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函〔200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推进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提高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09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根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以及2007-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安排情况,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支持范围是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市设区的监测站。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填平补齐”,基本达标。申报的县级环境监测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和在岗人员必须满足三级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
3.必须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
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保证所配置的设备能够按规定摆放、充分使用(实验室在350平方米以上)。
国家优先支持承担国家和省监测任务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县级环境监测站,优先支持县级市环境监测站,对近三年国家已支持过的县级监测站,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东部省份每省限报12个、中部和西部省份每省限报16个县级环境监测站,新疆建设兵团限报8个,计划单列市限报2个。
(二)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113城市)和省级监测站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殊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所报省站和市监测站必须满足人员编制要求,具备一定的监测经验和素质,并保证有合格和足够的实验室;已经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饮用水水源地109项水质监测能力的监测站不得再申报。
(三)边境河流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在国界河流、入境河流和出境河流新建水质自动站,对边境地区的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改造,对边境地区的地市环境监测站采样能力进行补充建设。有边境河流的省份应按照实际工作需求并视配套资金、配套建设条件、运行条件等可行性进行申报,提供配套条件说明和承诺,提供资金承诺函;要参照目前现状和正在执行的项目严格审查,严禁重复申报和建设。
(四)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主要支持辽河流域和黄河中上游流域地级市、县二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以及个别环境保护敏感或重点区域的市、县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其中重点支持国家没有支持过的县、市级环境监察机构。
二、申报程序
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在对各市(地)、县(市)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统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申报材料;由全国统一布局和实施的建设项目由中央级单位直接编报项目建设方案。
(一)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其中,建设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确定的项目建设范围、建设标准等。
(二)申报材料
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由各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出具。
我部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总体建设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
《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格式见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
三、项目要求
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为基本依据,超出申报要求的项目视同无效;必须如实申报项目单位现状情况和建设运行条件,凡已达到建设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要确保尽快形成实效,配套建设条件不具备的或建成后难以有效运行的不得申报。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项目纸质(一式四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我部规划与财务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邮寄地址和联系人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与财务司投资处
邮编:100035
电子邮箱: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杜会杰、王圻
联系电话:(010)66556142、6128
资金承诺函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为确保 项目顺利建成,我省(区、市)承诺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国家有关要求配套项目建设地方投入资金并及时到位。
财政厅(局)
项目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加强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及时建成和有效运行,达到预算目标管理要求,现承诺如下
1、认真组织据实上报本省(区、市)基础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认真组织编制本省(区、市)项目建设方案,按申报时间要求及时上报。
2、按照预算下达文件和项目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切实落实地方投入资金,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等材料时一并出具资金承诺函,保证地方投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3、认真组织实施项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现项目预算目标。
4、负责落实项目建成后所需的相关运行费用,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项目建成后稳定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使项目在污染减排等工作中真正发挥效益。
环境保护局(厅) 财政厅(局)
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一、建设范围
