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漯政办[2009]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2009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漯河市2009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9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漯发[2009]6号)精神和市政府与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9年度)的要求,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考核各县区及各有关单位执行目标责任书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市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9年)的市直各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各县区环保目标考核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综合整治、工业污染防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管理、环保能力及机制建设等其它目标共8大类32项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环保目标考核,按与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9年)中内容进行。
三、考核办法
(一)环保目标考核由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平常目标运行管理情况和年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按考核细则逐项评分。考核项不涉及所在县区的,以减除这些考核项分值后的分数作为该县区的满分,该县区考核所得分值除以该县区满分值,即为该县区实际考核得分。
(三)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环境保护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计入年度考评。
(四)2009年12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等有关单位向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报告本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自评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各县区主要污染物全年总量增减情况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上报)。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实施环保“一票否决”:
1.综合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
2.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任何一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
3.市控以上河流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低于或等于50%的;
4.环境综合整治、环保专项行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年度重点工作开展不力,对完成省定环保目标有较大影响的;
5.本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
6.因查处不力导致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或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
7.新建项目违法建设造成严重污染或严重影响的;8.因重点工作进展缓慢,被市级以上或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通报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的;9.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年度环保目标综合评定为优秀的县区和部门由市政府授予环境保护工作优秀奖。
(二)年度环保目标考核结果折算为标准分数记入市政府总体目标考核体系,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作为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综合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年度环保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类环境保护政策性资金申报、污染减排资金安排、生态补偿金使用、环境保护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年度环保目标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和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政策性资金、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生态补偿金等资金安排或使用时,优先予以政策倾斜。连续两年环保目标考核结果排名末位的县区和部门,停止其各类环境保护资金的申报或安排。
(四)凡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的县区和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当年一切先进集体和领导干部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停止其各类环境保护政策性资金的申报。
(五)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
附件1:各县区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分值
附件2:市直等有关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分值
发布文号: 漯政办[2009]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2009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漯河市2009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9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漯发[2009]6号)精神和市政府与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9年度)的要求,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考核各县区及各有关单位执行目标责任书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市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9年)的市直各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各县区环保目标考核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综合整治、工业污染防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管理、环保能力及机制建设等其它目标共8大类32项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环保目标考核,按与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9年)中内容进行。
三、考核办法
(一)环保目标考核由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平常目标运行管理情况和年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按考核细则逐项评分。考核项不涉及所在县区的,以减除这些考核项分值后的分数作为该县区的满分,该县区考核所得分值除以该县区满分值,即为该县区实际考核得分。
(三)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环境保护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计入年度考评。
(四)2009年12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等有关单位向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报告本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自评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各县区主要污染物全年总量增减情况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上报)。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实施环保“一票否决”:
1.综合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
2.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任何一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
3.市控以上河流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低于或等于50%的;
4.环境综合整治、环保专项行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年度重点工作开展不力,对完成省定环保目标有较大影响的;
5.本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
6.因查处不力导致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或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
