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青环发[2011]68号
海东地区环美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资质委托报告》(东环尾字〔2011〕第01号)收悉,关于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线的申请事宜,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复核,检测设备已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检测收费海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行文批复;检测机构申请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已初审同意。经我厅组织专家评审,认为你公司的检测线建设符合《青海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和平安县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也基本符合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b类)资质委托条件。现对你公司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编号:632111005,委托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接到委托证书后,你公司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认真地按照评审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加强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核准的检测内容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在委托期内必须接受我厅和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的监管。
二、每月5日前向我厅和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报送上一个月的检测数据,并做简要分析。2011年12月5日前向我厅和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12月底前,我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你公司在委托期内的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续延委托;考核不合格,取消承担机动车定期检测的委托关系,收回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联系 人:王 雯
联系电话:0971-8130022
附件一、受委托机构基本信息表
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报告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一:
受委托机构基本信息表
一、申报机构基本信息
二、评审报告
三、评审表
表格填写说明:
1、封面的“评审类别”填写“初次评审”或“复查评审”;
2、“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检测机构类别”,对于初评的检测机构填写申报的机构类别是a类检测机构还是b类检测机构,对于复查的检测机构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是a类检测机构还是b类检测机构;
3、“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检测机构编号”,对于初评的检测机构不必填写,复查的检测机构应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后的检测机构编号;
4、“评审报告”中的“与申请机构的主要领导、检测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应填写的内容为通过交流所了解的机构的法律地位(工商注册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体系、检测场所和检测线概述、经营其他业务(调修、维修)情况等信息;
5、“评审报告”中的“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检测设备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进行试验操作”应填写检测场所名称数目和检测线的数目、检测车辆类型、数据处理部门、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标识、检测设备的标定等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6、“评审报告”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应填写确认管理文件的最新版本、管理文件是否完善、管理体系各方面内容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定期内审、报告是否审核、是否进行了比对和验证、检测人员数量、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
7、“评审报告”中的“整改要求” 应逐条详细填写评审组认为不够完善需进行整改的项目和内容的具体情况;
8、“评审报告”中的“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应填写组织机构、检测场所、设备、人员、管理体系等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合的内容的说明,或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如检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等)说明;
9、“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应在第一个空格处填写“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在第二个空格处填写“a”或“b”,在第3个空格处填写该机构可进行的检测内容和相应标准号;如结论为检测机构不符合“规范”要求,则第二和三个空格填写“/” ;
10、“评审表”中各条款的评审结果,应在相应的位置打“√”表示。可在“备注”栏填写补充的情况说附页
海东地区环美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会专家意见
2011年2月11日省环保厅在海东平安组织召开了海东地区环美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会议,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政策法规处、科技标准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和青海省西宁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组成了评审专家组。
经过与会专家的认真查阅相关档案技术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一致认为:该检测机构基本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可以作为b类检测机构进行10吨以下汽油车、柴油车的在用车排放检测业务,同时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一、检测机构中的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加强柴油车检测线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防护培训。
二、建立计算机使用管理、受检车辆管理制度及对技术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归档。
三、检测站必须按照相关的安全规定配备消防装置。
四、测试设备和检验车辆周围应配备安全操作的防护装置。
专家组组长: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
检测机构评审报告
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 海东地区环美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
评审类别 初次评审
评审时间 2011年2月11日
发布文号: 青环发[2011]68号
海东地区环美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资质委托报告》(东环尾字〔2011〕第01号)收悉,关于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线的申请事宜,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复核,检测设备已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检测收费海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行文批复;检测机构申请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已初审同意。经我厅组织专家评审,认为你公司的检测线建设符合《青海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和平安县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也基本符合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b类)资质委托条件。现对你公司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编号:632111005,委托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接到委托证书后,你公司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认真地按照评审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加强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核准的检测内容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在委托期内必须接受我厅和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的监管。
