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 浙财建字〔2009〕19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8)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决定从2009年起调整省级排污费资金分配方式,实行因素法、系数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现制定《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办法说明》和《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按照《办法》和《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2009年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的筛选、论证、初审等申报工作,并于2009年10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逾期不再受理。其中,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各市、县(市)限报1个。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杨博,联系电话:0571-87058454,电子邮件:杨博/经建处/省财政厅/ZJCZ(财政内网)。
省环保厅计财处:蔡郁蓓,联系电话:0571-28869105,电子邮件:caiyb@zjepb.gov.cn。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8)726号)、《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和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总额的10%上缴省级国库部分所构成,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的原则,实行因素法、系数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市县部分专项资金主要按因素法、系数法分配,省级部分专项资金主要按项目法分配。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环保科技工作,每年从专项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用于各市、县(市)申报的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避免和减少跨行政区域污染,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四)具有示范意义的省级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以及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环境保护措施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二)属于新建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即“三同时”项目)。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污泥处置,以及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用于项目单位人员经费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城乡环境绿化、环境卫生等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对按因素法、系数法分配的市县部分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按照各市、县(市、区)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以及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系数,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地;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不再另行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省级部分由省属企业按照《指南》要求提出项目申请,由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或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申报;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由各市、县(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可组织联合调研和专家评审论证,根据审核意见确定补助项目并下达资金预算。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每年8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上述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到各市县的专项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会用环保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提出具体项目分配方案,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2个月内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备案。
第九条 各地财政、环保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年度分配方案,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各地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补助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项目完成后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4)9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办法说明
根据《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办法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指标设置和权重分配
按照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COD、SO2)削减量、环境(水、气)质量等因素设置相关指标。
(一)上缴排污费金额指标(权重为40%)。
上缴排污费金额指标按照上年度省财政入库的各市县上缴排污费资金额占全省各市县上缴资金总额的比例计算。
(二)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指标(权重为30%),其中,COD、SO2削减量指标各15%。
主要污染物(COD、SO2)削减量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县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占全省各市县削减总量的比例计算。各市县COD、SO2排放量以各设区市正式上报省级部门的数据为准。
(三)环境质量指标(权重为30%),其中,水、空气环境质量指标各15%。
1.水环境质量指标
水环境质量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县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系数占全省的比例计算。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浙政办发(2009)91号),上年度各市县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的分别设定系数为1、0.75、0.5和0。
2.空气环境质量指标
空气环境质量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县空气质量优良(即API≤100)天数系数占全省的比例计算。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确认的各市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100%的设定系数为1,小于(或等于)80%的设定系数为0,介于80%~100%之间的系数按比例计算。
二、计算公式
各地区实际资金分配额=因素系数法分配资金总额×((该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该地区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系数)/∑(全省各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各地区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系数))。
其中:
各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40%×(上年度该地区上缴省财政排污费资金额/全省各地区上缴省财政排污费资金总额)+15%×(上年度该地区COD实际削减量/全省各地区COD实际削减总量)+15%×(上年度该地区SO2实际削减量/全省各地区SO2实际削减总量)+15%×(上年度该地区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系数/全省各地区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总系数)+15%×(上年度该地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系数/全省各地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总系数);
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系数根据省财政关于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的规定,全省各市、县(市)分为二大类共6档标准,分别设定1、0.9、0.8、0.6、0.4、0.2的兑现补助系数。
附件2: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的申报行为,根据《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重点
(一)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省级部分专项资金支持省属企业的污染治理与减排项目,重点是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钢铁、热电等行业烟气脱硫,以及化工、医药等重点水污染行业废水治理及回用改造等项目。
(三)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重点支持以下范围:
1.医化、电镀、印染、造纸、火电、冶金、制革和畜禽养殖等行业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2.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3.污染土壤和场地修复技术示范应用项目;
4.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以及伴生放射源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物的安全处置新技术、新工艺示范应用项目;
5.其他经省级以上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中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示范应用项目。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拨款补助方式,优先支持地方财政配套落实的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三、申报程序
(一)省属企业项目由省属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由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或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申报。
(二)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由各市、县(市)财政、环保部门组织初审后,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申报。
四、申报材料
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市)财政、环保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报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和项目汇总表(附
1),附件为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省属企业项目申报材料
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属企业)项目申请表》(附表2)。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申请报告。凡附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说明本项目建设进展、已完成情况以及年度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等。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5.项目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单位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
6.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可以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辅助材料。
(二)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申报材料
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申请表》(附表3)。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申请报告。凡附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说明本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情况;示范工程的建设内容、经费预算及落实情况等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5.项目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单位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
6.其他可以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相关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
(一)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用A4纸制作,并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主要对申请表格要求)一式两份,按规定时间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逾期不再受理。
