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对本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项目监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管理与监督。具体的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按专业需要从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各种专业提供候选的专家人数与所抽取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得少于5:1。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在专家名册中无同类专业专家或者专家名册中同类专业专家的人数不能满足前款要求,招标人可以用书面形式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六条 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类中级以上的职称,熟悉本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要求,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 随机抽取专家应当按以下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确定拟抽取专家的人数和专业要求;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和本条第(一)项要求的书面文件到有形建筑市场抽取评标专家。
(三)评标专家抽取后,抽取专家的工作人员应当场采用便于监督的方式通知被抽到的专家按时参加评标。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的,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1个小时进行;专家名册中有外地专家的,考虑外地专家到达评标地点的时间,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开标前48小时。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条规定重新抽取评标专家。
1、抽到的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招标评标工程有直接利害关系需回避的;
2、抽到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标的;
3、评标专家被监管部门按本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暂停评标活动的。
抽取评标专家应如实做好书面记录,并经所有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到指定的地点参加评标,并在签到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当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因特殊情况未否决所有投标的,应提出充分的理由,并在评标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按要求在需由评委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上签字并对其负责。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评审所有的投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将可能导致其被评为废标或者将被评为不合格而不能中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招投标过程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情况,应当向监督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认真学习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并积极参加评标专家名册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名册管理部门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记录评标专家的业绩和不良行为。
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绩档案
1、一个年度内参加评标的项目个数;
2、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过程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情况向监管部门反映并被采纳的情况;
3、拒绝招标投标各方及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并被有关部门证实的情况;
4、向招标监管部门举报招标投标各方及利害关系人采用违法手段了解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并被有关部门证实的情况;
5、受有关部门表彰的其他情况。
(二)不良行为
1、接到评标通知后至评标工作结束前私下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接触,或者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进行评审的;在同一招标项目对不同投标人的同一问题上作出有失公正的评审意见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工作或超出承诺时间到达评标地点的;
5、到达评标地点签到时拒不封存通讯工具或在无特殊情况时使用其他通讯工具并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与外界联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报专家名册管理机关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每发生一次,给予通报,每年度不良行为记录有两次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无故缺席评标超过三次或者一个年度内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次数超过被抽到次数70%(含70%)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作为自动放弃评标专家资格处理。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被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继续参加评标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暂停评标活动,更换评委后方可继续评标。
第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其评标结果无效,由招投标监管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 与评标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应当归入该项目的招标档案:
1、产生评标专家过程的书面记录和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文件;
2、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代表的书面文件;
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抽取评标专家人数和专业要求的文件;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的单位介绍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04月07日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对本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项目监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管理与监督。具体的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按专业需要从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各种专业提供候选的专家人数与所抽取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得少于5:1。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在专家名册中无同类专业专家或者专家名册中同类专业专家的人数不能满足前款要求,招标人可以用书面形式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六条 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类中级以上的职称,熟悉本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要求,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 随机抽取专家应当按以下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确定拟抽取专家的人数和专业要求;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和本条第(一)项要求的书面文件到有形建筑市场抽取评标专家。
(三)评标专家抽取后,抽取专家的工作人员应当场采用便于监督的方式通知被抽到的专家按时参加评标。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的,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1个小时进行;专家名册中有外地专家的,考虑外地专家到达评标地点的时间,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开标前48小时。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条规定重新抽取评标专家。
1、抽到的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招标评标工程有直接利害关系需回避的;
2、抽到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标的;
3、评标专家被监管部门按本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暂停评标活动的。
抽取评标专家应如实做好书面记录,并经所有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到指定的地点参加评标,并在签到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当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因特殊情况未否决所有投标的,应提出充分的理由,并在评标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按要求在需由评委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上签字并对其负责。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评审所有的投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将可能导致其被评为废标或者将被评为不合格而不能中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招投标过程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情况,应当向监督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认真学习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并积极参加评标专家名册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名册管理部门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记录评标专家的业绩和不良行为。
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绩档案
1、一个年度内参加评标的项目个数;
2、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过程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情况向监管部门反映并被采纳的情况;
3、拒绝招标投标各方及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并被有关部门证实的情况;
4、向招标监管部门举报招标投标各方及利害关系人采用违法手段了解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并被有关部门证实的情况;
5、受有关部门表彰的其他情况。
(二)不良行为
1、接到评标通知后至评标工作结束前私下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接触,或者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进行评审的;在同一招标项目对不同投标人的同一问题上作出有失公正的评审意见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工作或超出承诺时间到达评标地点的;
5、到达评标地点签到时拒不封存通讯工具或在无特殊情况时使用其他通讯工具并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与外界联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报专家名册管理机关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每发生一次,给予通报,每年度不良行为记录有两次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无故缺席评标超过三次或者一个年度内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次数超过被抽到次数70%(含70%)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作为自动放弃评标专家资格处理。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被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继续参加评标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暂停评标活动,更换评委后方可继续评标。
第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其评标结果无效,由招投标监管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 与评标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应当归入该项目的招标档案:
1、产生评标专家过程的书面记录和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文件;
2、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代表的书面文件;
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抽取评标专家人数和专业要求的文件;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的单位介绍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