7.新建项目违法建设造成严重污染或严重影响的;8.因重点工作进展缓慢,被市级以上或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通报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的;9.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年度环保目标综合评定为优秀的县区和部门由市政府授予环境保护工作优秀奖。
(二)年度环保目标考核结果折算为标准分数记入市政府总体目标考核体系,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作为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综合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年度环保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类环境保护政策性资金申报、污染减排资金安排、生态补偿金使用、环境保护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年度环保目标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和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政策性资金、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生态补偿金等资金安排或使用时,优先予以政策倾斜。连续两年环保目标考核结果排名末位的县区和部门,停止其各类环境保护资金的申报或安排。
(四)凡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的县区和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当年一切先进集体和领导干部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停止其各类环境保护政策性资金的申报。
(五)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
附件1:各县区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分值
分 类 | 序号 | 考 核 指 标 | 分值 |
环境质量目标 (20分) | 1 | 地表水环境质量 | 14 |
2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 | 3 | |
3 |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 3 | |
污染物总量减排 (25分) | 4 | 总量减排(单独另行考核) | 25 |
环境综合整治 (5分) | 5 | 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完成情况 | 5 |
工业污染防治 (20分) | 6 | 淮河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完成情况 | 3 |
7 | 烟气脱硫年度治理计划落实情况 | 3 | |
8 | 新的行业排放标准执行情况 | 2 | |
9 | 挂牌督办、环保“黑名单”和环保行政执法督办整改情况 | 2 | |
10 | 产业聚集区规划环评批复情况 | 2 | |
11 | 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 2 | |
12 | 新建项目环评执行情况 | 2 | |
13 |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 2 | |
14 |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查处情况 | 1 | |
15 | 锅炉冒黑烟整治情况 | 1 | |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7分) | 16 | 城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 | 3 |
17 | 污水处理费征收与拨付情况 | 2 | |
18 | 垃圾处理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 1 | |
19 | 按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情况 | 1 | |
生态环境保护 (8分) | 20 | 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 | 2 |
21 | 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 2 | |
22 | 省级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情况 | 2 | |
23 | 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 | 1 | |
24 | 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示范工程建设情况 | 1 | |
辐射环境管理 (3分) | 25 | 辐射源安全管理、处置情况 | 2 |
26 | 辐射监管能力建设 | 1 | |
环保能力及机制建设等其它目标 (12分) | 27 | 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情况 | 3 |
28 | 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 | 2 | |
29 | 排污费征收情况 | 2 | |
30 | 突发性环境安全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 1 | |
31 | 环保工作机制建立情况、环保投入情况、环保目标责任制及环保“一票否决”落实情况。 | 2 | |
32 | 依法行政、信访、督办等工作情况。 | 2 | |
合计 | | | 100 |
附件2:市直等有关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分值
编号 | 部 门 | 考 核 指 标 | 分值 |
1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1.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漯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对环保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促进计划任务落实。 | 15 |
2.配合做好污染减排工作,实现污染减排年度工作目标。 | 12 | ||
3.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项目、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深度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投资力度,争取国家、省资金向环保重点项目倾斜。 | 15 | ||
4.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对违反国家、省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严禁批准建设,凡审批和核准类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出具意见,不得审批或核准。 | 9 | ||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能源等方面的规划,在该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 9 | ||
6.督促沙北污水处理厂9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召陵区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完成工程建设。 | 12 | ||
7.督促舞阳县、临颍县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处理场正常运行。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建成后运行不正常或未按标准足额征收处理费的,暂停上报国债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 | 8 | ||
8.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 8 | ||
9.与环保部门结合,筛选通过环评审批的养殖污染防治工程项目,积极争取资金支持。 | 6 | ||
10.及时提供年终省政府环保目标考核和污染减排核查所需的证明文件、市环保目标办所需的材料等基础资料。 | 6 | ||
2 2 | 市建委 市建委 | 1.加强对市沙南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进水量达到13万吨,出水水质COD控制在50毫克/升以下,氨氮控制在5(8)毫克/升以下,其一期脱氮工程6月底前改造完毕,实现正常运行。3月底前新建成提水泵站,实现民营工业园污废水管网与市沙南污水处理厂对接,实现通水。 | 20 |
2.市沙北污水处理厂9月底前主体工程建成,12月底前投入运行;4月底前实现将原双龙区、自由贸易区和源汇新区污废水引入市沙南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 16 | ||
3.按标准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率90%以上,垃圾处理费征收率80%以上,做到专款专用。 | 10 | ||
4.督促召陵区污水处理厂年内建成;督促舞阳县、临颍县完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实现标准化运行。 | 10 | ||
5.漯河市垃圾处理场正常投运。加快完善配套设施设备,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运营管理,提高处理水平。垃圾渗漏液排放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和排放要求。 | 8 | ||
6.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严把建筑施工项目审批关,未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不予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加强对建筑施工部门的监管,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 8 | ||
7.落实建筑施工场地文明施工要求,散装建材覆盖、渣土及时清运,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 5 | ||
