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17:50:44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污染减排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污染物。该两项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排放量。

第三条 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按照在地统计、分级负责原则,由市环保局负责统一部署并指导区县环保局的总量减排统计工作;区县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总量减排统计工作。

市发展改革、统计、经济管理、建设管理、市政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提供全市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并及时为我市污染减排出具数据证明。市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及各区县地区生产总值、分行业工业增加值、GDP增长率、单位GDP能耗、全社会能源消费及平衡情况、城镇人口数和非农业人口数、主要产品产量及一次能源消费中的煤炭消费情况等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市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产业结构调整、关停企业情况等统计数据;市建设管理部门、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市政管网建设情况以及收水区域的工业、生活排水情况等资料数据。

第四条 按照环境统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单位污染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按期向所在区县环保局报送,由区县环保局负责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及时组织对区县上报的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定,并提出审核意见。区县环保局应按照市环保局审核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校正被调查单位环境统计报表的填报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据实改正。

市环保局根据国家对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核定结果,对区县环保局上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进行再复核。各区县环保局应按照市环保局的最终审核结果,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修订。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对象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其中工业源包括重点调查单位、非重点调查单位。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排污申报范围内工业排放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纳入“十一五”污染减排治理计划的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更新的基础上逐年进行,新增重点源企业(包括试生产或已通过验收以及形成事实排污企业)要及时纳入重点调查范围,以保证重点调查单位数据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总体趋势。严禁在筛选重点调查单位时采用企业群的调查方式。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趋势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燃料煤消耗量等数据测算。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包括季报和年度快报。季报报告期为一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由区县环保局上报市环保局;年报报告期为1至12月,上报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快报数据。其中二季度和四季度累计数据为半年报和年度快报数据。市环保局负责审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快报数据,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各区县污染减排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参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原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的规定进行。在按照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区县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按照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参照《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市环保局对各区县环保局上报的半年报和年报SO2和COD排放量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环保局上报的环境统计年报和半年报数据应当与核定的减排统计数据一致。各区县环保局污染减排统计数据未经市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各区县包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3日施行,至2014年1月13日废止。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统计数据的测算方法与核算校正

一、统计数据的测算方法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优先采用污染源在线连续监测数据,其次为手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应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为: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放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为70克/ 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二、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按照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环保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市及区县环境监察系统。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国务院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我市统计局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我市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

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从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