件2:
环境管理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环境管理工作考核总分300分,其中,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分值120分,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监察分值各60分,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分值各30分。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等4个方面工作的考核,采用扣分制,根据考核情况扣完为止,不再累计负分。
一、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
(一)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考核范围。市控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所有已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判定超标情形。
1.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累计超标3天的;
2.人工监测数据超标的;
3.拒绝检查、弄虚作假的;
4.无特殊原因,城镇污水处理厂非雨期进水cod浓度低于200mg/l,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进水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b37/675-2007)的;
5、国家、省、市的专项检查和日常监察监测、“四个监管办法”发现的超标情形,均视为超标。
(三)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计算方法。重点企业采取月度统计、年终累计的方式。年达标率计算公式:∑〔(当月监测达标企业数/辖区内企业总数×60%+当月监测达标污水处理厂数/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总数×40%)〕/12。
(四)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得分=年达标率×120。
二、环境安全防控考核扣分
对环境安全预防、环境安全预警和环境应急处理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扣分。
(一)环境安全预防。
1.凡国家、省、市级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本年度辖区内环境风险源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未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的、未落实预警监测措施的、未制订环境应急预案的,每个单位扣除1.5分。
2.本年度辖区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建立并按规定定期更新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的,每发现1次扣除1.5分。
3.县(市、区)环境应急预案未通过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的,扣除3分。
4.未按规定(1次/年)组织环境应急实后演练的,扣除5分。
(二)环境安全预警。
1、辖区内风险源单位及城镇城市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频次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的,每发现1家(次)扣1.5分。
2、当地环保部门未按规定频次要求对辖区内风险源特征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及风险源单位聚集区河流下游临近断面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的,每发现1次扣3分。
(三)环境应急处理。
1.本年度辖区内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凡能积极妥当处置的,每发生1起扣除1.5分;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5分;未妥当处置的扣10分。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凡能积极妥当处置的,每发生1起扣除15分;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30分;未妥当处置的扣60分。
3.发生重大(ⅱ级)或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取消环保评优树先资格。
4.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凡能积极妥当处置的,不扣分;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5分,未妥当处置的扣10分。
三、环境监察考核扣分
环境监察考核扣分的因素包括辖区内存在“突出环境问题”及对环境信访、舆情监测等反映的环境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一)突出环境问题。
1.河流考核断面每出现1次橙色预警,扣0.5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每发生1次加扣1.5分。每出现1次红色预警,扣1.5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每发生1次加扣3分。
2.对于擅自增加或更改入河排污口的,每发生1次扣5分。
3.对排污单位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由市环保局检查发现的:
(1)排污单位超标排污或存在使用暗管、渗坑或私设排污口等偷排偷放行为的,每发现1起扣1.5分;当地环保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理到位的,每发生1起加扣3分。
(2)排污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口整治不规范、未按规定处理处置污泥,或存在其他环境违法问题,且当地环保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理到位的,每发现1起扣1.5分。
(3)辖区内“土小”企业违法生产,发现1次(家)扣1分;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取缔的,每发生1次(家)加扣1.5分。
(4)凡是经调查排污单位存在其他环境违法问题,且当地环保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理到位的,每发现1起扣1.5分。
4.排污单位存在环境违法问题被国家、省发现的,除按照“由市环保局检查发现”进行扣分外,每发生1次(家)加扣5分。
(二)环境信访监测调查核实工作。
1.凡是经调查举报人举报属实,且县(市、区)环保部门未调查处理的,每发生1起扣3分;县(市、区)环保部门未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完毕的,每发生1起加扣1.5分。
2.对同一环境问题,因查处不到位而出现重复信访的,每发生1起扣2分。
(三)舆情监测调查核实工作。凡是经调查新闻媒体报道属实,且县(市、区)环保部门未查处或未查处到位的,每发现1起扣3分;县(市、区)环保部门未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完毕的,每发生1起加扣1.5分。
四、环境监测考核扣分
(一)人工监测情况。按照市环境监测计划,各县级监测站要承担包括境内河流断面、省控市控入河排污口、市控以上废水废气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例行监测、监督监测、总量减排监测、安全预警监测及农村“以奖促治”专项监测。
1.未按照市监测计划要求频次、点位开展工作的,扣10分。
2.以市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项目为准,每发现缺少1个项目,扣0.5分;实验室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每项扣1.5分。
(二)在线监测建设与运行情况。
1.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一是列入国控、省控名单的重点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未与省、市、县三级监控中心联网的,或已经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但未经市环境监控中心验收并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发现1家(例)扣3分。二是列入市控名单的重点污染源,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未与市、县监控中心联网的,每发现1家(例)扣1.5分。
