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鄂环办[2011]9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2010年11月,环保部正式启动基层环保监测和执法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对首批310个基层环保监测和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进行了补助,我省共25个项目纳入补助范围。为督促各地规范项目管理,加快建设进度,切实提高基层环保基础能力建设,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函[2011]65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拟于2011年4-5月组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各基层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进行检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要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浪费国家补助资金。特别要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二、合理规划,严控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请各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本着“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简洁朴素、节能环保”的原则,严格按照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以及国家相关建筑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合理规划、科学设计、统筹兼顾,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杜绝贪大求全、超标准装饰装修。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建设规模组织建设,如有调整或将业务用房与办公用房等其他项目合建的,应明确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和面积,在不突破建设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三、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跟踪了解本辖区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大力推进项目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自查,在每季度末十天内将本辖区项目进展情况(格式见附件2)报送我厅。有关市县环保部门要尽快完善项目前期工作,落实资金、土地等建设条件,确保在2011年3月底前开工,2011年底前基本完工,并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市州级环保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四、为做好迎检工作,加强项目督办,我厅规财处、监测处和监察总队也将于近期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
附 件:
1.《关于加强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函[2011]65号)(略)
2. 市基层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进展情况表(略)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发布文号: 鄂环办[2011]9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2010年11月,环保部正式启动基层环保监测和执法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对首批310个基层环保监测和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进行了补助,我省共25个项目纳入补助范围。为督促各地规范项目管理,加快建设进度,切实提高基层环保基础能力建设,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函[2011]65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拟于2011年4-5月组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各基层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进行检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要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浪费国家补助资金。特别要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二、合理规划,严控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请各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本着“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简洁朴素、节能环保”的原则,严格按照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以及国家相关建筑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合理规划、科学设计、统筹兼顾,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杜绝贪大求全、超标准装饰装修。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建设规模组织建设,如有调整或将业务用房与办公用房等其他项目合建的,应明确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和面积,在不突破建设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三、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跟踪了解本辖区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大力推进项目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自查,在每季度末十天内将本辖区项目进展情况(格式见附件2)报送我厅。有关市县环保部门要尽快完善项目前期工作,落实资金、土地等建设条件,确保在2011年3月底前开工,2011年底前基本完工,并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市州级环保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四、为做好迎检工作,加强项目督办,我厅规财处、监测处和监察总队也将于近期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
附 件:
1.《关于加强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函[2011]65号)(略)
2. 市基层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进展情况表(略)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