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潮府办[200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关于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与市环保局联系。
二○○八年六月三日
关于《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严格执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目标任务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一)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全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监管,逐步淘汰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逐步淘汰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二)2009年7月1日起,逐步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12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全部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三)2012年1月1日前,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四)2010年底前,建立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三、主要工作
(一)完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1、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资质要求。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
2、机动车排气检测日常监管。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条件具备时,可以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
3、排气定期检测结果应用。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二)加强机动车排气抽测
1、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期限为10天。
2、环保部门会同同级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10辆以上)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测,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期限为10天,并按有关规定处罚。运营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运营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三)加强超标车管理
1、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2、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对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四)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五)加强尾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管理
1、从事与尾气治理相关的总成维护运营活动,必须经所在地的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
2、维修机构必须将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给公安、环保、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六)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2008年7月1日起,全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禁售尾气排放在国Ⅱ标准以下的新车,经贸、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新车销售管理。
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新车登记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的规定及其意义。
(七)落实清洁车用成品油,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程
经贸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的清洁车用成品油供应方案。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经贸、质监等有关部门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八)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