2.在线设备的日常管理。一是自动监测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比对自动监测数据超过误差范围,或上传数据与分析仪数据不一致的,每发现1次扣1分。二是在线监测设备的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发现1家扣1分。三是在线设备管理档案材料不全,不能真实反映在线设备的运行过程的,发现1次扣1分。四是对私自调节在线设备参数的,发现1次扣10分。五是在线监测设备单次故障超10天及以上的,或全月累计超过15天的,发现1次扣2分。六是不按时足额缴纳运营费用的,每个企业扣1.5分。
五、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考核扣分
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扣分考核,考核依据为在各种执法检查、日常环评审批及环保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凡当年省、市环保部门在环评检查和执行环节中查处的未批先建项目、未批投入生产项目、批建不一项目、超越审批权限审批项目、拆分环评审批项目、降低环评文件等级审批项目,每查处1个扣1.5分。
(二)凡当年省、市环保部门在“三同时”制度执行环节中检查发现的未验收投入生产项目、未经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项目、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验收且未申请延期验收的项目、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而批准试生产的项目,每查处1个扣1.5分。
附件3:
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考核总分300分,综合考核主要河流及入河排污口水质、境内河流水质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立与运行等三方面情况。主要河流断面水质120分,入河排污口、境内河流水质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设与运行情况的分值各60分。
一、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水质和境内河流水质考核计分细则
(一)计分原则。
1.按市环保局统一公布的考核断面进行,以断面水质为考核依据。其中主河流按出境断面水质进行考核,设立控制断面的,按出境断面及控制断面水质均值为考核依据。
2.按《“十二五”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达标率进行计分。
3.cod、氨氮权重分别为50%。
4.辖区有多个主要河流、入河口、境内主要水体的按均值计入。
5.实行月度考核,年终累计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分,按权重折算计入总分。
(二)计分公式。月度考核得分=分值×〔1-(cod指标断面水质月均值-年度目标值)/年度目标值〕×50%+分值〔1-(氨氮指标断面水质月均值-年度目标值)/年度目标值〕×50%。注:超出最高分值的按最高分值计,得负分的按0分计。
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设与运行情况计分细则
污染点源提标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人工湿地净化处理工程的“递进式”治污模式的建设及管理运行情况等三个方面各占20分。污染点源提标治理工程以通过市局验收为完成,按完成率20计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按实际再生水利用率年度目标完成率20计分;人工湿地净化处理工程,按人工湿地净化处理工程实际建成容量年度目标完成率20计分。
三、年终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终考核得分=主河流(∑cod月得分+∑氨氮月得分)/12+入河排污口(∑cod月得分+∑氨氮月得分)/12+境内水体水质(∑cod月得分+∑氨氮月得分)/12+递进式治污模式建设与运行情况得分。
(二)对枯水期主要河流及入河排污口水质均值好于年度目标要求的,在年终考核时按每1%加1分给予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三)对未按要求编制《“十二五”流域生态修复及湿地建设规划》且没有按期实施的,在年终考核时给予扣分,最高扣分不超过20分。
发布文号: 德政办发[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德州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德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德政发〔2007〕16号)精神,推进我市环保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十二五”减排目标的完成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对各县(市、区)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等三方面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按实际得分确定考核名次。其中,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各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
考核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污染物总量减排400分,环境管理300分,水环境质量改善300分。
(一)污染物总量减排。
1.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以“十二五”期间减排的累计完成率为基础,兼顾年度削减率和年度污染物绝对减排量。其中,累计完成率、年度削减率和年度污染物绝对减排量三项指标权重分别为50%、40%和10%。
2.考核减排污染物指标为国家确定的“十二五”污染减排的4项考核指标,分别是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3.各项主要污染物所占比例按平均比例计算。
(二)环境管理。环境管理工作考核,综合考虑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等5个方面工作。其中,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权重40%,环境安全防控和环境监察权重各20%,环境监测和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权重各10%。
1.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对市控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进行考核。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
2.环境安全防控。主要从预防、预警及应急三个方面对落实环境安全防控措施、环境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理情况,进行扣分考核。
对本年度辖区内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取消环保评优树先资格。
3.环境监察考核。根据对突出环境问题及信访和舆情监测所发现环境问题的查处情况,进行扣分考核。
4.环境监测考核。主要对各县(市、区)例行人工监测任务开展情况和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扣分考核。
5.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扣分考核。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两项工作权重分别为50%和50%。
(三)水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主要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境内主要水体水质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立与运行情况等四个方面,其中主要河流断面水质权重40%,入河排污口、境内主要水体水质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设及运行情况权重各20%。
1.主要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和境内主要水体水质,按市环保局统一公布的考核断面水质为依据,按水质浓度月均值进行考核。