8.加强对施工噪声的管理,严格控制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 | 5 | ||
9.结合部门职能,加快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督促加快生态试点村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 8 | ||
10.配合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资料汇总和全市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 5 | ||
11.及时提供年终省政府环保目标考核和污染减排核查所需的证明文件、市环保目标办所需的材料等基础资料。 | 5 | ||
3 | 市 财 政 局 | 1.确保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深度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 25 |
2.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财建(2003)64号)精神,根据环保机构的工作需要将环保部门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环保正常工作经费。 | 20 | ||
3.加强对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 15 | ||
4.做好环保执法、监测监控、宣传教育、环境科研等环保基础建设方面的资金安排。将污染减排、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农村生态保护等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 15 | ||
5.加大对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和突发性环境安全事件应急能力建设资金投入,确保我市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达到省定要求,环保部门具备突发性环境安全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及处置能力。 | 10 | ||
6.结合部门职能,加快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 5 | ||
7.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奖励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支持养殖场建设污染防治示范工程,普及推广农村治污先进技术。 | 6 | ||
8、及时提供年终省政府环保目标考核所需的证明文件和市环保目标办所需的材料。 | 4 | ||
4 | 市 监 察 局 | 1.组织对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行政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50 |
2.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的规定,加强效能监察,对违反规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 35 | ||
3.配合开展重点环保专项行动。 | 15 | ||
5 | 市 公 安 局 | 1.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落实机动车禁鸣规定,严禁货车、拖拉机等车辆进入市区;确保市区主要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68分贝。 | 20 |
2.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及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确保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56分贝。 | 20 | ||
3.协同市环保局筹备并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环保检测不合格车辆不予年审。 | 20 | ||
4.配合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资料的汇总工作。 | 15 | ||
5.参与全市重大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 15 | ||
6.配合做好全市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 10 | ||
6 | 市 统 计 局 | 1.及时提供污染减排、环境统计、创建国家家模范城市、“城考”所需的有关基础统计数据,配合做好环境质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发布工作。 | 30 |
2.配合做好污染减排工作,与污染减排有关的统计指标达到污染减排要求,确保污染减排年度工作目标的实现。 | 40 | ||
3.及时提供年终省政府环保目标考核污染减排核查所需的证明文件、统计数据和市环保目标办所需的材料。 | 20 | ||
4.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 10 | ||
7 | 市 水 利 局 | 1.加强沙澧河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捞沙、游泳、洗衣等污染水体的行为,年内被省政府命名为省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 20 |
2.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市区生活用水及生态用水;搞好全市水利闸坝的调度,确保枯水期水环境质量。严防环境污染事故或沙河水回灌造成澧河饮用水源水质超标。 | 20 | ||
3.协作市环保局在澧河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饮用水源界碑,在主要桥梁设立饮用水源警示标志。 | 15 | ||
4.按照省政府要求和省下达的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计划,做好对重污染地区的打井工作,切实解决因水污染造成的饮水困难问题。 | 10 | ||
5.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 15 | ||
6.加强水利项目监管,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制度。 | 15 | ||
7.及时提供年终省政府环保目标考核所需的证明文件、市环保目标办所需的材料等基础资料。 | 5 | ||
8 8 | 市 工 商 局 市工商局 | 1.严格落实《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严格控制新污染,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登记注册和办理营业执照。 | 40 |
2.对各级政府明确取缔、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限期变更或注销手续;对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再换发工商营业执照。 | 25 | ||
3.配合参与全市重大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 20 | ||
4.配合做好大气污染整治、清洁能源推广工作。 | 10 | ||
5.及时提供年终省政府环保目标考核所需的证明文件和市环保目标办所需的材料。 | 5 | ||
9 | 市 质 监 局 | 1.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锅炉房的设计审查,不得批准锅炉安装开工报告书(表),不得发放《锅炉运行许可证》。 | 30 |
2.巩固提高城市烟尘控制区建设成果,集中供热区和燃气覆盖区内严禁新建10吨以下燃煤锅炉、炉窑。按要求取缔新增集中供热区和燃气覆盖区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炉窑。 | 25 | ||
3.对政府责令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其《锅炉运行许可证》。 | 15 | ||
4.与环保等部门结合,加快有机产品、产地的建设认证工作。 | 15 | ||
5.配合做好大气污染整治和清洁能源推广工作。 | 15 | ||
10 | 市 卫 生 局 | 1.对全市卫生医疗机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确保其废水达标排放。督促卫生医疗单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办工作。 | 20 |
2.完善漯河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确保正常运行。医疗废物处置率100%,10月底前完成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环保验收。 | 25 | ||
3.督促所属各医疗单位安全管理在用放射源,放射性废源安全贮存率达100%。 | 15 | ||
4.配合参加全市重大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 10 | ||
5.配合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资料汇总工作。 | 10 | ||
6.配合做好全市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 15 | ||
7.及时提供年终省政府环保目标考核所需的证明文件和市环保目标办所需的材料。 | 5 | ||
11 | 市 林 业 园 艺 局 | 1.进一步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创建成果,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建成区绿化率达到40%以上。 | 40 |
2.加快入市口、城市周边道路、村庄绿化和生态林地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周边环境。 | 30 | ||
3.结合部门职能,加快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 15 | ||
4.按要求完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有关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 10 | ||
5.及时提供年终省政府环保目标考核所需的证明文件、市环保目标办所需的材料等基础资料。 | 5 | ||