二、每月5日前向我厅和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报送上一个月的检测数据,并做简要分析。2011年12月5日前向我厅和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12月底前,我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你公司在委托期内的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续延委托;考核不合格,取消承担机动车定期检测的委托关系,收回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联系 人:王 雯
联系电话:0971-8130022
附件一、受委托机构基本信息表
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报告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一:
受委托机构基本信息表
一、申报机构基本信息
检测机构名称 | 海东地区环美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 | |||||
检测机构类别 | b类 | 检测机构编号 | 66194738-1 | |||
法定代表人 | 冶生彪 | 法定代表人电话 | 13309729001 | |||
检测机构地址 | 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小峡镇石家营村109国道旁 | 邮政编码 | 810600 | |||
检测机构联系人 | 秦秀莲 | 电话 | 0972-8617776 | 电子邮件 | ||
检测场所地址 | 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小峡镇石家营村109国道旁 | 邮政编码 | 810600 | |||
检测场所联系人 | 哈金花 | 电 话 | 0972-8617776 | |||
检测机构申请委托的业务范围 | 序号 | 检测内容 | 标准编号 | |||
1 | 点燃式汽车排气污染物测量 |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 | ||||
2 | 压燃式汽车排气污染物测量 |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74-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 ||||
二、评审报告
评 审 内 容 | 评审 记 录 | 备注 |
与申请机构的主要领导、检测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 该企业2008年4月24日在海东工商局注册成为企业法人,成立了办公室、检测车间、营业厅和技术室四个部门,相应的管理体系健全,检测场所按国家的规范进行建设,建有三条检测线,其中两条汽油车检测线,一条柴油车检测线。该企业不经营汽车调修、维修等业务。 | |
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检测设备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进行试验操作。 | 该企业使用的检测设备全部采用广东南华仪器设备公司生产的设备,符合规范要求,能够满足10吨以下汽油车、柴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检测。公司数据处理部门、检测场所的基础设施、检测设备的标定符合规范要求。 | |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 该公司管理文件较完善,报告实行两级审核,大部分人员实现了持证上岗。 | |
整改要求 | 见附页(海东地区环美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会专家意见)。 | |
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 | ||
其 他 | ||
评审结论 | 评审专家组认为该检测机构基本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可以作为b 类检测机构,进行10吨以下汽油车、柴油车排气污染物的在用车排放检测业务。 | |
评审组长(签名): 评审员(签名): 报告日期:2011年2月11日 |
三、评审表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结果 | 备注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基本要求 | |||
1.1 |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 √ | ||
1.2 | 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 √ | ||
1.3 | 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 | √ | ||
a类检测机构应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 | ||||
1.4 | b类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 | √ | ||
a类检测机构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检测场所 | ||||
1.5 | 检测机构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 |||
2 | 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 | |||
2.1 | 检测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测站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检测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 √ | ||
2.2 | 检测场所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 | √ | ||
2.3 | 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3.5米;进入检测厂房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米。 | √ | ||
2.4 | 检测场所应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 √ | ||
2.5 | 检测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 √ | ||
2.6 | 测试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 √ | ||
2.7 | 测试设备和试验车辆的周围应有保证操 | |||
作安全的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 | √ | 缺少个人防护装置,需配备防烟面罩等 | ||
2.8 | 测试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 | √ | ||
2.9 | 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间能够有效地进行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测试,并且关闭测试电源。 | √ | ||
2.10 | 检测站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配备消防装置。 | √ | 需配备消防设备 | |
2.11 | a类检测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明显的显示装置,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 | |||
3 | 检测设备要求 | |||
3.1 | 通用要求 | |||
3.1.1 | 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 √ | ||
3.1.2 | 检测设备必须具备自动打印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 | √ | ||
检测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 一年内故障率应在2%以下(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构日常工作总时间百分比)。 | √ | |||
3.1.3 | 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10小时的性能。 | √ | ||
3.2 | a类检测机构的设备的特殊要求 | |||
3.2.1 | 应具备网络数据传输功能,每个检测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所在地区机动车检测数据管理中心相连,可以在数据管理中心与检测场所间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测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 | |||
3.2.2 | 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 | |||
获得车辆信息的功能。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 | ||||
