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2008]16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我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们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由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了汇总梳理,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
发布文号: 环办[2008]16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我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们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由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了汇总梳理,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含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核技术应用及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利用、关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十三条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三条 | |||
国家环保总局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一条 | ||
(国家核安全局)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十三条 |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四十三条 |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十八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四条 | |||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 |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格审查 | 国家环保总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十九条 |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十三条 | |||
3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含与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及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六条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三条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一条 | |||
国家环保总局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十四条 | ||
(国家核安全局)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四十四条 |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一条、第 三十条、第 三十五条 | |||
|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
4 |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 | 国家环保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二十五条 |
5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国家环保总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七条 |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 七条、第 十三条、 第十五条 | |||
6 |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 国家环保总局 |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6项 |
7 |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 | 国家环保总局 |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3项 |
8 |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 | 国家环保总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条 |
9 | 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 国家环保总局 |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8项 |
10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 国家环保总局 |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5项 |
11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进口配额许可证审批 | 国家环保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五条 |
12 | 民用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核发及装料、退役的审批 | 国家环保总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十九条 |
(国家核安全局) | 2、《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 | ||
13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 | 国家环保总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五条、第 六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 |
14 | 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查批准 | 国家环保总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十六条、第 十八条 |
15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核发 | 国家环保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六条 |
16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可和放射性污染防治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 国家环保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十四条 |
17 |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核发 | 国家环保总局 |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十三条 |
(国家核安全局) | |||
18 | 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 | 国家环保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 三条、第 六条 |
(国家核安全局) | |||
19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 国家环保总局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第 十四条 |
(国家核安全局) | |||
20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发 | 国家环保总局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
(国家核安全局) | |||
21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核准 | 国家环保总局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
国家核安全局) | |||
22 | 在我国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 国家环保总局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
(国家核安全局) | |||
23 |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 | 国家环保总局 |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2项 |