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电力公司拟订的《重庆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重庆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
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
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电力公司)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五个重庆”建设,切实解决我市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按照环保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要求及2011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转型、维稳定”的工作主线,坚持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协调总量削减,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包括铅蓄电池、电解锰、有色金属、电镀、皮革加工等企业)的集中整治。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监控。
(三)燃煤发电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下同)和钢铁企业的监管。
(四)开展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专项工作。
三、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
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环保部印发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1〕17号)以及《重庆人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渝办〔2010〕75号)总体要求,加大对巴南区、大足县、秀山县等重点污染防控区域以及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环境准入,严禁擅自越权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等行业的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积极推进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或监控装置工作,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提高监控技术手段。
二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铅蓄电池(含电极板,下同)企业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首要工作,对铅蓄电池企业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全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凡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铅蓄电池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建立铅蓄电池加工、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铅蓄电池企业的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切实加大对铅蓄电池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或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或生产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企业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执行停产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对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各区县(自治县)要在2011年6月3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行政区域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是继续深化和巩固“锰三角”地区锰污染整治成果。为防止秀山县锰污染反弹和环境质量恶化,消除锰矿、尾矿库和锰渣场的环境安全隐患,确保不因安全事故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对秀山县锰行业整治实施挂牌督办,督查指导秀山县全面开展锰行业整治工作。对秀山县现有的18家电解锰企业进行兼并或收购,只保留3―5家大型电解锰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建立和完善秀山县锰行业整治联合督查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秀山县锰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与群众健康。
四是开展重金属危险废物整治专项行动。加大对重金属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转移量和去向情况。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一是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对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要纳入重点监控。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要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并定期报当地市政和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严肃查处非法倾倒、处置污泥的违法行为。
二是继续加强燃煤发电企业和钢铁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旁路铅封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检查频率,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要加强企业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规范环保设施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管护,确保有效运行。
(三)开展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切实开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重复投诉热点难点问题的集中整治工作,重点对城区油烟、噪声等典型环境污染案件进行现场督查督办,强化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解决协调机制,促进部门协作,增强市、区县联动,通过公众参与阳光执法,有效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提高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度。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4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于2011年5月30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2011年5―9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于2011年7月8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2011年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做好迎接国家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的抽查、督查准备。
(四)总结阶段(2011年11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2011年11月1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报告。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1年11月底前向国家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环保部报送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五、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副市长凌月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欧顺清、市环保局局长曹光辉任副组长,市统筹办副主任汪钦琳、市经济信息委副主任刘卫东、市城乡建委主任助理张其悦、市农委副主任高兴明、市监察局副局长杜黎明、市司法局副局长陈明辉、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董建国、市市政委副主任李勇、市卫生局副局长方明金、市工商局副局长陈文渝、市安监局局长助理金正德、市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唐幸群、市电力公司副总工程师徐焜耀为成员,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统一指挥、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日常事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环保专项行动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重金属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的联合排查机制,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实在在惠及民生,积极促进社会和谐。
环保部门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要运用投资、信贷等经济手段,把好环保项目前期立项、审查等准入关,健全经济调节机制。
经济信息部门要负责做好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进行清查,定期通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监管。
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查处行政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为环保专项行动提供法律服务,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帮助,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非煤矿山,不予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未经修复的污染土地不予审批开发供地,对已关闭搬迁的污染企业原址土地要根据环保部门的污染鉴定情况来决定是否可用作开发用地。
市政部门负责加强排水许可管理,推进生活污水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排污口予以取缔。
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和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积极开展重点地区健康监测和健康危害风险评估,对高风险人群进行健康体检。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危害环境的有证无照经营企业,配合前置许可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被责令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电力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停产整治和关闭淘汰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财政、交通、公安、规划、水利、林业、园林、移民和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落实保障工作经费,及时动员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效果。
(三)畅通信息渠道。
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召开1次联席会议,通报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分析找准主要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安排阶段性工作;每月向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至少上报两期工作简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按期报送阶段性报告,确保环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
(四)强化督查督办。
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订具体督查方案,督查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对重点区域、典型案件、群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或久拖不决、社会反响大及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投诉热点、难点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并纳入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各区县(自治县)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确定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实施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订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环保局将对上年度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要启动区域限批。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落实企业责任。
通过出台污水处理厂、电镀等相关行业企业守法导则,强化对企业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服务,提高企业守法意识,2011年在全市推行排污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三包”承诺制(包环境质量、包达标排放、包环境安全),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阶段工作重点,以“利剑高悬”的高压态势,直接查处、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有关单位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强化社会监督。