3.2.3 | 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 | |||
3.2.4 | 检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标定,不标定或标定不合格则自动锁定设备, 暂停测试直到标定合格。标定结果至少应保存2年。 | √ | ||
4 | 检测相关人员要求 | |||
4.1 | 检测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4.2 |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 √ | ||
4.3 | 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 | √ | 需培训 | |
4.4 | 检测机构负责人 | √ | 需培训 | |
4.5 | 技术负责人 | √ | 需培训 | |
4.6 | 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 | √ | 需培训 | |
4.7 | 检测人员 | √ | ||
4.8 | 质量监督员 | √ | 需培训 | |
4.9 | 仪器设备管理员 | √ | 需培训 | |
5 | 质量管理 | |||
5.1 | 组织和管理要求 | |||
5.1.1 | 检测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 | √ | ||
5.1.2 | 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 | √ | ||
5.1.3 | 检测机构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 √ | ||
5.2 | 质量体系要求 | |||
5.2.1 | 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要素 | √ | ||
5.2.2 | 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 | √ | ||
5.2.3 |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 √ | ||
5.2.4 | 审核报告制度 | √ | ||
5.2.5 | 比对和验证 | √ | ||
5.3 | 人员管理 | √ | ||
5.3.1 | 人员培训 | √ | ||
5.3.2 | 人员考核 | √ | ||
5.3.3 | 人员技术档案 | √ | ||
5.4 | 设施和环境 | √ | ||
5.4.1 | 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能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 | √ | ||
5.4.2 | 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 | √ | ||
5.4.3 |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 | √ | ||
5.4.4 | 具有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制度 | √ | ||
5.4.5 | 检测设备有标识 | √ | ||
5.4.6 | 建立了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档案 | √ | ||
5.5 | 检测要求 | |||
5.5.1 | 采用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实施检测。 | √ | ||
5.5.2 | 检测机构制定了检测工作管理程序。 | √ | ||
5.5.3 | 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并实施检测细则。 | √ | ||
5.5.4 | 建立了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 √ | 需建立 | |
5.5.5 | 制定受检车辆管理规定 | √ | 需制定 | |
5.5.6 | 有记录和报告管理制度 | √ | ||
5.6 | 外部供应的质量保证 | √ | ||
5.6.1 | 外部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保证 | √ | ||
5.6.2 | 外部供应的记录要求 | √ | ||
5.7 | 投诉及信息反馈 | √ | ||
检测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投诉处理程序》,就反馈信息的受理、处理、答复及记录等须进行规定。对于外部对检测机构工作提出的投诉或其它信息反馈,检测机构必须按《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并记录和归档。 | √ |
表格填写说明:
1、封面的“评审类别”填写“初次评审”或“复查评审”;
2、“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检测机构类别”,对于初评的检测机构填写申报的机构类别是a类检测机构还是b类检测机构,对于复查的检测机构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是a类检测机构还是b类检测机构;
3、“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检测机构编号”,对于初评的检测机构不必填写,复查的检测机构应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后的检测机构编号;
4、“评审报告”中的“与申请机构的主要领导、检测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应填写的内容为通过交流所了解的机构的法律地位(工商注册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体系、检测场所和检测线概述、经营其他业务(调修、维修)情况等信息;
5、“评审报告”中的“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检测设备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进行试验操作”应填写检测场所名称数目和检测线的数目、检测车辆类型、数据处理部门、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标识、检测设备的标定等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6、“评审报告”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应填写确认管理文件的最新版本、管理文件是否完善、管理体系各方面内容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定期内审、报告是否审核、是否进行了比对和验证、检测人员数量、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
7、“评审报告”中的“整改要求” 应逐条详细填写评审组认为不够完善需进行整改的项目和内容的具体情况;
8、“评审报告”中的“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应填写组织机构、检测场所、设备、人员、管理体系等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合的内容的说明,或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如检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等)说明;
9、“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应在第一个空格处填写“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在第二个空格处填写“a”或“b”,在第3个空格处填写该机构可进行的检测内容和相应标准号;如结论为检测机构不符合“规范”要求,则第二和三个空格填写“/” ;
10、“评审表”中各条款的评审结果,应在相应的位置打“√”表示。可在“备注”栏填写补充的情况说附页
海东地区环美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会专家意见
2011年2月11日省环保厅在海东平安组织召开了海东地区环美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会议,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政策法规处、科技标准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和青海省西宁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组成了评审专家组。
经过与会专家的认真查阅相关档案技术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一致认为:该检测机构基本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可以作为b类检测机构进行10吨以下汽油车、柴油车的在用车排放检测业务,同时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一、检测机构中的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加强柴油车检测线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防护培训。
二、建立计算机使用管理、受检车辆管理制度及对技术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归档。
三、检测站必须按照相关的安全规定配备消防装置。
四、测试设备和检验车辆周围应配备安全操作的防护装置。
专家组组长: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
检测机构评审报告
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 海东地区环美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
评审类别 初次评审
评审时间 201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