未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及《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中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地市设区的监测站)。
二、建设内容
结合各地区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环境监测站在其原有能力建设、仪器装备水平基础上,根据监测工作需要提出《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原则,主要配齐基本监测设备以实现基本达标要求。同时可提出3-5种自定设备需求(设备配置范围见附表1)及一种专项设备需求,环境保护部将统一审核。
三、申报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与在岗人员满足三级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
3.必须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
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350平方米以上实验用房,保证所配置设备能够合理配置,充分使用。)
国家优先支持承担国家和省监测任务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县级环境监测站,优先支持县级市环境监测站,对近三年国家已支持过的县级监测站,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四、资金筹措方案
国家按照东、中、西40%、60%、80%的比例补助,其余地方自筹。
五、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
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见下表:
表1-1:
县级环境监测站基本设备配置表及参考价格
六、申报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按照有关规定及《通知》要求编制建设方案,还需要填报下列各表:
表1-2:
(加盖公章) 省2009年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设备申报汇总表
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如需配备其他专项设备请接26后自行填写。
表1-3:
(加盖公章)省2009年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县级监测站申报汇总表
填表说明:
1.地市名称、单位名称填全称;
2.基本设备指表1中列明标准配备数量的设备,自定设备指表1中标注“自定”的设备,专项设备指《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中列出的专项设备。
表1-4:
2009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需求申报表(部地区)
填表说明:
1.省、地市、单位名称填全称,题目中要填写中、东、西地区。
2.人员编制数以编制批复文件为准,实有在岗人数不含离退人员。
3.标准中有明确数量的,缺的数量填写在“待补充数量”栏;标准中为“自定”的或专项设备,缺的数量填写在“自定设备建议补充数量”栏。
附件二:全国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一、建设范围加强省级环境监测站和全部或部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的环保重点城市的全分析监测能力,对于已具备全分析监测能力的省级和市级环境监测站暂不考虑。
二、建设内容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109项全分析项目包括基本项目(24项)、补充项目(5项)、特定项目(80项),共计109项。前29项为每月必须监测的常规项目,本项目只针对后80项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的监测。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规定了监测站的最低仪器配置,不能完全满足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的监测工作。本项目只针对完成地表水水质109项全分析中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监测所需的仪器设备进行配置(见表2-1),对《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已列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不再另外配置。
三、资金筹措方案
国家按照东、中、西40%、60%、80%的比例补助,其余地方自筹。
四、仪器配置标准及参考价格
表2-1:
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监测
专项仪器配置标准及参考价格
注:标准已含的不单独配置。
五、申报条件及申报要求
(一)监测站基本情况
1.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说明监测站人员编制人数,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比例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2.实验室监测用房
按照《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监测专项配置》,说明监测站能够满足用于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仪器安置的实验室面积。
表2 现有仪器配置表
3.现有实验室仪器配置情况
按照《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监测专项配置》,说明监测站已具备的仪器,数量和能够分析的项目(表2)。
4.持证上岗项目情况
说明监测站已具备的持证上岗项目,主要是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表3)。
表3 持证上岗情况
(二)申报的仪器设备表
监测站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所需的仪器,见下表:
表2-2:
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预算申请明细表
单位:万元
附件三:国界河流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一、建设范围
为提高全国边境地区入境河流、出境河流和国界河流的出境断面、入境断面、国界断面和出境河流上游控制断面水质常规监测和自动监测能力,在边境地区新建1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改造完善25个现有水质自动监测站(见表3-1-1和表3-2-1)和加强8个省、自治区的27个承担跨国界河流水质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含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采样能力建设(见表3-3-1)。
二、建设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环发(2003)3号)、《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及其补充标准等相关文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三、建设内容及申报要求
(一)新建水质自动监测站项目
本项目在边境地区入境河流、出境河流和国界河流上的出境断面、入境断面、国界断面和出境河流的上游控制断面新建12个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项目建设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项目所在地负责推荐具体建设地点、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和具体建设工作,并负责征地等建设费用。
1.点位布设