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2011年环保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电力公司拟订的《重庆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重庆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
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
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电力公司)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五个重庆”建设,切实解决我市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按照环保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要求及2011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转型、维稳定”的工作主线,坚持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协调总量削减,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包括铅蓄电池、电解锰、有色金属、电镀、皮革加工等企业)的集中整治。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监控。
(三)燃煤发电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下同)和钢铁企业的监管。
(四)开展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专项工作。
三、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
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环保部印发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1〕17号)以及《重庆人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渝办〔2010〕75号)总体要求,加大对巴南区、大足县、秀山县等重点污染防控区域以及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环境准入,严禁擅自越权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等行业的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积极推进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或监控装置工作,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提高监控技术手段。
二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铅蓄电池(含电极板,下同)企业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首要工作,对铅蓄电池企业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全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凡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铅蓄电池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建立铅蓄电池加工、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铅蓄电池企业的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切实加大对铅蓄电池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或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或生产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企业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执行停产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对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各区县(自治县)要在2011年6月3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行政区域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是继续深化和巩固“锰三角”地区锰污染整治成果。为防止秀山县锰污染反弹和环境质量恶化,消除锰矿、尾矿库和锰渣场的环境安全隐患,确保不因安全事故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对秀山县锰行业整治实施挂牌督办,督查指导秀山县全面开展锰行业整治工作。对秀山县现有的18家电解锰企业进行兼并或收购,只保留3―5家大型电解锰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建立和完善秀山县锰行业整治联合督查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秀山县锰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与群众健康。
四是开展重金属危险废物整治专项行动。加大对重金属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转移量和去向情况。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一是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对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要纳入重点监控。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要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并定期报当地市政和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严肃查处非法倾倒、处置污泥的违法行为。
二是继续加强燃煤发电企业和钢铁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旁路铅封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检查频率,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要加强企业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规范环保设施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管护,确保有效运行。
(三)开展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切实开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重复投诉热点难点问题的集中整治工作,重点对城区油烟、噪声等典型环境污染案件进行现场督查督办,强化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解决协调机制,促进部门协作,增强市、区县联动,通过公众参与阳光执法,有效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提高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度。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4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于2011年5月30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2011年5―9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于2011年7月8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2011年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做好迎接国家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的抽查、督查准备。
(四)总结阶段(2011年11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2011年11月1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报告。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1年11月底前向国家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环保部报送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五、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副市长凌月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欧顺清、市环保局局长曹光辉任副组长,市统筹办副主任汪钦琳、市经济信息委副主任刘卫东、市城乡建委主任助理张其悦、市农委副主任高兴明、市监察局副局长杜黎明、市司法局副局长陈明辉、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董建国、市市政委副主任李勇、市卫生局副局长方明金、市工商局副局长陈文渝、市安监局局长助理金正德、市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唐幸群、市电力公司副总工程师徐焜耀为成员,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统一指挥、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日常事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环保专项行动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重金属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的联合排查机制,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实在在惠及民生,积极促进社会和谐。
环保部门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要运用投资、信贷等经济手段,把好环保项目前期立项、审查等准入关,健全经济调节机制。
经济信息部门要负责做好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进行清查,定期通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监管。
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查处行政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为环保专项行动提供法律服务,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帮助,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非煤矿山,不予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未经修复的污染土地不予审批开发供地,对已关闭搬迁的污染企业原址土地要根据环保部门的污染鉴定情况来决定是否可用作开发用地。
市政部门负责加强排水许可管理,推进生活污水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排污口予以取缔。
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和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积极开展重点地区健康监测和健康危害风险评估,对高风险人群进行健康体检。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危害环境的有证无照经营企业,配合前置许可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被责令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电力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停产整治和关闭淘汰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财政、交通、公安、规划、水利、林业、园林、移民和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落实保障工作经费,及时动员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效果。
(三)畅通信息渠道。
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召开1次联席会议,通报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分析找准主要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安排阶段性工作;每月向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至少上报两期工作简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按期报送阶段性报告,确保环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
(四)强化督查督办。
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订具体督查方案,督查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对重点区域、典型案件、群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或久拖不决、社会反响大及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投诉热点、难点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并纳入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各区县(自治县)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确定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实施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订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环保局将对上年度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要启动区域限批。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落实企业责任。
通过出台污水处理厂、电镀等相关行业企业守法导则,强化对企业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服务,提高企业守法意识,2011年在全市推行排污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三包”承诺制(包环境质量、包达标排放、包环境安全),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阶段工作重点,以“利剑高悬”的高压态势,直接查处、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有关单位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强化社会监督。
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2011年环保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