(二)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市)财政、环保部门应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市、县(市)或部门下一年度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发布文号: 浙财建字〔2009〕19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8)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决定从2009年起调整省级排污费资金分配方式,实行因素法、系数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现制定《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办法说明》和《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按照《办法》和《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2009年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的筛选、论证、初审等申报工作,并于2009年10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逾期不再受理。其中,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各市、县(市)限报1个。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杨博,联系电话:0571-87058454,电子邮件:杨博/经建处/省财政厅/ZJCZ(财政内网)。
省环保厅计财处:蔡郁蓓,联系电话:0571-28869105,电子邮件:caiyb@zjepb.gov.cn。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8)726号)、《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和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总额的10%上缴省级国库部分所构成,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的原则,实行因素法、系数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市县部分专项资金主要按因素法、系数法分配,省级部分专项资金主要按项目法分配。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环保科技工作,每年从专项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用于各市、县(市)申报的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避免和减少跨行政区域污染,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四)具有示范意义的省级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以及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环境保护措施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二)属于新建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即“三同时”项目)。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污泥处置,以及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用于项目单位人员经费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城乡环境绿化、环境卫生等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对按因素法、系数法分配的市县部分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按照各市、县(市、区)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以及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系数,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地;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不再另行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省级部分由省属企业按照《指南》要求提出项目申请,由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或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申报;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由各市、县(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可组织联合调研和专家评审论证,根据审核意见确定补助项目并下达资金预算。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每年8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上述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到各市县的专项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会用环保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提出具体项目分配方案,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2个月内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备案。
第九条 各地财政、环保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年度分配方案,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各地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补助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项目完成后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4)9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办法说明
根据《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办法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指标设置和权重分配
按照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COD、SO2)削减量、环境(水、气)质量等因素设置相关指标。
(一)上缴排污费金额指标(权重为40%)。
上缴排污费金额指标按照上年度省财政入库的各市县上缴排污费资金额占全省各市县上缴资金总额的比例计算。
(二)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指标(权重为30%),其中,COD、SO2削减量指标各15%。
主要污染物(COD、SO2)削减量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县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占全省各市县削减总量的比例计算。各市县COD、SO2排放量以各设区市正式上报省级部门的数据为准。
(三)环境质量指标(权重为30%),其中,水、空气环境质量指标各15%。
1.水环境质量指标
水环境质量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县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系数占全省的比例计算。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浙政办发(2009)91号),上年度各市县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的分别设定系数为1、0.75、0.5和0。
2.空气环境质量指标
空气环境质量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县空气质量优良(即API≤100)天数系数占全省的比例计算。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确认的各市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100%的设定系数为1,小于(或等于)80%的设定系数为0,介于80%~100%之间的系数按比例计算。
二、计算公式
各地区实际资金分配额=因素系数法分配资金总额×((该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该地区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系数)/∑(全省各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各地区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系数))。
其中:
各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40%×(上年度该地区上缴省财政排污费资金额/全省各地区上缴省财政排污费资金总额)+15%×(上年度该地区COD实际削减量/全省各地区COD实际削减总量)+15%×(上年度该地区SO2实际削减量/全省各地区SO2实际削减总量)+15%×(上年度该地区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系数/全省各地区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总系数)+15%×(上年度该地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系数/全省各地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总系数);
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系数根据省财政关于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的规定,全省各市、县(市)分为二大类共6档标准,分别设定1、0.9、0.8、0.6、0.4、0.2的兑现补助系数。
附件2: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的申报行为,根据《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重点
(一)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省级部分专项资金支持省属企业的污染治理与减排项目,重点是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钢铁、热电等行业烟气脱硫,以及化工、医药等重点水污染行业废水治理及回用改造等项目。
(三)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重点支持以下范围:
1.医化、电镀、印染、造纸、火电、冶金、制革和畜禽养殖等行业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2.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3.污染土壤和场地修复技术示范应用项目;
4.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以及伴生放射源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物的安全处置新技术、新工艺示范应用项目;
5.其他经省级以上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中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示范应用项目。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拨款补助方式,优先支持地方财政配套落实的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三、申报程序
(一)省属企业项目由省属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由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或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申报。
(二)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由各市、县(市)财政、环保部门组织初审后,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申报。
四、申报材料
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市)财政、环保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报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和项目汇总表(附
1),附件为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省属企业项目申报材料
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属企业)项目申请表》(附表2)。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申请报告。凡附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说明本项目建设进展、已完成情况以及年度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等。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5.项目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单位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
6.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可以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辅助材料。
(二)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申报材料
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申请表》(附表3)。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申请报告。凡附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说明本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情况;示范工程的建设内容、经费预算及落实情况等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5.项目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单位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
6.其他可以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相关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
(一)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用A4纸制作,并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主要对申请表格要求)一式两份,按规定时间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逾期不再受理。
(二)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市)财政、环保部门应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市、县(市)或部门下一年度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