国家计划建设下述1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项目所在地应根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选址的基本条件推荐站址,并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建站申请材料。
表3-1-1 12个新建国家水质自动站情况
2.选址条件
水质自动站位置的选择须满足以下条件:
a)站址的便利性 具备土地、交通、通讯、电力、自来水及良好的地质等基础条件;
b)水质的代表性 根据监测的目的和断面的功能,具有较好的水质代表性;
c)监测的长期性 不受城市、农村、水利等建设的影响,具有比较稳定的水深和河流宽度,保证系统长期运行;
d)系统的安全性 自动站周围环境条件安全、可靠;
e)运行的经济性 便于承担管理任务的监测站日常运行和管理;
f)管理的规范性 承担运行管理的托管站应具有较强的监测技术与管理水平,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有专人负责水质自动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3.选址基本要求
选址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自动站离托管站的交通距离不超过100km,交通方便,对于位于较偏远的跨国境断面的站点,与托管站交通距离超过100km,应保障有专门的交通工具;
b)有可靠的电力保证且电压稳定;
c)具有自来水或可建自备井水源,水质符合生活用水要求;
d)有直通(不通过分机)电话,且通讯线路质量符合数据传输要求;
e)取水点距站房不超过100m,枯水期亦不超过150m,便于铺设管线及其保温设施;
f)枯水期水面与站房的高差不超过采水泵的最大扬程。
g)断面常年有水,丰、枯季节河道摆幅应小于30m。
4.水质代表性
a)一般要求
根据断面的功能确定其水质代表性,监测的结果能代表监测水体的水质状况和变化趋势。监测断面的一般选择在水质分布均匀,流速稳定的平直河段,距上游入河口或排污口的距离不少于1km,尽可能选择在原有的常规监测断面上,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b)功能断面要求
根据环境管理需要,水质自动站点按其功能不同应设置在背景断面、交界断面、出入河(湖)口、入海口和控制断面。各功能断面设置时应遵循不同的要求,已保证监测断面的水质具有代表性。
出、入境的国界断面水质代表性要求与交界断面一致,但只设置在国境以内;出、入境断面与国境线间基本没有排污口。
c)采水口设置
为了尽可能减少采水点位局限性对水质自动监测结果的影响,保证采水设施的安全和维护的方便,采水口位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采水点水质与该断面平均水质的误差不得大于10%,在不影响航道运行的前提下采水点尽量靠近主航道;
②取水口位置一般应设在河流凸岸(冲刷岸),不能设在河流(湖库)的漫滩处,避开湍流和容易造成淤积的部位,丰、枯水期离河岸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③河流取水口不能设在死水区、缓流区、回流区,该处水力交换良好;
④取水点与站房的距离一般不应超出100m;
⑤取水点设在水下0.5~1m范围内,但应防止地质淤泥对采水水质的影响;
⑥枯水季节采水点水深不小于1m;采水点最大流速应低于3m/s,有利于采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和安全。
5.仪器配备
新建水质自动站仪器设备配置参见表3-1-2。
表3-1-2 水质自动站仪器设备配置
6.土建工程设计要求
站房应包括仪器间、质控室和生活间。土建工程基本设计见图1、图2。(此项建设内容由中央级单位直接编报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申报材料)。
图1 站房平面示意图(一)
图2 站房平面示意图(二)
7.地方保障
承担新建水质自动站的地方站需承担托管站相关义务;承诺保障项目土建工程按标准完成;地方站需根据各地情况不同负担相应的地方站配套资金,保障自动站的正常建设和运行。
8.申报内容
各地方按照上述建站要求等申报有关材料并填报表3-1-3,另需附新建站点位置示意图和相关承诺书(内容见该项目建设内容7地方保障)。
附表3-1-3 新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申报表
(二)现有水质自动监测站改造完善建设项目
该项目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申报和建设,各有关托管站必需承诺配合完成项目改选更新任务,保障水质自动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1.建设范围
需改造完善的现有水质自动监测站,见下表。
表3-2-1 25个改造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站基本情况
2.建设标准
需完善的水质自动站的仪器设备按照新的设备配置标准(见表3-1-2)填平补齐,提高配置水平;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中心增添设备配置。
(三)水质采样能力建设项目
1.建设范围
项目建设范围为承担跨界河流水质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以地市级环境监测站为主。建设范围包括8个省、自治区的27个环境监测站(含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具体见表3-3-1。
表3-3-1 国界河流水质监测能力建设范围
2.设备配备
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确定11种(套)采样仪器设备,各地方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申报。严禁重复申报和虚假申报,严禁重复建设,鉴于国界河流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以及边境地区的配备不齐全的现状,特别为承担国界河流常规采样监测任务的地级市站增加配备了专用的采样车,配置标准详见表3-3-2(此项建设内容由中央级单位直接编报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申报材料)。建设依据由部监测司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供,有关重复建设的审查由监测司负全责。
表3-3-2 国界河流采样能力建设仪器配置标准及参考价格
单位:万元
3.资金筹措方案
国家按照东、中、西40%、60%、80%的比例补助,其余地方自筹。
4.申报内容
详细说明申报单位现有的采样设备、承担的采样工作等情况,并如实填报表3-3-3。
表3-3-3 国界河流采样能力申请表
发布文号: 环函〔200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推进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提高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09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根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以及2007-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安排情况,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支持范围是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市设区的监测站。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填平补齐”,基本达标。申报的县级环境监测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和在岗人员必须满足三级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
3.必须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
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保证所配置的设备能够按规定摆放、充分使用(实验室在350平方米以上)。
