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攀枝花市等7市(县、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称号的决定

2020年07月28日22:45:4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函[2010]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攀枝花市、崇州市、新津县、大邑县、米易县、射洪县、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考核验收申请,经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环境保护厅公示和省政府审定,攀枝花市等7市(县、区)符合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条件。现决定,授予攀枝花市、崇州市“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授予新津县、大邑县、米易县、射洪县“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县”称号,授予成都市龙泉驿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