2.水质数据采用日常监测和抽查监测结果按平均值进行考核。水质数据一般采用实际监测结果;对入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采用剔除上游因素监测结果。
3.水质考核指标为cod、氨氮,权重分别为50%和50%。
4.“递进式”治污模式建立与运行情况。按点源提标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人工湿地净化处理工程的“递进式”治污模式的建设及管理运行情况等三个方面。
四、考核方法和奖惩
(一)对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两项工作采取月度统计、年终累计的方式进行考核。市环保局根据日常检查监测数据每月发布《德州环境情况通报》,年终将对每月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对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每年7月份对半年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下一年度的1月份对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德政发〔2008〕3号)的要求,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年度环保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的依据。
(三)对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等三方面工作,每一项考核成绩优秀的将予以奖励。
(四)对综合考核成绩或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等工作,每一项考核成绩较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问题特别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环保评优树先的资格。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德州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2.环境管理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3.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1:
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一、“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年度考核”总分为400分。
二、考核指标为cod、氨氮、so2和氮氧化物四项,每一指标权重占综合得分的25%,即各项指标分值为100分。
三、各项指标的得分根据“十二五”目标完成率、当年削减率和年度污染物绝对减排量综合确定,分值分别是50%、40%和10%。各项指标的得分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
单项指标总量减排得分={〔(某县市区“十二五”目标完成率-13县市区中“十二五”目标完成率最低值)÷(13县市区中“十二五”目标完成率最高值-13县市区“十二五”目标完成率最低值)×50%〕+〔(某县市区年度削减率-13县市区中年度削减率最低值)÷(13县市区中年度削减率最高值-13县市区中年度削减率最低值)×40%〕+〔(某县市区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13县市区中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的最低值)÷(13县市区中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的最高值-13县市区中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的最低值)〕×10%}×100
四、总量减排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为cod、氨氮、so2和氮氧化物四项指标得分之和。
附件2:
环境管理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环境管理工作考核总分300分,其中,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分值120分,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监察分值各60分,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分值各30分。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等4个方面工作的考核,采用扣分制,根据考核情况扣完为止,不再累计负分。
一、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
(一)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考核范围。市控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所有已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判定超标情形。
1.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累计超标3天的;
2.人工监测数据超标的;
3.拒绝检查、弄虚作假的;
4.无特殊原因,城镇污水处理厂非雨期进水cod浓度低于200mg/l,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进水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b37/675-2007)的;
5、国家、省、市的专项检查和日常监察监测、“四个监管办法”发现的超标情形,均视为超标。
(三)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计算方法。重点企业采取月度统计、年终累计的方式。年达标率计算公式:∑〔(当月监测达标企业数/辖区内企业总数×60%+当月监测达标污水处理厂数/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总数×40%)〕/12。
(四)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得分=年达标率×120。
二、环境安全防控考核扣分
对环境安全预防、环境安全预警和环境应急处理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扣分。
(一)环境安全预防。
1.凡国家、省、市级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本年度辖区内环境风险源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未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的、未落实预警监测措施的、未制订环境应急预案的,每个单位扣除1.5分。
2.本年度辖区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建立并按规定定期更新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的,每发现1次扣除1.5分。
3.县(市、区)环境应急预案未通过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的,扣除3分。
4.未按规定(1次/年)组织环境应急实后演练的,扣除5分。
(二)环境安全预警。
1、辖区内风险源单位及城镇城市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频次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的,每发现1家(次)扣1.5分。
2、当地环保部门未按规定频次要求对辖区内风险源特征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及风险源单位聚集区河流下游临近断面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的,每发现1次扣3分。
(三)环境应急处理。
1.本年度辖区内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凡能积极妥当处置的,每发生1起扣除1.5分;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5分;未妥当处置的扣10分。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凡能积极妥当处置的,每发生1起扣除15分;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30分;未妥当处置的扣60分。