国家优先支持承担国家和省监测任务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县级环境监测站,优先支持县级市环境监测站,对近三年国家已支持过的县级监测站,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东部省份每省限报12个、中部和西部省份每省限报16个县级环境监测站,新疆建设兵团限报8个,计划单列市限报2个。
(二)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113城市)和省级监测站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殊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所报省站和市监测站必须满足人员编制要求,具备一定的监测经验和素质,并保证有合格和足够的实验室;已经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饮用水水源地109项水质监测能力的监测站不得再申报。
(三)边境河流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在国界河流、入境河流和出境河流新建水质自动站,对边境地区的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改造,对边境地区的地市环境监测站采样能力进行补充建设。有边境河流的省份应按照实际工作需求并视配套资金、配套建设条件、运行条件等可行性进行申报,提供配套条件说明和承诺,提供资金承诺函;要参照目前现状和正在执行的项目严格审查,严禁重复申报和建设。
(四)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主要支持辽河流域和黄河中上游流域地级市、县二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以及个别环境保护敏感或重点区域的市、县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其中重点支持国家没有支持过的县、市级环境监察机构。
二、申报程序
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在对各市(地)、县(市)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统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申报材料;由全国统一布局和实施的建设项目由中央级单位直接编报项目建设方案。
(一)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其中,建设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确定的项目建设范围、建设标准等。
(二)申报材料
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由各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出具。
我部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总体建设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
《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格式见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
三、项目要求
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为基本依据,超出申报要求的项目视同无效;必须如实申报项目单位现状情况和建设运行条件,凡已达到建设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要确保尽快形成实效,配套建设条件不具备的或建成后难以有效运行的不得申报。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项目纸质(一式四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我部规划与财务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邮寄地址和联系人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与财务司投资处
邮编:100035
电子邮箱: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杜会杰、王圻
联系电话:(010)66556142、6128
资金承诺函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为确保 项目顺利建成,我省(区、市)承诺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国家有关要求配套项目建设地方投入资金并及时到位。
财政厅(局)
项目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加强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及时建成和有效运行,达到预算目标管理要求,现承诺如下
1、认真组织据实上报本省(区、市)基础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认真组织编制本省(区、市)项目建设方案,按申报时间要求及时上报。
2、按照预算下达文件和项目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切实落实地方投入资金,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等材料时一并出具资金承诺函,保证地方投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3、认真组织实施项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现项目预算目标。
4、负责落实项目建成后所需的相关运行费用,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项目建成后稳定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使项目在污染减排等工作中真正发挥效益。
环境保护局(厅) 财政厅(局)
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一、建设范围
未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及《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中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地市设区的监测站)。
二、建设内容
结合各地区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环境监测站在其原有能力建设、仪器装备水平基础上,根据监测工作需要提出《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原则,主要配齐基本监测设备以实现基本达标要求。同时可提出3-5种自定设备需求(设备配置范围见附表1)及一种专项设备需求,环境保护部将统一审核。
三、申报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与在岗人员满足三级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
3.必须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
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350平方米以上实验用房,保证所配置设备能够合理配置,充分使用。)
国家优先支持承担国家和省监测任务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县级环境监测站,优先支持县级市环境监测站,对近三年国家已支持过的县级监测站,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四、资金筹措方案
国家按照东、中、西40%、60%、80%的比例补助,其余地方自筹。
五、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
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见下表:
