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制度》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1:31:4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杭卫发〔2010〕6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杭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杭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卫生行政许可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正确评估评价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的评估评价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工作。
第三条 行政许可评估评价是指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主要包括:
(一)该项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否科学合理;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基本情况;
(三)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
(四)该项行政许可实施后取得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评估评价以公正、公开、全面、准确、真实为原则,采取实地调查、抽样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新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实施满一年后的三个月以内,负责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业务处室、单位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向政策法规处提供评估评价报告和有关基础资料。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征求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完成评估评价报告,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审议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经评估评价后认为可以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解决的,应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八条 已设定的行政许可实行定期评估评价制度。自本制度实行之日起,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行政许可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我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