3.发生重大(ⅱ级)或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取消环保评优树先资格。
4.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凡能积极妥当处置的,不扣分;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5分,未妥当处置的扣10分。
三、环境监察考核扣分
环境监察考核扣分的因素包括辖区内存在“突出环境问题”及对环境信访、舆情监测等反映的环境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一)突出环境问题。
1.河流考核断面每出现1次橙色预警,扣0.5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每发生1次加扣1.5分。每出现1次红色预警,扣1.5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每发生1次加扣3分。
2.对于擅自增加或更改入河排污口的,每发生1次扣5分。
3.对排污单位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由市环保局检查发现的:
(1)排污单位超标排污或存在使用暗管、渗坑或私设排污口等偷排偷放行为的,每发现1起扣1.5分;当地环保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理到位的,每发生1起加扣3分。
(2)排污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口整治不规范、未按规定处理处置污泥,或存在其他环境违法问题,且当地环保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理到位的,每发现1起扣1.5分。
(3)辖区内“土小”企业违法生产,发现1次(家)扣1分;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取缔的,每发生1次(家)加扣1.5分。
(4)凡是经调查排污单位存在其他环境违法问题,且当地环保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理到位的,每发现1起扣1.5分。
4.排污单位存在环境违法问题被国家、省发现的,除按照“由市环保局检查发现”进行扣分外,每发生1次(家)加扣5分。
(二)环境信访监测调查核实工作。
1.凡是经调查举报人举报属实,且县(市、区)环保部门未调查处理的,每发生1起扣3分;县(市、区)环保部门未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完毕的,每发生1起加扣1.5分。
2.对同一环境问题,因查处不到位而出现重复信访的,每发生1起扣2分。
(三)舆情监测调查核实工作。凡是经调查新闻媒体报道属实,且县(市、区)环保部门未查处或未查处到位的,每发现1起扣3分;县(市、区)环保部门未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完毕的,每发生1起加扣1.5分。
四、环境监测考核扣分
(一)人工监测情况。按照市环境监测计划,各县级监测站要承担包括境内河流断面、省控市控入河排污口、市控以上废水废气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例行监测、监督监测、总量减排监测、安全预警监测及农村“以奖促治”专项监测。
1.未按照市监测计划要求频次、点位开展工作的,扣10分。
2.以市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项目为准,每发现缺少1个项目,扣0.5分;实验室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每项扣1.5分。
(二)在线监测建设与运行情况。
1.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一是列入国控、省控名单的重点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未与省、市、县三级监控中心联网的,或已经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但未经市环境监控中心验收并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发现1家(例)扣3分。二是列入市控名单的重点污染源,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未与市、县监控中心联网的,每发现1家(例)扣1.5分。
2.在线设备的日常管理。一是自动监测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比对自动监测数据超过误差范围,或上传数据与分析仪数据不一致的,每发现1次扣1分。二是在线监测设备的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发现1家扣1分。三是在线设备管理档案材料不全,不能真实反映在线设备的运行过程的,发现1次扣1分。四是对私自调节在线设备参数的,发现1次扣10分。五是在线监测设备单次故障超10天及以上的,或全月累计超过15天的,发现1次扣2分。六是不按时足额缴纳运营费用的,每个企业扣1.5分。
五、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考核扣分
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扣分考核,考核依据为在各种执法检查、日常环评审批及环保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凡当年省、市环保部门在环评检查和执行环节中查处的未批先建项目、未批投入生产项目、批建不一项目、超越审批权限审批项目、拆分环评审批项目、降低环评文件等级审批项目,每查处1个扣1.5分。
(二)凡当年省、市环保部门在“三同时”制度执行环节中检查发现的未验收投入生产项目、未经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项目、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验收且未申请延期验收的项目、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而批准试生产的项目,每查处1个扣1.5分。
附件3:
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考核总分300分,综合考核主要河流及入河排污口水质、境内河流水质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立与运行等三方面情况。主要河流断面水质120分,入河排污口、境内河流水质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设与运行情况的分值各60分。
一、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水质和境内河流水质考核计分细则
(一)计分原则。
1.按市环保局统一公布的考核断面进行,以断面水质为考核依据。其中主河流按出境断面水质进行考核,设立控制断面的,按出境断面及控制断面水质均值为考核依据。
2.按《“十二五”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达标率进行计分。
3.cod、氨氮权重分别为50%。
4.辖区有多个主要河流、入河口、境内主要水体的按均值计入。
5.实行月度考核,年终累计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分,按权重折算计入总分。
(二)计分公式。月度考核得分=分值×〔1-(cod指标断面水质月均值-年度目标值)/年度目标值〕×50%+分值〔1-(氨氮指标断面水质月均值-年度目标值)/年度目标值〕×50%。注:超出最高分值的按最高分值计,得负分的按0分计。
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设与运行情况计分细则
污染点源提标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人工湿地净化处理工程的“递进式”治污模式的建设及管理运行情况等三个方面各占20分。污染点源提标治理工程以通过市局验收为完成,按完成率20计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按实际再生水利用率年度目标完成率20计分;人工湿地净化处理工程,按人工湿地净化处理工程实际建成容量年度目标完成率20计分。
三、年终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终考核得分=主河流(∑cod月得分+∑氨氮月得分)/12+入河排污口(∑cod月得分+∑氨氮月得分)/12+境内水体水质(∑cod月得分+∑氨氮月得分)/12+递进式治污模式建设与运行情况得分。
(二)对枯水期主要河流及入河排污口水质均值好于年度目标要求的,在年终考核时按每1%加1分给予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三)对未按要求编制《“十二五”流域生态修复及湿地建设规划》且没有按期实施的,在年终考核时给予扣分,最高扣分不超过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