表1-1:
县级环境监测站基本设备配置表及参考价格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县级环境监测站配备数量 | 单 价 (万元) | ||
东部地区 | 中部地区 | 西部地区 | |||
1 | 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 1 | 1 | 1 | 0.5 |
2 | PH计(实验室用) | 2 | 1 | 1 | 0.5 |
3 | 电导仪 | 2 | 1 | 1 | 0.5 |
4 | 离子计 | 1 | 1 | 1 | 0.5 |
5 | 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 2 | 1 | 1 | 6.0 |
6 | 冷原子吸收测汞仪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15.0 |
7 | 离子色谱仪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15.0 |
8 | BOD培养箱 | 1 | 1 | 1 | 1.5 |
9 | 溶解氧测定仪 | 1 | 1 | 1 | 1.5 |
10 | 超净工作台 | 1 | 1 | 1 | 3.0 |
11 | 生物显微镜 | 1 | 1 | 1 | 1.0 |
12 | 高压灭菌锅 | 1 | 1 | 1 | 1.0 |
13 | 土壤采样器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0.2 |
14 | 水样自动采样器 | 1 | 1 | 1 | 1.0 |
15 | 大气采样器 | 4 | 4 | 2 | 0.3 |
16 | 颗粒物采样器 | 4 | 4 | 2 | 1.0 |
17 | 汽车尾气监测仪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6.0 |
18 | 柴油机排烟黑度监测仪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
19 | 声级计 | 2 | 2 | 2 | 2.0 |
20 | 振动测定仪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1.0 |
21 | 监测数据处理平台 | 1 | 1 | 1 | 1.0 |
22 | 多媒体计算机 | 5~10 | 3~4 | 3~4 | 0.5 |
23 | 笔记本计算机 | 1~2 | 1 | 1 | 1.0 |
24 | 移动通讯设备 | 2~4 | 2 | 2 | 0.1 |
25 | 全球定位系统(GPS) | 1 | 1 | 1 | 0.5 |
26 | 环境监测车 | 2 | 1 | 1 | 20.0 |
27 | 降水采样器 | 以监测点位为基数,另有备用。 | 2.0 | ||
28 | 大气自动监测系统 | 仅限于没有大气自动监测站的县级市申请,补助一套设备。 | 50.0 | ||
其他标准内专项设备价格参考市场平均报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按照有关规定及《通知》要求编制建设方案,还需要填报下列各表:
表1-2:
(加盖公章) 省2009年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设备申报汇总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需求数量 | 总 金 额 | 备注 | |
申请国家 | 地方自筹 | ||||
1 | 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 ||||
2 | 电导仪 | ||||
3 | 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 ||||
4 | 冷原子吸收测汞仪 | ||||
5 | 离子色谱仪 | ||||
6 | BOD培养箱 | ||||
7 | 溶解氧测定仪 | ||||
8 | 超净工作台 | ||||
9 | 生物显微镜 | ||||
10 | 高压灭菌锅 | ||||
11 | 土壤采样器 | ||||
12 | 水样自动采样器 | ||||
13 | 大气采样器 | ||||
14 | 颗粒物采样器 | ||||
15 | 汽车尾气监测仪 | ||||
16 | 柴油机排烟黑度监测仪 | ||||
17 | 声级计 | ||||
18 | 振动测定仪 | ||||
19 | 监测数据处理平台 | ||||
20 | 多媒体计算机 | ||||
21 | 笔记本计算机 | ||||
22 | 移动通讯设备 | ||||
23 | 全球定位系统(GPS) | ||||
24 | 环境监测车 | ||||
25 | 降水采样器 | ||||
26 | 大气自动监测系统 | ||||
(其他专项设备) | |||||
总 计 | |||||
填表人: | |||||
联系电话: |
表1-3:
(加盖公章)省2009年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县级监测站申报汇总表
序号 | 地市 名称 | 县级站名称 | 基本设备 需求数量 | 基本设备需求金额 (万元) | 自定设备及专项设备需求数量 | 自定设备及专项设备需求金额(万元)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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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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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填表人: | | |||||
联系电话: | | |||||
填表时间: | |
1.地市名称、单位名称填全称;
2.基本设备指表1中列明标准配备数量的设备,自定设备指表1中标注“自定”的设备,专项设备指《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中列出的专项设备。
表1-4:
2009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需求申报表(部地区)
基本情况 | 省 份 | | 地 市 | | ||||
单位名称 | | |||||||
人员数 | 编制数 | | 用房面积 | 总面积 | | |||
实有数 | | 业务用房 面积 |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县级环境监测站 | 基本设备 | 自定设备或专项设备建议补充数量 | 需求 金额 (万元) | |||
东部地区 | 中部地区 | 西部地区 | 现有数量 | 待补充数量 | ||||
1 | 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 1 | 1 | 1 | | | | |
2 | PH计(实验室用) | 2 | 1 | 1 | | | | |
3 | 电导仪 | 2 | 1 | 1 | | | | |
4 | 离子计 | 1 | 1 | 1 | | | | |
5 | 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 2 | 1 | 1 | | | | |
6 | 冷原子吸收测汞仪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 | | |
7 | 离子色谱仪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 | | |
8 | BOD培养箱 | 1 | 1 | 1 | | | | |
9 | 溶解氧测定仪 | 1 | 1 | 1 | | | | |
10 | 超净工作台 | 1 | 1 | 1 | | | | |
11 | 生物显微镜 | 1 | 1 | 1 | | | | |
12 | 高压灭菌锅 | 1 | 1 | 1 | | | | |
13 | 土壤采样器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 | | |
14 | 水样自动采样器 | 1 | 1 | 1 | | | | |
15 | 大气采样器 | 4 | 4 | 2 | | | | |
16 | 颗粒物采样器 | 4 | 4 | 2 | | | | |
17 | 汽车尾气监测仪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 | | |
18 | 柴油机排烟黑度监测仪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 | | |