12 12 | 市 农 业 局 市 农 业 局 | 1.按照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进行网箱养鱼等污染水体的行为。 | 15 |
2.结合部门职能,加快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 15 | ||
3.负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认真做好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秸秆有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 15 | ||
4.指导农村沼气建设。农村沼气用户累积达到30%以上。扶持建设3个大中型沼气示范工程。 | 15 | ||
5.做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工作。全面落实《漯河市2006-2010年基本农田农药过量使用控制规划》和《漯河市2006-2010年基本农田化肥过量使用控制规划》,全市基本农田农药和化肥过量使用得到有效控制,化肥使用强度和农药使用量年削减率达到10%以上。 | 10 | ||
6.指导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创建工作,促进建设3个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不得办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本环境条件认定合格证书》。 | 10 | ||
7.加强农业生态项目管理,督促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 15 | ||
8.及时提供年终省政府环保目标考核所需的证明文件、市环保目标办所需的材料等基础资料。 | 5 | ||
13 | 市 畜 牧 局 | 1.督促规模化养殖企业建成污染防治工程,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 40 |
2.积极争取治理资金,扶持建设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和养殖小区集中治污工程各2个。新建养殖小区10个。 | 20 | ||
3.结合部门职能,加快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 10 | ||
4.与环保、发改、财政等部门结合,积极争取资金,组织申报养殖污染防治项目,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已建成治理项目的验收、监管工作。 | 10 | ||
5.协同环保部门对全市养殖业发展及污染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健全资料档案。 | 10 | ||
6.及时提供年终省政府环保目标考核所需的证明文件和市环保目标办所需的材料。 | 10 | ||
14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1.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或土地使用变更审批等有关手续。 | 50 |
2.结合部门职能,加快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 20 | ||
3.督促土地修复、改造等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 30 | ||
15 | 市 商 务 局 | 1.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审批、审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时,应督促其先到环保部门备案登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 80 |
2.配合参加全市重大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 20 | ||
16 | 漯 河 供 电 公 司 | 1.按照政府通知,停止向被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供电;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土”、“新5小”企业不得供电。对停产企业停止供电,限产企业限电。 | 55 |
2.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供应电力。 | 15 | ||
3.输变电站、线路建设项目,须经环评审批,防止辐射污染事故。 | 15 | ||
4.配合参与全市重大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 15 | ||
17 | 市 广 电 局 | 1.组织市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广播电台在节目播放中及时报道环保重大决策、活动、成绩和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 35 |
2.积极配合“6·5”世界环境日、环保执法检查、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环保世纪行等活动,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 25 | ||
3.组织做好政府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和饮用水源水质周报的发布工作。 | 15 | ||
4.积极筹备开办环保类栏目,宣传环保法律和政策,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 15 | ||
5.积极配合,加强广播电视发射塔、站的辐射管理。 | 10 | ||
18 | 市 文 化 局 | 1.新建文化娱乐场所,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不予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60 |
2.协助市环保局对经营中的影剧院、舞厅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的社会噪声管理,噪声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 40 | ||
19 | 市 民 政 局 | 1.加强对社区居民的环境教育,增强公众参与创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组织环保志愿者行动。 | 50 |
2.巩固绿色社区创建成果,探索一个行之有效的绿色社区管理办法。 | 50 | ||
20 | 市司 法局 | 加强环保法制教育,把环保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计划,作为年度普法教育和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 100 |
21 | 市 教 育 局 | 1.巩固绿色学校创建成果,探索一个行之有效的绿色学校管理办法。 | 40 |
2.全市各中小学开展环境教育,继续实行“环保进课堂”活动,环境教育普及率100%。 | 35 | ||
3.定期组织对环境教育师资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环境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 25 | ||
22 | 漯 河 日 报 社 | 1.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 40 |
2.积极配合“6·5”世界环境日、环保执法检查、环保世纪行、污染源普查等活动,做好各项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 | 35 | ||
3.做好政府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和饮用水源水质周报的发布工作。 | 25 | ||
23 | 市 银 监 局 | 1.加强对各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及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 60 |
2.组织对商业银行进行环保法律知识和政策培训。 | 30 | ||
3.积极推进绿色信贷。 | 10 | ||
24 | 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 加强对餐饮夜市、露天烧烤等油烟污染的管理。 | 100 |
25 | 市交通局 | 协同市环保局筹备营运机动车定期检测工作,力争6月底前开始开展营运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 | 100 |
26 | 中国银行漯河分行 | 1.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及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有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的现有企业,不予发放贷款。 | 60 |
2.组织对商业银行进行环保法律知识和政策培训。 | 40 | ||
27 | 中国工商银行漯河分行 | 1.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及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有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的现有企业,不予发放贷款。 | 60 |
2.组织对商业银行进行环保法律知识和政策培训。 | 40 | ||
28 | 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行 | 1.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及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有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的现有企业,不予发放贷款。 | 60 |
2.组织对商业银行进行环保法律知识和政策培训。 | 40 | ||
29 | 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分行 | 1.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及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有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的现有企业,不予发放贷款。 | 60 |
2.组织对商业银行进行环保法律知识和政策培训。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