19 | 声级计 | 2 | 2 | 2 | | | | |
20 | 振动测定仪 | 自定 | 自定 | 自定 | | | | |
21 | 监测数据处理平台 | 1 | 1 | 1 | | | | |
22 | 多媒体计算机 | 5~10 | 3~4 | 3~4 | | | | |
23 | 笔记本计算机 | 1~2 | 1 | 1 | | | | |
24 | 移动通讯设备 | 2~4 | 2 | 2 | | | | |
25 | 全球定位系统(GPS) | 1 | 1 | 1 | | | | |
26 | 环境监测车 | 2 | 1 | 1 | | | | |
27 | 降水采样器 | 以监测点位为基数,另有备用。 | | | | | ||
28 | 大气自动监测系统 | 仅限于没有大气自动监测站的县级市申请,补助一套设备。 | | | | | ||
| 其他认为必需的 专项设备 (标准范围内) | 名 称 | | |||||
数 量 | | |||||||
金 额 | | |||||||
配备理由 | | |||||||
填表人: | | |||||||
填表时间: | | |||||||
联系电话: | |
1.省、地市、单位名称填全称,题目中要填写中、东、西地区。
2.人员编制数以编制批复文件为准,实有在岗人数不含离退人员。
3.标准中有明确数量的,缺的数量填写在“待补充数量”栏;标准中为“自定”的或专项设备,缺的数量填写在“自定设备建议补充数量”栏。
附件二:全国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一、建设范围加强省级环境监测站和全部或部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的环保重点城市的全分析监测能力,对于已具备全分析监测能力的省级和市级环境监测站暂不考虑。
二、建设内容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109项全分析项目包括基本项目(24项)、补充项目(5项)、特定项目(80项),共计109项。前29项为每月必须监测的常规项目,本项目只针对后80项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的监测。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规定了监测站的最低仪器配置,不能完全满足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的监测工作。本项目只针对完成地表水水质109项全分析中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监测所需的仪器设备进行配置(见表2-1),对《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已列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不再另外配置。
三、资金筹措方案
国家按照东、中、西40%、60%、80%的比例补助,其余地方自筹。
四、仪器配置标准及参考价格
表2-1:
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监测
专项仪器配置标准及参考价格
序号 | 设备名称 | 配置 数量 | 参考单价 (万元) | 配置用途 | 备 注 |
1 | 便携式低温冷藏装置 | 4 | 0.5 | 样品运输 | 新增 |
2 | 样品冷藏储存装置 | 2 | 0.8 | 样品保存 | 标准中已有相应配置,可考虑根据饮用水源地水质分析工作需要增加专用设备 |
3 | 超纯水机 | 3 | 5.5 | 前处理设备 | |
4 | 温控电热板 | 4 | 0.5 | 前处理设备 | 新增 |
5 | 恒温水浴锅 | 4 | 0.5 | 前处理设备 | 新增 |
6 | 封口机 | 1 | 3.0 | 前处理设备 | 新增,生物测试前处理 |
7 | 马弗炉 | 1 | 1.0 | 前处理设备 | 新增 |
8 | 超声波清洗器 | 1 | 1.5 | 前处理设备 | 新增 |
9 | 自动液液萃取装置 | 2 | 3.0 | 前处理设备 | 标准中已有相应配置,可考虑根据饮用水源地水质分析工作需要增加专用设备 |
10 | 自动固相萃取装置 | 2 | 25.0 | 前处理设备 | |
11 | 旋转蒸发仪 | 2 | 8.0 | 前处理设备 | |
12 | 氮吹仪 | 1 | 10.0 | 前处理设备 | |
13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和石墨炉原子化器) | 1 | 50.0 | 分析测试设备 | 增加石墨炉原子化器 |
14 | 气相色谱仪(配备ECD、FID、FPD、NPD检测器、一台配自动顶空装置) | 3 | 35.0 | 分析测试设备 | 标准中已有相应配置,可考虑根据饮用水源地水质分析工作需要增加专用设备 |
15 |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一台配备自动吹扫捕集装置) | 2 | 70.0 | 分析测试设备 | |
16 |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1 | 240.0 | 分析测试设备 | 选配 |
17 | ICP/AES | 1 | 70.0 | 分析测试设备 | 选配 |
18 | ICP/MS | 1 | 150.0 | 分析测试设备 | 标准中已有相应配置,可考虑根据饮用水源地水质分析工作需要增加专用设备 |
19 | 无菌间 | 1 | 3.0 | 生物样品测试 | 新增,生物测试 |
五、申报条件及申报要求
(一)监测站基本情况
1.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说明监测站人员编制人数,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比例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监测站级别 | 适用范围 | 人员编制 | 环境监测技术 人员比例 |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一级 | 东部地区 | | | |
一级 | 中部地区 | | | |
一级 | 西部地区 | | | |
… | … | | | |
按照《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监测专项配置》,说明监测站能够满足用于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仪器安置的实验室面积。
表2 现有仪器配置表
序号 | 仪 器 设 备 | 数 量 | 分析项目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照《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监测专项配置》,说明监测站已具备的仪器,数量和能够分析的项目(表2)。
4.持证上岗项目情况
说明监测站已具备的持证上岗项目,主要是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表3)。
表3 持证上岗情况
序号 | 持证上岗项目 | 持证人数 | 通过日期 |
| | | |
| | | |
| | | |
| | | |
监测站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所需的仪器,见下表:
表2-2:
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预算申请明细表
单位:万元
项目 承担 单位 | 气相 色谱仪 | 液相 色谱仪 | 液相色谱 质谱联用仪(四级杆) | 气质 谱联 用仪 | 电感 耦合 等离子 质谱仪 | 原子 荧光 分光 光度计 | 自动 吹扫 捕集 | 自动 固相 萃取仪 | 自动液液萃取装置 |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检测系统 | 生物 毒性 检测仪 | 全自动氮吹仪 | 纯水系统 | 测汞仪 | 监测车 | 水质 自动 监测车 | 应急 越野 指挥车 | 标样 | 培训费 | 总投资 | |
申请 国家 | 地方 自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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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建设范围
为提高全国边境地区入境河流、出境河流和国界河流的出境断面、入境断面、国界断面和出境河流上游控制断面水质常规监测和自动监测能力,在边境地区新建1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改造完善25个现有水质自动监测站(见表3-1-1和表3-2-1)和加强8个省、自治区的27个承担跨国界河流水质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含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采样能力建设(见表3-3-1)。
二、建设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环发(2003)3号)、《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及其补充标准等相关文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三、建设内容及申报要求
(一)新建水质自动监测站项目
本项目在边境地区入境河流、出境河流和国界河流上的出境断面、入境断面、国界断面和出境河流的上游控制断面新建12个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项目建设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项目所在地负责推荐具体建设地点、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和具体建设工作,并负责征地等建设费用。
1.点位布设
国家计划建设下述1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项目所在地应根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选址的基本条件推荐站址,并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建站申请材料。
表3-1-1 12个新建国家水质自动站情况
序号 | 省 份 | 断面名称 | 所在河流 | 所在地区 | 所在县(市) | 断面属性 |
1 | 黑龙江 | 江桥1 | 嫩 江 | 齐齐哈尔市 | — | — |
2 | 黑龙江 | 北极村 | 黑龙江 | 大兴安岭地区 | 漠河县 | 界 河 |
3 | 黑龙江 | 江南屯 | 松花江 | 佳木斯市 | 汤原县 | 出 境 |
4 | 黑龙江 | 庆丰农场 | 穆棱河 | 鸡西市 | 鸡西市 | 出 境 |
5 | 吉 林 | 南 坪 | 图们江 | 延边州 | 和龙市 | 界 河 |
6 | 内蒙古 | 贝尔湖 | 贝尔湖 | 呼伦贝尔市 | 新巴尔虎右旗 | 界 湖 |
7 | 云 南 | 滇池南 | 滇 池 | 昆明市 | 晋宁县 | 湖 体 |
8 | 云 南 | 罗家营 | 滇 池 | 昆明市 | 呈贡县 | 湖 体 |
9 | 云 南 | 红旗桥 | 怒 江 | 保山市 | 龙陵县 | 出 境 |
10 | 云 南 | 上 关 | 洱 海 | 大理州 | 大理市 | 湖 体 |
11 | 西 藏 | 米 瑞 | 雅鲁藏布江 | 林芝地区 | 林芝镇 | 出 境 |
12 | 广 西 | 狗尾濑 | 北仑河 | 防城港市 | 东兴市 | 界 河 |
水质自动站位置的选择须满足以下条件:
a)站址的便利性 具备土地、交通、通讯、电力、自来水及良好的地质等基础条件;
b)水质的代表性 根据监测的目的和断面的功能,具有较好的水质代表性;
c)监测的长期性 不受城市、农村、水利等建设的影响,具有比较稳定的水深和河流宽度,保证系统长期运行;
d)系统的安全性 自动站周围环境条件安全、可靠;
e)运行的经济性 便于承担管理任务的监测站日常运行和管理;
f)管理的规范性 承担运行管理的托管站应具有较强的监测技术与管理水平,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有专人负责水质自动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3.选址基本要求
选址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自动站离托管站的交通距离不超过100km,交通方便,对于位于较偏远的跨国境断面的站点,与托管站交通距离超过100km,应保障有专门的交通工具;
b)有可靠的电力保证且电压稳定;
c)具有自来水或可建自备井水源,水质符合生活用水要求;
d)有直通(不通过分机)电话,且通讯线路质量符合数据传输要求;
e)取水点距站房不超过100m,枯水期亦不超过150m,便于铺设管线及其保温设施;
f)枯水期水面与站房的高差不超过采水泵的最大扬程。
g)断面常年有水,丰、枯季节河道摆幅应小于30m。
4.水质代表性
a)一般要求
根据断面的功能确定其水质代表性,监测的结果能代表监测水体的水质状况和变化趋势。监测断面的一般选择在水质分布均匀,流速稳定的平直河段,距上游入河口或排污口的距离不少于1km,尽可能选择在原有的常规监测断面上,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b)功能断面要求
根据环境管理需要,水质自动站点按其功能不同应设置在背景断面、交界断面、出入河(湖)口、入海口和控制断面。各功能断面设置时应遵循不同的要求,已保证监测断面的水质具有代表性。
出、入境的国界断面水质代表性要求与交界断面一致,但只设置在国境以内;出、入境断面与国境线间基本没有排污口。
c)采水口设置
为了尽可能减少采水点位局限性对水质自动监测结果的影响,保证采水设施的安全和维护的方便,采水口位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采水点水质与该断面平均水质的误差不得大于10%,在不影响航道运行的前提下采水点尽量靠近主航道;
②取水口位置一般应设在河流凸岸(冲刷岸),不能设在河流(湖库)的漫滩处,避开湍流和容易造成淤积的部位,丰、枯水期离河岸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③河流取水口不能设在死水区、缓流区、回流区,该处水力交换良好;
④取水点与站房的距离一般不应超出100m;
⑤取水点设在水下0.5~1m范围内,但应防止地质淤泥对采水水质的影响;
⑥枯水季节采水点水深不小于1m;采水点最大流速应低于3m/s,有利于采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和安全。
5.仪器配备
新建水质自动站仪器设备配置参见表3-1-2。
表3-1-2 水质自动站仪器设备配置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数量 | |
1 | 采配水系统 | 采水系统 | 1 |
2 | 配水系统及辅助设备 | 1 | |
3 | 水质自动采样器 | 1 | |
4 | 在线监测仪 | 五参数 | 1 |
5 | 高锰酸盐指数 | 1 | |
6 | 总有机碳 | 1 | |
7 | 氨氮 | 1 | |
8 | 总氮总磷(湖库) | 1 | |
9 | 生物毒性 | 1 | |
10 | 挥发性有机物 | 1 | |
11 | 系统控制及数据采集系统 | 仪器控制系统 | 1 |
12 | 通讯系统 | 1 | |
13 | 中心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 | 1 | |
14 | 系统控制及数据采集系统 | 笔记本电脑 | 1 |
15 | 质量控制监测仪器 | 便携式pH计 | 1 |
16 |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 | 1 | |
17 | 便携式COD测定仪 | 1 | |
18 | 便携式电导率测定仪 | 1 | |
19 | 车 辆 | 监测车 | 1 |
站房应包括仪器间、质控室和生活间。土建工程基本设计见图1、图2。(此项建设内容由中央级单位直接编报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申报材料)。
图1 站房平面示意图(一)
图2 站房平面示意图(二)
7.地方保障
承担新建水质自动站的地方站需承担托管站相关义务;承诺保障项目土建工程按标准完成;地方站需根据各地情况不同负担相应的地方站配套资金,保障自动站的正常建设和运行。
8.申报内容
各地方按照上述建站要求等申报有关材料并填报表3-1-3,另需附新建站点位置示意图和相关承诺书(内容见该项目建设内容7地方保障)。
附表3-1-3 新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申报表
序号 | 省份 | 断面名称 | 所在河流 | 所在地区 | 所在县(市) | 断面属性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该项目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申报和建设,各有关托管站必需承诺配合完成项目改选更新任务,保障水质自动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1.建设范围
需改造完善的现有水质自动监测站,见下表。
表3-2-1 25个改造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站基本情况
序号 | 省 份 | 断面名称 | 所在河流 | 所在地区 |
1 | 黑龙江 | 江 桥 | 鸭绿江 | 丹东市 |
2 | 黑龙江 | 黑 河 | 黑龙江 | 黑河市 |
3 | 黑龙江 | 呼 玛 | 黑龙江 | 黑河市 |
4 | 黑龙江 | 虎林下 | 乌苏里江 | 鸡西市 |
5 | 黑龙江 | 龙王庙 | 乌苏里江 | 鸡西市 |
6 | 黑龙江 | 乌苏镇 | 乌苏里江 | 佳木斯市 |
7 | 黑龙江 | 抚 远 | 黑龙江 | 佳木斯市 |
8 | 黑龙江 | 同 江 | 松花江 | 佳木斯市 |
9 | 黑龙江 | 嘉 荫 | 黑龙江 | 伊春市 |
10 | 吉 林 | 绿江村 | 鸭绿江 | 白山市 |
11 | 吉 林 | 上活龙村 | 鸭绿江 | 通化市 |
12 | 吉 林 | 苇沙河镇 | 鸭绿江 | 白山市 |
13 | 吉 林 | 圈 河 | 图们江 | 延边州 |
14 | 吉 林 | 靠山南楼 | 饮马河 | 长春市 |
15 | 吉 林 | 松 林 | 松花江 | 松原市 |
16 | 吉 林 | 白 旗 | 松花江 | 吉林市 |
17 | 吉 林 | 甩弯子 | 牡丹江 | 延边州 |
18 | 内蒙古 | 梁 西 | 根 河 | 呼伦贝尔市 |
19 | 内蒙古 | 嵯 岗 | 海拉尔河 | 呼伦贝尔市 |
20 | 内蒙古 | 黑山头 | 额尔古纳河 | 呼伦贝尔市 |
21 | 新 疆 | 南湾水文站 | 额尔齐斯河 | 阿勒泰市 |
22 | 新 疆 | 63团大桥 | 伊犁河 | 伊犁州 |
23 | 云 南 | 河 口 | 红 河 | 红河州 |
24 | 云 南 | 姐告桥 | 瑞丽江 | 德宏州 |
25 | 云 南 | 橄榄坝 | 澜沧江 | 西双版纳 |
需完善的水质自动站的仪器设备按照新的设备配置标准(见表3-1-2)填平补齐,提高配置水平;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中心增添设备配置。
(三)水质采样能力建设项目
1.建设范围
项目建设范围为承担跨界河流水质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以地市级环境监测站为主。建设范围包括8个省、自治区的27个环境监测站(含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具体见表3-3-1。
表3-3-1 国界河流水质监测能力建设范围
序号 | 省 份 | 地 市 级 监 测 站 |
1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
2 | 内蒙古 | 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站 |
3 | 兴安盟环境监测站 | |
4 | 辽 宁 | 丹东市环境监测站 |
5 | 吉 林 | 白山市环境监测站 |
6 | 通化市环境监测站 | |
7 | 延边州环境监测站 | |
8 | 黑龙江 | 黑河市环境监测站 |
9 | 鸡西环境监测站 | |
10 | 佳木斯市环境监测站 | |
11 | 双鸭山市环境监测站 | |
12 | 伊春市环境监测站 | |
13 | 广 西 | 崇左市环境监测站 |
14 | 防城港市环境监测站 | |
15 | 云 南 | 保山市环境监测站 |
16 | 德宏州环境监测站 | |
17 | 红河州环境监测站 | |
18 | 文山州环境监测站 | |
19 | 西双版纳州环境监测站 | |
20 | 西 藏 | 山南地区环境监测站 |
21 | 日喀则地区环境监测站 | |
22 | 阿里地区环境监测站 | |
23 | 新 疆 | 阿克苏地区环境监测站 |
24 | 阿勒泰地区环境监测站 | |
25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环境监测站 | |
26 | 塔城地区环境监测站 | |
27 | 伊犁州环境监测站 |
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确定11种(套)采样仪器设备,各地方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申报。严禁重复申报和虚假申报,严禁重复建设,鉴于国界河流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以及边境地区的配备不齐全的现状,特别为承担国界河流常规采样监测任务的地级市站增加配备了专用的采样车,配置标准详见表3-3-2(此项建设内容由中央级单位直接编报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申报材料)。建设依据由部监测司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供,有关重复建设的审查由监测司负全责。
表3-3-2 国界河流采样能力建设仪器配置标准及参考价格
单位:万元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参 考 价 格 |
1 | 破冰钻 | 1 |
2 | 水样自动采样器 | 5 |
3 | 多普勒流量测定仪 | 30 |
4 | GPS | 1.5 |
5 | 水质手工采样泵 | 0.5 |
6 | 个人防护装备(10组/套) | 2 |
7 | 采样瓶(套) | 2 |
8 | 车载采样船 | 30 |
9 | 采样车 | 35 |
10 | 数据分析 | 100 |
国家按照东、中、西40%、60%、80%的比例补助,其余地方自筹。
4.申报内容
详细说明申报单位现有的采样设备、承担的采样工作等情况,并如实填报表3-3-3。
表3-3-3 国界河流采样能力申请表
序号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 破冰钻 | 水样自动采样器 | 多普勒流量测定仪 | GPS | 水质手工采样泵 | (10组/套) 个人防护装备 | (套) 采样瓶 | 车载采样船 | 采样车 | 数据分析 | 申请设备数量 | 申请国家金额 | 地方自筹资金 |
1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 | | | | | | | | | | | |
2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 | | | | | | | | | | | | |
3 | 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站 | | | | | | | | | | | | | |
4 | 兴安盟环境监测站 | | | | | | | | | | | | | |
5 | 西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 | | | | | | | | | | | | |
6 | 山南地区环境监测站 | | | | | | | | | | | | | |
7 | 日喀则地区环境监测站 | | | | | | | | | | | | | |
8 | 阿里地区环境监测站 | | | | | | | | | | | | | |
9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 | | | | | | | | | | | | |
10 | 阿克苏地区环境监测站 | | | | | | | | | | | | | |
11 | 阿勒泰地区环境监测站 | | | | | | | | | | | | | |
12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环境监测站 | | | | | | | | | | | | | |
13 | 塔城地区环境监测站 | | | | | | | | | | | | | |
14 | 伊犁州环境监测站 | | | | | | | | | | | | | |
15 |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 | | | | | | | | | | | |
16 | 保山市环境监测站 | | | | | | | | | | | | | |
17 | 德宏州环境监测站 | | | | | | | | | | | | | |
18 | 红河州环境监测站 | | | | | | | | | | | | | |
19 | 文山州环境监测站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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